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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个案研究casestud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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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案研究法 PAGE 14
Created by Tzy-Ling Chen
DATE \@ yyyy/M/d 2018/6/24
个案研究法(Case Study)
陈姿伶
中兴大学农业推广教育研究所
早在1870年,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即创用此一个案研究法来训练学生思考法律的原理原则。依叶重新(2001)的考证,此法最初多用于医学方面,应用于研究病人的案例;尔后,陆续地于心理学、社会学及工商管理学等领域相继被沿用,至今于教育界的运用也相当广泛,大都采此法于教学与相关的学习研究上,或者应用于教育心理与儿童心理等领域,特别对于超常儿童、特殊才能儿童、学习落后或低度缺陷儿童等类型学习者的心理研究。
而在这当中几位举足轻重的关键学者,如实验心理学家菲吉纳于1860年创立新物法,针对个别对象,进行有系统的感官研究,建立著名的Fecher’s Law。之后,弗洛伊德及皮亚杰等,于其所涉及的相关研究中皆不难发现「个案研究法」被运用的例证。以弗洛伊德为例,可被视为是运用个案研究法于精神病学的先驱,就其处理精神神经症的病人方面言之,则是致力于发现所谓的「一致的经验模式」。在其细心的探求下,使得病人能够回忆自己在儿童及年轻时代所发生的,但却已遗忘良久的,有关创伤性的或与性有关的意外事件,根据弗洛伊德的假设:这些意外事件或可用来解释病人的神经性行为,以所曾研究之Sergei Petrov 的—位狼人(the Wolf Man)的生活史来说,其最后并以「来自婴幼期神经症的生活史」(From the History of an Infantile Neurosis)为标题,将研究结果撰写成书并于1918年出版问世,此书则是弗洛伊德应用个案研究的典型例举之一,且其所归结获致之个案的结果,事实上与其假设一致吻合,这亦使得心理的个案分析因此一时蔚为时尚,且被认定视为一项有效的处理事情的方法。
总言之,个案的运用与分析,在法律和医学知识的传授上,早就成为最基本的教学工具之一。法律的名词称个案为「案例」或「判例」,医学的名词则称其为「病例」。至于个案分析在社会学上的发展沿革,则可依年代顺序归纳如下:
1908年,哈佛大学创设企业管理研究所,由经济学家Edwin F, Gay担任首任院长,他认为企管教学,应仿效哈佛法学院的教学方法,Gay称作「问题方法」(problem method),自此哈佛大学设置个案发展单位。
在1920年代早期,Wallace B. Donam出任哈佛企管研究所主任。他到职后,敦促所属教授,从企业活动中直接搜集资料,拟订新的教材,鼓励教授搜集有关市场交易,工商财务及其他方面的个案,并从事工商业的实验工作。他亦吸收不受传统研究方法所约束的学者来一起从事研究。
Elton Mayo,其中一位参与者。领导了「霍桑实验」(Hawthorn Studies)。在社会学方面,「实地研究」这个观念,从研究人类行为的个案已收到了效果。
第二次世界大战中后期,哈佛教授搜集了许多其他的个案,设立了一个委员会,用以促进个案研究之教学。该委员会于1937年致力介绍「个案报告」之写作,个案报告都采用标准的结构,包括作者简要的提出问题,考虑各种解决方案,及最后决定采取的解决方案,总评等。当时,虽搜集了一百多个个案,但并未发挥效果。但其影响传到了公共行政研究所,其教授开始从研究生的题报告中搜集个案研究资料。
1948年,在哈佛大学教授们领导下,美国五所大学组织一个个案发展委员会,并获得卡内基(Carnegie Corporation)的经费支助。
1951年,该委员会的会员,扩展到其他大学,于是这个新的社团被命名为「大学校际个案教学组织」。
1952年,大学校际个案教学组织发行一本个案汇编,由Harold Stein主编,以后个案由阿拉巴马(Alabamea)大学出版组刊行。
1957年,从福特基金会得到一笔补助费,使此项个案计划得继续,并将个案研究的范围拓展到其他学习领域。
历经多年的发展,个案研究方法目前已被普遍地应用到社会科学之研究。包括心理学、社会学、政治学、经济学及应用领域的都市计划、公共建设、教育辅导等。
定义「个案研究」
所谓个案,Andrews(1951)认为:个案乃对真实状况的一种描述。「个案」通常是被用文字书写的,而所描述的状况会刺激阅读者的思考,使其认清事实的真相如何?问题何在?以及如何处理?陈万淇(1995)则是指出,所谓个案,乃许多相关事实的说明,它提供问题的状况,以待寻求解决问题的可行方案。它所描述的事实或事件必须是真时真地的,不可杜撰,且应该有一个或数个中心问题,并作客观的描述不作主观的评论。总而言之,「个案」所代表的应是一项事实,或一组事件,它提供一个问题或一连串的问题,以供研究者思考,并尝试去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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