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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武钢关联交易为例浅谈对中小股东权益保护
以武钢关联交易为例浅谈对中小股东权益保护
【关键词】关联交易;整体上市;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武钢;国有企业
一、导言
2012年6月15日,武钢股份本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上,《关于2012年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通过。该议案表明武钢股份预计2012年联交易共计金额约为450亿元。
本文以武钢不当关联交易为出发点,分析其对中小股东权益损害的原因,在借鉴各国法律规定及我国对关联交易下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现状的前提下,提出完善建议。
二、武钢关联交易案例
(一)武钢股份背景——整体上市
武钢股份1999年8月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2004年6月,武钢股份正式完成整体上市。其模式是“定向增发反收购”。当时众多学者认为,“武钢模式”提高了上市公司资产的完整性和业务的独立性,对关联交易问题有一定的制约。但通过对财务指标的分析,发现事实并非如此。
(二)真相——打着“整体上市”幌子的巨额关联交易案
本文根据武钢股份2002年至2011年十年的年报中披露的数据,分析武钢股份关联交易情况。其中,下表中规模1=关联交易总额/总资产,规模2=关联交易总额/净资产。
从表1可以看到,除2009年之外,武钢的关联交易总额一直呈上升趋势,其增长态势几乎与净资产增长态势一致,并且这十年来的关联交易总额一直高于净资产总额。由折线图明显看到,关联交易总额增幅在整体上市后的当年及第二年尤其明显。
三、不当关联交易侵害中小股东权益的原因——以武钢为例
(一)“假整体上市,真关联交易”
武钢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侵害从他们看好“整体上市”的前景,掏钱认购拟增发新股的时候就已经开始了。下表列示的是2002年度武钢集团、武钢股份、模拟合并及模拟存续的总资产、净资产、主营业务收入及净利润数据对比。
通过表2数据,可以清楚看出,标榜“整体上市”的武钢集团实际上只拿出了50.13%的资产上市。一方面说明其涉及虚假宣传报道。另一方面说明,武钢集团难逃虚增上市公司利润,向中小投资者“圈钱”的指责。
(二)股权结构失衡,上市公司产权制度不合理
表3列示2002年-2011年武钢股份国有法人股持股比例。
由表3显见,非流通国有法人股一直处于绝对优势。下表列示2002-2011年武钢股份年度报告披露的前十名无限售条件股东中持股比例大于1%的股东名称及其持股比例。
由表4显见,流通股股东持股比例少且非常分散,并且每年第二三大股东都在变化,这一现状使得中小股东很难形成组织并选出代表维护自身利益,在利益受损时,他们也往往不会强制向公司追索。使中小股东在本来就失衡的股权结构下更难维护自身权益。
(三)中小股东自身原因
首先,我国证券市场主体存在的普遍问题是,大部分中小股东专业知识水平偏低。这一现状“鼓励”了企业对中小股东侵权行为的发生。同时,一部分中小股东出席股东大会、参与表决的主动意识不高。基于此,笔者认为,尽管目前市场对中小股东参与公司股东大会的激励机制并不完善,中小股东仍应树立主人意识,并主动提高自身知识素养,有效行使自己的股东权益。
(四)对国有企业的监督机制尚待加强
为了维护国有企业正面形象,对于其违规行为,监管部门往往“放水”,有时当局甚至成为“帮凶”。以武钢为例,尽管其不当关联交易表现明显,但至今证监会也未公布对其正式立案调查。
四、关联交易法律分析
(一)各国法律对受非正当关联交易侵害的中小股东的司法救济措施
纵观两大法系国家公司法的规定,对公司股东的司法救济措施主要包括强制公司解散、不公平损害的替代性救济措施、股东各种诉讼权的行使等。
1.强制公司解散
公司的控制股东、董事的行为如果不公平地损害了公司中小股东的权益,基于中小股东的请求,法庭可以命令解散公司。这是两大法系多数公司法共同规定的救济措施之一。瑞士债务法和日本商法典均有此类规定,英国1980年公司法和美国1950年模范公司法也规定有此种制度。
2.对不公平损害行为的替代性救济
英国1985年公司法第461节为法庭提供了五种可供选择的救济措施:①调整公司将来事务的令状;②对继续作为有限制或对不作为的纠正的令状;③允许由法庭指定的人以公司的名义和代表公司提出民事诉讼的令状;④变更备案记录或章程的令状;⑤要求多数股东购买少数股东股份或由公司本身收购少数股东股份的令状。
美国模范公司法和特拉华州公司法均规定,当股东会决定公司宗旨变更、转化、合并或清算时,持异议的股东可以要求公司以公允价格收购其股份。
3.中小股东各种诉讼提起权
两大法系的公司法均规定中小股东享有提起诉讼的权利,要求侵害人对公司及股东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二)我国法律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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