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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县智障者家长协会20081129家长说明会
* * 老年基本保證年金 期間 97年9月30日以前 97年10月1日以後 領取名目 敬老福利生活津貼(3,000元) 老年基本保證年金(3,000元) 法源依據 敬老福利生活津貼暫行條例 國民年金法(第31條) 排除對象 經政府補助收容安置 經政府全額補助收容安置 領取軍公教人員月退休金或一 次退休金 同左,但原住民領取一次退休金改為非排除對象 領取社會福利津貼 同左 最近1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總額 合計50萬元以上 同左 個人所有之土地及房屋價值合 計500萬元以上 同左,但土地為公共設施保留地而尚未徵收及補償者,得扣除該土地價值;屬個人所有且實際居住唯一之房屋,其土地及房屋價值得扣除400萬元 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拘禁 同左 受理窗口 向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區) 公所申請 直接向本局申請 與敬老津貼之比較 * * * 身心障礙年金給付 申請資格 被保險人於國保加保期間遭受傷害或罹患疾病 領有重度以上身心障礙手冊並經身心障礙鑑定醫療機構評估為無工作能力 經診斷為重度以上身心障礙且經評估無工作能力者,如同時符合勞保之請領規定,僅得擇一請領。 符合條件者,自申請當月起按月發給至死亡當月止。 年滿65歲時得改領老年年金給付。 * * * 身心障礙年金給付 年金給付金額 如計算所得金額不足4,000元,且無欠費及領取社會福利津貼情形,按月發給基本保障4,000元 被保險人具有勞保年資者,其勞保年資可合併請領,但按勞保失能年金之標準計算。 月給付金額=月投保金額×保險年資×1.3% * * * 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 申請資格及年金給付金額 被保險人於首次參加國保前,已領有重度以上身心障礙手冊並經身心障礙鑑定醫療機構評估為無工作能力,最近3年每年居住國內超過183日,而無排除規定情事者,得申請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每月4,000元。 符合條件者,自申請當月起按月發給至死亡當月止。 年滿65歲時得改領老年年金給付。 * * * 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 申請資格及年金給付金額 排除規定 重度以上身心障礙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身心障礙年金或一次金。 經政府全額補助收容安置。 領取社會福利津貼。 最近1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總額合計50萬元以上。 個人所有之土地及房屋合計500萬元以上。 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拘禁。 * * * 喪葬給付 被保險人於保險有效期間(滿65歲前)死亡按月投保金額一次發給5個月喪葬給付 申請資格及給付金額 由支出殯葬費者領取,但以1人為限。如另有他人提出請領,應協議其中1人代表請領。未能協議,則由勞保局平均發給各申請人。 以月投保金額17,280元為例 可領取17,280元x5個月=86,400元 * * * 遺屬年金給付 申請資格 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死亡 領取老年年金給付期間死亡 領取身心障礙年金給付期間死亡 遺有符合資格遺屬 配偶及子女 父母 祖父母 孫子女 兄弟、姊妹 當序受領遺屬存在時,後順位之遺屬不得請領。 當序遺屬請領後死亡或喪失請領條件,後順位之遺屬亦不得請領。 遺屬順位 * * 遺屬年金給付 各順位遺屬請領條件 年滿55歲,且婚姻關係存續1年以上。 年滿45歲,婚姻關係存續1年以上,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其領取遺屬年金給付時之月投保金額。 無謀生能力。 扶養符合下列情形之子女。 配偶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未成年。 無謀生能力。 25歲以下,在學,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其領取遺屬年金給付時之月投保金額。 子女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 * * 遺屬年金給付 各順位遺屬請領條件 父母 祖父母 年滿55歲,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其領取遺屬年金給付時之月投保金額。 * 年滿55歲,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其領取遺屬年金給付時之月投保金額。 * * 遺屬年金給付 各順位遺屬請領條件 未成年。 無謀生能力。 年滿55歲,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其領取遺屬年金給付時之月投保金額。 兄弟、姊妹 應受被保險人扶養,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 未成年。 無謀生能力。 25歲以下,在學,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其領取遺屬年金給付時之月投保金額。 孫子女 應受被保險人扶養,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 * * 遺屬年金給付 遺屬請領條件之認定 依遺屬年齡、婚姻存續、在學、扶養、受扶養、工作收入、謀生能力等判定發給或停止發給。 同一順位之遺屬有2人以上時 ,應協議其中1人代表請領,未能協議,則由勞保局平均發給。 遺屬具有受領2種以上之遺屬年金之資格時,僅能擇一請領。 領取老年基本保證年金者死亡,不得請領遺屬年金給付。 * * * 遺屬年金給付 年金給付金額 (1)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死亡 遺屬1人 3000元 依計算金額 月投保金額×保險年資×1.3% 遺屬2人 遺屬3人以上 3000元×(1+25%)=3750元 3000元×(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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