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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车辆肇事致五保户死亡赔偿问题

保险车辆肇事致五保户死亡赔偿问题   【摘要】关于五保户死亡赔偿金以及相关的保险赔付问题,我国法律规定的尚不完善,在保险受益人缺失的情况下,五保户作为赔偿的受益人应该享有赔付的权利,赡养五保户的组织能否推定为可以代替五保户享有赔付权利的主体,以及五保户的死亡赔偿金如何处置问题进行探讨。   【关键词】五保户 死亡赔偿金 保险受益人 第三者责任险   《今日说法》曾报导过这样一个案例:张某是XX市的五保户,生前由街道下属的居民委员会赡养,后张某被李某驾驶的卡车撞倒导致死亡,张某无继承人和亲戚,李某的卡车已向保险公司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现就张某的死亡赔偿金谁来继承,保险受益人是谁存在争议。相似的案例在实际生活中有许多,目前我国针对特殊群体例如五保户的死亡赔付问题尚未具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因此笔者就来探讨下关于五保户死亡赔偿金以及第三者责任险的有关问题:   一、五保户死亡赔偿金问题   1.五保户的概念   五保户指《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中的五保供养对象。五保对象是指农村中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扶养义务人 或虽有法定赡养扶养人义务人但无赡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五保户之所以成为特殊群体,其法定的赡养扶养义务人缺失,是靠国家进行资助否则无法正常生活的弱势群体,要追究与其相关的权利义务人是很困难的,   2.死亡赔偿金的界定   死亡赔偿金,又叫死亡补偿费,是死者因他人致害死亡后由加害人给其近亲属所造成的物质性收入损失的一种补偿。《民法通则》第119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3.死亡赔偿金的归属   国务院1994年1月23日颁布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第19条规定:五保对象死亡后,其遗产归所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有五保供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处理。   目前我国就死亡赔偿金的归属存在两种观点:第一种,五保户生前还有近亲属或五保户生前抚养的人,死亡赔偿金应归于其近亲属或被抚养人;第二种,有赡养五保户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有权领取??保户的死亡赔偿金。这里,笔者的观点是:第一,死亡赔偿金不属于遗产,所以不能按照遗产的相关原则进行分配。五保户生前近亲属是否在五保户生前履行过赡养义务,根据权利义务相统一原则,如果未履行过义务,则其近亲属无权领取五保户的死亡赔偿金。第二,五保户生前抚养的人是否具有行为能力或达到具有完全行为能力人年龄,若无行为能力或未达到完全行为能力人的年龄,又无除五保户之外的第三人来进行抚养,则有权领取其死亡赔偿金   4.死亡赔偿金的分配   死亡赔偿金原则上应由死者的近亲属取得,这是在普遍适用的条件下规定的,并且死亡赔偿金在性质上是财产损害的一种赔偿,即对受害人近亲属因受害人死亡导致的生活资源的减少和丧失的补偿。因此笔者认为,若近亲属尚未尽到扶养和赡养的义务,其生活资源尚未减少的情况下,单凭此条就无权请求死亡赔偿金。而作为五保户所属的区或村的集体经济组织在国家的资助下对五保户进行管理,应该有对五保户的吃、住、病、丧等养护义务,且应该有权利取得死亡赔偿金,并且在分割该笔赔偿金前,应扣除已实际支付的丧葬费用,并优先照顾被抚养人的利益,剩余部分的分配应由其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进行管理。笔者还认为,此死亡赔偿金原则上应当收归国有,并根据集体经济组织对五保户的赡养程序考虑其取得的份额,或者应将五保户的死亡赔偿金作为资助资金交由集体经济组织或专门机构进行管理,以备特殊群体需要。   二、第三者责任险的赔付问题   1.第三者责任险的概念   第三者责任险(三责险)指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的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责任。根据保险法第50条第1款: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2.责任保险第三人   2006年颁布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第三条明确规定了责任保险第三者的定义: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上人员、投保人、保险人和被保险人。   保险公司即保险人与所保的车辆的所有者或者挂靠公司等被保险人所签订的第三者责任险合同,合同的成立要件中合同的主体由保险人,被保险人以及责任保险第三人来组成。其中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合同关系,保险人与第三者是保险代位权关系,以及第三者与被保险人所存在的损害赔偿关系。这里我们需要明确的是责任保险第三人不等同于保险受益人:(1)受益人在人身保险合同订立之际,其姓名、性别、年龄等诸多因素被特定化,而责任保险中的受害第三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的界定较为抽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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