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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证言效性论文
1 导言
1.1 选题背景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证人出庭作证越来越受到重视,但许多情况下证人却不愿作证,从而造成了我国司法实践的取证难,使得一些案件因缺乏证据而不得不释放犯罪嫌疑人,使其逍遥法外[1]。而有些案件中又会出现证人证言和物证有很大的出入,从而造成证人证言的实用价值在实践中大大降低。由于证人证言具有主观性、易变性、不可替代性的特点,这决定了对其认证的复杂性。以至于使法官在许多情形下不得不将证人证言作为一种辅助证据来加以使用,即使那些能够出庭佐证的证人证言也在所难免,当证人证言作为单一的证据时,法官更是唯恐避之不及。因此,证据制度设计的不尽合理,使得证人拒不出庭作证或作虚假证言肆意泛滥而又得不到有效遏制加剧了法官对证人证言的信任危机。增加了法官采纳证人证言的随意性,加大了法官对证据的取舍上“超级”自由裁量权。
1.2 选题意义和研究目的
1.2.1 选题意义
证人证言在诉讼中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对案件侦破和事实的认定都起着重要的作用。在司法实践中,证人证言是最为普遍的证据之一。证人证言在刑事诉讼中具有其他证据不可替代的作用,具体表现在:(1)帮助办案人员发现和收集其他证据;(2)用于鉴别其他证据的真伪;(3)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甚至是案件主要事实的根据;(4)揭露犯罪嫌疑、被告人的供述或被害人的虚假陈述;(5)证人证言是公民同犯罪做斗争的法律武器,证人通过作证,使犯罪行为和犯罪人得到证实,以利于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2]。但证人证言容易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是一种很特殊的证据类型。从审查、判断和运用证人证言的角度来讲,认定证人证明某个时间事实真相的证言是否具有客观性、准确性,关键在于正确认识和把握证人在形成某个事件事实证言过程中的感知事实、记忆事实和陈述事实三个阶段的具体表现,从而确保在诉讼中所采信的证人陈述某个事件事实证言的真实性和有效性[3]。明确证人证言各阶段形成的各种影响因素及其影响力,有助于控制某种因素,保证证人证言的可靠性,并对司法的公正性、事实真相的水落提供实质性帮助。就个人而言,因缺乏证据或误证、伪证被错判,甚至一生都很含血蒙冤不能昭雪。对于一个国家而言,如果不能保证司法的公正性,其司法的公信力也会下降,社会秩序必然不能得到很好的保证,因此研究证人证言形成阶段的影响因素有十分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1.2.2 研究目的
(1)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进一步探究并区分证人证言各形成阶段的重要影响因素和一般影响因素。
(2)了解大学生与司法工作人员对证人证言各形成阶段影响因素重要性的认知差异,为培养司法系统的后备人员甄别证人证言可靠性方面提供心理学参考。
1.3 研究假设
(1)不同工作经历的人对证人证言各形成阶段的各个影响因素的重要性的认知存在显著差异。
(2)大学生与司法工作人员对于证人证言形成的各个阶段的影响因素及其各因素的重要性的认知存在显著差异。
2 文献综述
2.1 证人证言
2.1.1 证人证言的性质、意义
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证言是同案件相关联的客观事实在证人头脑中的正确反映,同时又是被司法人员认定为“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4]。证人证言是诉讼证据的一种,证人证言同诉讼中其他证据相比,特别是同案件的其他言词证据比较,其客观性更强。因为证人不像案件中当事人那样,与案件结果的利害关系那样密切;证人证言同物证、书证等实物证据相比,对案件事实真相和意义独具特色。从其内容上讲,它可能同案件的一部分或者全部相联系,往往能证明案件涉及法律关系的一部或者全部,即使证明不了一部或者全部,它还可以反映案件的有关线索,为公安、司法机关进一步调查、收集证据提供证据帮助;就证据运用而言,它还可以对本案其他证据加以对照、比较,起到一个印证和核实的作用,为公安、司法机关提供审查、判断证据的手段。因此,证人证言在诉讼中的作用、意义是不可忽视的。
2.1.2 证人证言的形成阶段
证人证言的形成有三个阶段,即感知阶段、记忆阶段、陈述阶段[5]。缺少这三个阶段的任何一个,证人就无法报告知道与案件有关的事实和情节。这三各阶段中,感知是记忆的基础,记忆又是陈述的基础。可见,三个阶段,先有感知,后有记忆,最后是陈述。
感知是感觉和知觉的统称,感知是人们借助感觉器官来反映客观事物的 主要的感觉器官是眼、耳、鼻、舌、身影响感知的外界因素主要有时间、气候、气温、光线、地形、距离、方向等,而影响感知的内在因素主要有情绪、经验、注意中心、适应和错觉。
记忆是人脑对经历过的客观事物的反映。证人对案件事实感知后,不一定都能记忆。记忆是一个相当复杂的过程,影响记忆的因素主要有感知的频数和时间。感知的频数越多越不致遗忘,感知的时间越近越易于记忆。最初感知易于记忆,此外,情绪、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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