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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业权会计业务处理探讨.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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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业权会计业务处理探讨

矿业权会计业务处理探讨   【摘要】本文就企业的探矿权和采矿权的相关会计处理进行探讨。   【关键词】矿业权;探矿权;采矿权;会计业务处理   中图分类号:F23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矿业权是指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依法享有的,在一定的区域和期限内,进行矿产资源勘查或开采等一系列经济活动的权利。我国矿业立法将矿业权分为探矿权和采矿权。现就企业的探矿权和采矿权的相关会计处理做如下探讨。   一、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的核算   (一)探矿权   1、会计科目设置   企业应增设“勘探开发成本”科目,核算企业在地质勘探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和通过地质勘探取得的地质成果的实际成本。企业在“其他应交款”科目下增设“应交探矿权使用费”、“应交探矿权价款”明细科目,核算企业按规定应交纳的探矿权使用费和价款。   2、账务处理   (1) 企业按规定办理申请探矿权时发生的前期工作费用(即发生申报、立项、研究、编制申报资料等发生的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2) 企业按规定申请取得探矿权,其应交纳的探矿权使用费,直接计入勘探开发成本,借记“勘探开发成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或“其他应交款—应交探矿权使用费”科目。    (3) 企业申请取得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除应交纳探矿权使用费外,还应交纳探矿权价款,应交纳的探矿权价款直接计入勘探开发成本,借记“勘探开发成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或“其他应交款—应交探矿权价款”科目。    (4) 实际交纳探矿权使用费、价款,借记“其他应交款—应交探矿权使用费、应交探矿权价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5) 企业在勘探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借记“勘探开发成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工资”等科目。勘探结束形成地质成果的,在进一步取得采矿许可证,即获得采矿权后,借记“无形资产—采矿权”科目,贷记“勘探开发成本”科目;不能形成地质成果的,一次性计入当期损益,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勘探开发成本”科目。    (二)采矿权   1、会计科目设置   企业应在“无形资产”科目下增设“采矿权”明细科目,核算企业通过交纳采矿权价款取得的由国家出资形成的采矿权。在“其他应交款”科目下增设“应交采矿权使用费”、“应交采矿权价款”明细科目,核算企业应交纳的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   2、账务处理   (1) 企业申请取得采矿权,其应交纳的采矿权使用费,应作为无形资产核算,借记“无形资产—采矿权”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其他应交款—应交采矿权使用费”科目。    (2) 企业通过交纳采矿权价款取得的由国家出资形成的采矿权,按规定应交纳的采矿权价款,应作为无形资产核算,并在采矿权受益期内分期平均摊销。企业应按应交的采矿权价款,借记“无形资产—采矿权”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或“其他应交款—应交采矿权价款”科目;分期摊销时,借记“管理费用—无形资产摊销”科目,贷记“无形资产—采矿权”科目。   (3) 实际交纳采矿权使用费、价款,借记“其他应交款—应交采矿权使用费、应交采矿权价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二、探矿权和采矿权摊销的思考   1、探矿权在依法取得的勘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由国家指定专门勘探机构或企业自行勘探,勘查矿产资源的结果能否使探矿权顺利转成采矿权,以及与探矿权有关的经济利益是否能流入企业,都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因此,对未形成采矿权的先期探矿权支出在预计使用年限内进行摊销,是不合适的。   2、企业取得采矿权、获得采矿权证后,为获得采矿权支付的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以及先期支出的探矿权使用费和价款已经确定,可以按采矿权证上的受益年限,进行分期平均摊销。   三、部分特殊采矿权的摊销   在实际业务中,企业已获得探矿权证,并为获得采矿权的大部分价款已经支付(未全部支付),还未获得采矿权证,但已经进行开采使用,现就此类型的采矿权是否进行摊销、摊销年限如何确定等问题作如下探讨:   (一)企业会计准则对无形资产摊销及摊销年限的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第四章后续计量有如下规定:   第十六条 企业应当于取得无形资产时分析判断其使用寿命。   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为有限的,应当估计该使用寿命的年限或者构成使用寿命的产量等类似计量单位数量;无法预见无形资产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期限的,应当视为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   第十七条 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其应摊销金额应当在使用寿命内系统合理摊销。   企业摊销无形资产,应当自无形资产可供使用时起,至不再作为无形资产确认时止。   企业选择的无形资产摊销方法,应当反映与该项无形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无法可靠确定预期实现方式的,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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