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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罚金刑制度缺陷与完善

论我国罚金刑制度缺陷与完善   摘 要:罚金刑作为刑罚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受到各国立法和司法实践的普遍关注,成为刑法理论研究的重点。本文通过分析我国罚金刑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拟对我国罚金刑制度提出一些建议,以期能够促使我国罚金刑制度的完善。   关键词:刑罚;罚金刑;缺陷;完善   一、罚金刑的概念和特征   关于什么是罚金刑,中外刑法学者从不同的角度对罚金刑的概念作出了规定。分析各方定义,笔者认为,对罚金刑的科学定义应为:罚金刑是人民法院依法判处犯罪的人或者单位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的金钱,从而达到处罚犯罪,维护社会秩序的刑罚方法。   根据罚金刑的概念,我们可以得出我国罚金刑具有以下几个特征:一是罚金刑是一种刑罚方法,性质上属于财产刑,包括罚金和没收财产两种;二是罚金刑的内容是剥夺犯罪人合法拥有的一定数额的金钱;三是对犯罪者适用罚金刑只能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其他任何机关均无权作出;四是罚金刑的适用对象是触犯刑事法律的公民或者法人。   二、我国罚金刑的立法缺陷   1.适用范围的滞后性。我国罚金刑适用的犯罪类型主要以贪利性犯罪为主,贪利性犯罪者主观上都具有获取不义之财的动机,对行为人适用罚金刑,就是对行为人贪财动机的一种警示教育,让其明白君子爱财取之有道。但是以贪利性犯罪为主的罚金刑在适用范围上存在明显的缺陷,概况起来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以贪利性犯罪为主的罚金刑大大缩小了罚金刑的适用范围。纵观世界各国刑罚,罚金刑主要适用于那些较轻的犯罪,较轻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一般都不大,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也相对较小,对这样的犯罪行为对其判处罚金刑就足以起到惩处和预防犯罪的目的,如果在此条件下仍然坚持罚金刑的适用范围以贪利性犯罪为主的话,就会忽视罚金刑在较轻犯罪上的适用,从而认为的缩小了罚金刑的适用范围;另一方面,我国刑法除私分国有资产罪和私分罚没财物规定了罚金刑外,贪污贿赂等贪利性犯罪均没有罚金刑的规定,这一立法的漏洞,使我国刑罚不能达到对犯罪分子人身和经济制裁的双重效果,不利于??击和预防贪污贿赂等贪利性犯罪。   2.适用方式的滞后性。我国罚金刑的适用主要采用以并科为主,选科未付的方式,从而大大提高了罚金刑的使用率,但同时也存在明显的不足之处:第一、容易导致轻罪重罚的不公正情况发生。第二、导致罚金刑在实际操作中难以执行;对较轻的犯罪既规定自由刑又规定罚金刑,不管罚金刑是否执行,自由刑都必须执行,这样很容易让犯罪人产生抵触情绪;第三、不符合罚金刑未来的发展趋势。罚金刑的适用范围以较轻的犯罪为主已成为世界各国的基本趋势,鉴于并科罚金制的种种弊端,必然会阻碍罚金刑制度的发展。   3.罚金刑执行的不易性。罚金刑的执行困难一直是世界各国面临的一大难题,为此,各国在加大执行力度的同时,也在不断完善立法手段,企图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难题。但由于罚金刑的执行涉及到社会、经济、法律等诸多方面,因此,对于如何完善罚金刑执行立法仍然困扰着各国。我国刑法虽然规定了定期缴纳、分期缴纳、强制缴纳、减免缴纳和随时追缴等一系列应对措施,但是仍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罚金刑执行难这一世界难题。   三、我国罚金刑的立法完善   (一)扩大罚金刑的适用范围。1.关于过失犯罪,我国1997年刑法虽然规定了可以适用罚金刑,但适用的罪名却是寥寥无几,因此笔者认为对于那些为未造成严重危害结果、主观恶性较小、再犯可能性不大的过失犯罪均可以适用罚金刑。但值得注意的是,即便都是过失犯罪,每一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都不尽相同,因此不能简单的对所有的过失犯罪都只适用罚金刑一个刑种。   2.关于贪利性犯罪,虽然我国罚金刑主要适用于贪利性犯罪,但适用范围仍然存在局限。目前,我国罚金刑主要集中在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对于盗窃、抢劫、抢夺、诈骗等贪利性犯罪却没有规定,并且在贪污贿赂犯罪中也仅有两个罪名适用了罚金刑。对此,笔者认为,为了充分发挥罚金刑对贪利性犯罪的抑制功能,对于盗窃、抢劫、抢劫等贪利性犯罪以及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等均应增设适用罚金刑,从而加大对此类犯罪的打击力度。   (二)关于罚金刑科处方式的立法建议。我国现行罚金刑的适用主要以并科制为主,因此加大了罚金刑的执行难度。因此,笔者建议对我国罚金刑适用的方式进行适当的调整,建立并科罚金刑、选科罚金刑和单科罚金刑等方式并存的适用模式。具体地讲,对于贪利性犯罪,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偷税罪、盗窃罪、抢劫罪、抢夺罪、贪污罪、受贿罪等应当适用并科制罚金刑,即自由刑加罚金刑的模式。因为对此类案件进行罚金刑的判处,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剥夺犯罪人再次犯此类罪行的物质基础,达到预防犯罪人再犯的目的;对于非贪利性犯罪则应该适用选科制罚金刑模式。因为此类犯罪的犯罪人贪利欲望均不强烈,有的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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