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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2009年修订案解读2009-9-25-1.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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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2009年修订案解读2009-9-25-1

保险合同法 七、明确保险财产转让理赔,为有车族作贴心修改(第49条) 工作要求: 1、修改保险条款,保险财产转让未进行批改不再作为免责条件; 2、批改及理赔流程中将危险程度是否显著增加作为批改或者赔付的条件。 保险合同法 八、责任保险第三人可直接索赔(第65条) 规定:1、责任保险保险公司可直接向第三人赔付; 2、根据被保险人请求,保险公司应直接向第三者赔付,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人也可直接索赔; 3、被保险人未向第三人赔偿的,保险公司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 保险合同法 案例: 陈某在某保险公司为其车辆购买了车损险、三者险和盗抢险。后保险期间内陈某发生交通事故,将第三人吴某撞伤,交警出具了事故认定书,认定陈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并促成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保险公司根据调解协议将赔偿金支付给了被保险人陈某,陈某却未支付给吴某,将金钱挥霍一空,吴某多次向陈某索赔未果,遂将陈某和保险公司一起告上法庭。 八、责任保险第三人可直接索赔(第65条) 保险合同法 分析: 根据旧法,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给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有法律依据,就算发生诉讼,法院也不会判决保险公司再次赔偿,但是该案反映的问题是第三者的权益没有得到真正的保障,由于法律并没有确立第三者的索赔权,如此争议屡见不鲜。新法的规定从责任保险的根本保障属性出发,保障了第三者的权益能够兑现,也减少了纠纷的产生。 八、责任保险第三人可直接索赔(第65条) 保险合同法 工作要求: 1、修改保险条款,落实新法的此项规定,更改与其发生冲突的部分; 2、修改理赔政策及流程,设置保障第三者索赔的相应程序以及对被保险人赔付的条件及资料。 八、责任保险第三人可直接索赔(第65条) 保险合同法 九、几种情况下,保险人应退保费 规定: 1、超额投保的,应退还超额部分保费(第55条); 2、重复投保的,对超出部分各保险公司按比例返还(第56条); 3、解除合同的,应退还相应保费(第16条第5款、第49条第2款、第52条第1款、第58条第2款)。 * 2011年12月 保险法培训课件 保险业法 一、拓宽保险公司业务范围(第95条) 按照旧法,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仅限于财产保险、人身保险和再保险业务 ,新法增加了“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业务”,删除了“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不得用于设立证券经营机构,不得用于设立保险业以外的企业”,为保险行业综合经营留下了空间。 财产险部分特别增加了保证保险的内容,明确了保证保险为保险合同的性质。 保险业法 二、增加保险公司资金运用形式(第106条) 旧法规定保险公司资金可用于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修改为买卖债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等有价证券。新法增加规定了还可用于投资不动产。为保证保险公司资金的安全运用,新法增加规定国家设立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以专业化方式运用保险资金。 保险业法 三、加强保险公司最低偿付能力管控(第101、136、137、138、139、145条) 1、明确了最低偿付能力的标准; 2、规定了条款和费率的使用以及违规的处罚措施; 3、对偿付能力不足的保险公司作为重点监管对象,严重不足时可由监管机构直接接管。 保险业法 四、明确监管手段,加强监管(第153、154、155条)     新法增加规定监管机关可对监管对象采取调查取证、查阅复制封存有关文件资料、申请查封冻结相关财产、对保险公司高管人员监管谈话、对出现重大风险的保险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限制出境等一系列措施,进一步明确了监管举措。 保险业法 五、明确法律责任,打击违法行为(第173、179条) 新法在“法律责任”一章加大了保险公司违规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不仅对各类新型违法行为的予以处罚,对机构存在违规违法行为的,该法还加重了对公司直接责任人员和高管的责任追究,包括取消任职资格、实施市场禁入等。 保险合同法 一、对保险利益存在时间加以区分(第12、31、48条) 保险利益存在的时间 无保险利益的后果 人身保险:保险合同订立时投保 人具保险利益 财产保险: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具保险利益 无效 被保险人不得请求赔偿 保险合同法 一、对保险利益存在时间加以区分(第12、31、48条) 案例: 某保安大队以李某等人经营的男装店的财产作为投保对象和我司签订了财产保险合同,保单上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是保安大队,特别约定中又有被保险人清单(含李某)及其财产地址、赔偿限额。后李某店里发生火宅,李某索赔,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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