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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职业年金制度构建与整合

论我国职业年金制度构建与整合   【摘要】职业年金制度是发达国家社会保障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随着中国经济市场化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和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作为养老保障的第二支柱,中国的职业年金制度终将被构建起来。本文从职业年金概念的辨析开始,梳理我国企业年金、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制度的发展脉络,提出我国职业年金制度的多维构架与整合思路。   【关键词】职业年金 构建 整合   一、职业年金概念的界定   虽然多个支柱的提法在社会保障制度分析中被广泛应用,但所谓“支柱”(Pillar)这个概念最早来源于对养老保障制度的分析。目前,无论是在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占主导地位的三个支柱的养老保障体系,还是世界银行2005年开始倡导的五支柱的养老保障体系,职业年金都是其中的一根不可或缺的重要支柱①。   对于由雇主担负雇员生活保障的制度,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称谓。其中,“职业年金”(occupational pension)是英国通常使用的称谓,既包括营利性组织(私营部门)为其雇员提供的养老金,也包括非营利组织(政府和公共教育机构)的养老金。而在其他的发达国家,比如美国和加拿大,雇主养老金(employer pension)、雇主发起的养老金(employer-sponsored pension)基本相当于英国职业年金的概念,涵盖企业等营利性组织,也涵盖政府机关等非营利性组织。而其中专门针对企业职工的养老金则被称为“企业年金”,这一称谓准确对应的英文词汇是“企业(或公司)养老金”(enterprise or corporate pension,corporate pension)。   目前国内理论界和实务部门对“职业年金”的概念理解有些混乱,因此需要正本清源重新界定。我国“职业年金”的称谓来自于2008年2月2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方案》,该方案确定在山西、上海、浙江、广东、重庆五省市先期开展试点,与事业单位分类改革配套推进。试点的主要内容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退休待遇与缴费相联系,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建立职业年金制度,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等。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在建立职业年金制度一节中提出:为建立多档次的养老保险体系,提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的生活水平,增强事业单位的人才竞争能力,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事业单位建立工作人员职业年金制度。具体办法由劳动保障部会同财政部、人事部制定。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文件第一次出现了“职业年金”这个词,因此,有人认为,文件中的职业年金就是针对事业单位的,因此是指公职人员的补充养老保险。并认为它是与2000年国务院的42号文件的“企业年金”相对应的一个概念②。   可以说,“职业年金”这个词从一开始出现就被曲解了,在外延上,它应该是比企业年金高一个层级的概念,它包含企业年金,而不是和企业年金处在同一个层级上。   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的《现代汉语词典》对“职业”一词的解释是“个人在社会中所从事的作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工作”③。1985年由我国当时的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委员会、国家统计局和国家标准局共同批准发布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和代码》按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个体从业人员所从事的生产或其他社会经济活动的同一性分类,即按其所属行业分类,将国民经济行业划分为13个门类④,每个门类中又分为大类、中类、小类四级,涵盖了社会上所有的职业。   故此,如果是“职业年金”,它应该包含所有的职业,不论是国家公职人员,还是在企业当中供职的人员都应该涵盖在内。   同时需要注意的是,国务院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方案》也并没有将职业年金限定于事业单位,它只不过是说在“事业单位建立职业年金制度”,而并不意味着事业单位的补充养老保险就是职业年金,企业单位的职工就不是职业年金,所以仍不能根据国务院的这个文件就将职业年金和事业单位的补充养老保险完全对应。   概念的混乱容易导致理论对实践的误导,此处对职业年金概念的辨析也并非为了咬文嚼字,而是我们研究将不同行业的职业年金统一起来纳入一体化的多个维度的社会保障制度一项基础性工作。   按照我们的界定,职业年金至少包括三种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其一是企业年金,其二是事业单位年金,第三是公务员年金。而这三种年金并无任何本质上的区别,在未来的社会保障制度框架中是需要整合起来的。   二、企业年金的发展与改革   我国企业单位的补充养老保险被称为企业年金(Corporate pension plan)。2000年,国务院《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国发[2000]42号),将当时的补充养老保险正式更名为企业年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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