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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WTO补贴案件报复规则发展
论WTO补贴案件报复规则发展
[作者简介]官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驻以色列使馆经商处三秘,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博士研究生。
摘要:报复在WTO争端解决体系中起着最后救济手段的作用。2009年WTO争端解决机构通过的美国—陆地棉花案DSU第22.6条仲裁裁决,是关于WTO报复的必威体育精装版司法见解。补贴案件中的报复规则主要涉及报复水平的认定、交叉报复适用的原则和程序两个方面,而美国—陆地棉花案不仅在这两个方面均有涉及,且发表了若干重要见解。作为涉及报复问题必威体育精装版的WTO仲裁裁决,美国—陆地棉花案对当前补贴案件中的报复规则有诸多发展,其中包括:将SCM协定中规定的反措施与一般国际法上的报复制度相联系;将“贸易影响”作为判定补贴案件报复水平计算的标准;仅允许原告就自己受到的不利影响采取报复措施;坚持“既往不咎”的原则,不允许对已经纠正的违反措施实施报复;澄清补贴案件中的“反措施”仍应遵循DSU第22.3条所规定的报复原则和程序,并确立了判定该条所规定“有效性”的新依据等。
关键词:WTO 补贴案件 反措施 报复 交叉报复
中图分类号:DF9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8330(2013)05-0140-10
《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Understanding on Rules and Procedures Governing the Settlement of Disputes,以下简称“DSU”)对于在WTO争端解决体制中可采取的报复规定了多边控制的原则。①DSU第23条第2款规定,成员方必须遵守第22条规定的程序,②以确定中止减让或者其他义务的水平;针对有关成员方未能在合理期限内执行建议和裁决的情况,在中止适用协定项下的减让或者其他义务之前,成员方必须获得争端解决机构(Dispute Settlement Body,以下简称“DSB”)的授权。③由此,DSU第22条是申请和实施WTO报复时必须遵守的一般规定。《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Agreement on Subsidies and Countervailing Measures,以下简称“SCM协定”)对涉及补贴案件的情况下可以采取的报复水平进行了特别的规定,这使得补贴案件中的报复规则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在WTO成立以来的18年间,涉及报复的WTO仲裁案件仲裁员根据DSU和SCM协定的规定,共审理了4个涉及补贴案件的有关报复问题的争议,④作出的裁决共有5项。⑤
2009年美国—陆地棉花案第22.6条仲裁是关于WTO报复的必威体育精装版仲裁实践。⑥仲裁员分别就禁止性补贴和可诉补贴情形下,报复水平的认定以及交叉报复的适用原则和程序提出了若干意见,代表了WTO争端解决机构对补贴案件报复规则运用的必威体育精装版认识。⑦该案由巴西提起,针对的是美国为陆地棉花生产商、使用者以及出口商(即美国陆地棉花产业)提供的禁止性补贴和可诉补贴,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巴西认为,美国的措施和法律规定违反了SCM协定、《农业协定》和GATT1994的有关规定。专家组和上诉机构裁定,美国的出口信贷担保项目、⑧使用者营销付款(Step 2支付)项目构成禁止性补贴,营销贷款项目支付、Step 2支付、市场损失资助支付和反周期支付构成SCM协定第6.3(c)条规定的重大价格削低(significant price suppression),是对巴西造成不利影响的可诉补贴。在执行程序中,执行专家组和上诉机构认定,美国修改后的“一般销售经理102项目”仍然构成出口补贴,美国根据2002年《农业保障和农村投资法》的规定对美国陆地棉花生产商进行的营销贷款(marketing loans)和反周期支付(counter-cyclical payments)继续构成了SCM协定第6.3(c)条所规定的重大价格削低,仍然对巴西利益造成严重侵害。因此,美国未能遵守DSB的建议和裁决。⑨
本文以美国—陆地棉花案报复仲裁裁决为视角,结合先前涉及补贴案件的报复仲裁裁决,解读WTO补贴案件报复规则发展的若干不足。
一、WTO规则对补贴案件报复水平的特别规定
根据DSU第1.2的规定,该谅解附录2所列出的适用协定所含的特殊或者附加规则与程序包括了SCM协定第4.10条、第4.11条以及第7.9条和第7.10条。这里所谓特殊或者附加规则,是相对于DSU第22.4条的规定所言。DSU第22.4条规定:“DSB授权的中止减让或者其他义务的程度,应该与利益丧失或者减损的程度一致”。根据该条的规定,报复所采用的术语是“中止减让或者其他义务”,可以实施的报复水平应该“与利益丧失或者减损的程度一致”。而根据SCM协定第4.10条和第7.9条的规定,报复术语采用的是“反措施”,针对禁止性补贴和可诉补贴可以分别采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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