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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税纳税主体范围研究

遗产税纳税主体范围研究   2012年西南政法大学本科生科研训练创新活动资助项目   摘要:平衡贫富收入差距,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创造性的在我国立法中规定遗产税是是十分必要的。本文从探讨征收遗产税的必要性、主体范围、征税客体、起征点等方面入手,结合我们小组的关于遗产税征收问题的调查报告,创造性的提出了以城镇为切入点,并对上述问题也都提出了建设性的立法建议。   关键词:遗产税、纳税主体、立法建议   遗产税是一个国家或地区对死者留下的遗产征税,国外有时称为“死亡税”。遗产税有助于加强对遗产和赠与财产的调节,防止贫富过分悬殊,开征遗产税已列入中国税制改革的议事日程。遗产税是以被继承人去世后所遗留的财产为征税对象,向遗产的继承人和受遗赠人征收的税。征收遗产税,对于适当调节社会成员的财富分配、增加政府和社会公益事业的财力有一定的意义。遗产税常和赠与税联系在一起设立和征收。但是,为了吸引投资和资金流入,也有一些国家和地区故意不设立遗产税或者废除遗产税。   一、征收遗产税的必要性和科学性   在我们的调查中有多数人认为应该征收遗产税,也有一些人认为不应该,或者是不关心。征收遗产税不可避免地会带来一些副作用,如富人将资产大量向国外转移,导致资本流失;父母提前向子女转让资产,出现众多“娃娃业主”、“娃娃富翁”;对储蓄与投资也有一定影响;税收征管成本较高等等。这都是我们应当考量的问题。但是我们不应当因为有副作用就毅然的抛弃它。在广大老百姓对其支持的情况下,这是一个时机,说明其正在成熟。   其必要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遗产税能够缓和社会财富分配不均造成的社会矛盾,有利于实现社会主义的共同富裕的目标。目前,我国的贫富差距越来越大,能够有效的缩小贫富差距,实现社会的安宁稳定变得越来越重要。据有关统计数据,在我国,反映贫富差距的基尼系数逐年增大,自2009年以后就已经超过0.5了。且呈现出逐年增大的趋势。理论上同行藏把0.4作为收入分配差距的警戒线,而我国到20011年已经达到了0.55。由此可见,我国的财富分配状况存???很大的问题,征收遗产税可以将部分遗产收归国有,将对富人的财产课征的部分遗产税用于社会保障和为劳动者提供有利的就业条件,这样不仅有利于社会公平,而且能够缓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2、遗产税的征收是当今世界不可阻挡的趋势,中国也理应顺应历史潮流,跟上时代的步伐。从维护国家的经济主权出发,很多国家都规定了属地主义的遗产税的征收原则,而我国现行立法中并无关于遗产税的规定。这样我国公民在国外生活居住的,死后留下的遗产需要向所在国缴纳遗产税,但是在我国居住的外国居民死后留下的遗产却不用向我们国家缴纳遗产税即可被继承,这样不仅不符合国家间的公平互利原则,也有损于我国的经济主权。   3、遗产税能够补充现行所得税法,有利于我国现行税法的发展健全。遗产税作为一种新的税种,虽然刚开始实行可能征税数额不多,但是对于增加国家的财政收入和一些财力不太宽裕的地方政府来说也是非常有用的。   4、遗产税可以产生积极的社会效益,使富人更加关心公益事业。当今社会,慈善事业越来越显现出对社会的积极效应。例如,此次四川雅安七级地震中,李连杰发起成立的壹基金就在抗震救灾、灾后重建方面发挥了很重要的作用。因此,我们更应该在现行立法中规定遗产税,使其发挥更大的社会效应。   二、立法建议之遗产税的主体范围   税法的构成要素由实体要素和程序要素组成。而实体要素中最重要的要素就是主体范围、征税客体、税率、起征点等。,为了在我国税法体制中确立完整的遗产税体制框架,对这些内容进行探讨和研究是十分必要的。   就遗产税的征税原则而言,国际上通行的惯例是属人为主,属地为辅,国际上的做法“对遗产和赠与税来源地的确定,一般以遗产或者赠与财产所在地为来源地,由该来源地国行使税收管辖权”。因此我们建议,在立法中应如此规定;对中国公民在境内外的遗产征收遗产税 ,同时应对外国人、无国籍人在中国境内的遗产征收遗产税。   我国《继承法》规定,在继承法律关系中,继承人仅是公民、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但是不包括国家。但在遗赠法律关系中,接受遗赠的可以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公民,也可以是国家、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在赠与法律关系中,受赠人除自然人之外,也包括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另外,处于保护继承人利益的需要,应当将被继承人死亡预谋年限5年内赠与的财产纳入遗产税的征税范围,受赠人也应纳入遗产税的主体范围。因此,我认为,在立法中,纳税人应该包括受赠人。总之,遗产税的主体范围应该包括以下几类:   1. 遗嘱执行人   《继承法》第16条规定,遗嘱人可以在遗嘱中指定遗嘱执行人。遗嘱执行人既可以是法定继承人,也可以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没有在遗嘱中指定遗嘱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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