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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会与独立董事两种制度间关系探析
监事会与独立董事两种制度间关系探析
[摘 要]关于独立董事制度与监事会应如何兼容的问题,至今仍没有一个令人满意的答案。本文说明了两者虽然在职能上存在交叉,但在当前对董事会缺乏有效监督的情况下,独立董事与监事会正是构成了对董事会的双重监督与制约。在现实情况下,二者并存是必要的,需要加强监事会与独立董事制度间的协调配合,完善企业的内部监督机制。
[关键词]监事会;独立董事;公司治理
[中图分类号]F8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432(2013)5-0027-02
1 监事会制度和独立董事制度产生的制度环境分析 任何一种制度的形成,都有适合其产生的深厚的制度土壤,监事会和独立董事两种制度的环境是不同的,主要表现在它们所属的两大法系国家的股权结构、金融体制、外部市场以及它们的治理理念的差异。
1.1 监事会制度产生的背景分析
监事会是大陆法系国家“二元制”内部治理结构中与董事会并列的组织机构,它是公司内部设立的专门监督机构,产生于德日法系的制度土壤。一是集中的股权结构,受到政治文化与历史因素的影响,德日倾向于统治权的集中,因而德日的股权结构较为集中,并鼓励发展企业集团更加剧了其股权结构的集中程度。二是银行、证券、公司相融合的金融体制,由于德日公司的股权结构较为集中,证券市场没有英美国家那样发达,公司主要依赖于银行贷款融资而不是通过证券市场直接融资,因而德日公司对银行的依赖性较大,银行在公司治理中处于核心地位,它以债权人的身份向公司发放贷款,同时作为机构股东拥有公司较大比例的股份。三是追求公正优先的治理理念,与英美法系国家偏爱效率相比,德日的“二元制”模式更多的是对公正理念的体现,为了防止内部人控制,通过设立专门的监督机构进行监控,实现分权制衡。
1.2 独立董事制度产生的背景分析
独立董事制度是“一元制”内部治理模式的产物,这种治理模式的产生,与英美等国的股权结构的集中度、证券市场的发达程度、经理人市场以及追求效率优先的治理理念等因素密切相关。一是分散化的股权结构,英美国家反对垄断、崇尚竞争,制定了多项限制持股人的法案,受法律的限制和机构投资者自身分散投资风险的选择,公司的股权分布较为分散,美国非银行机构在每家公司的持股比例并不大,一般占股份总额的0.5%~3%。二是发达的证券市场,由于英美立法对银行长期贷款的限制,公司的长期资本只能依靠证券市场发行股票和债券直接融资。三是有效的经理人市场和公司收购市场,如果公司经理能力欠佳导致公司业绩下滑,股东就会“用脚投票”,且职业经理人的渎职或经营失败会致使其很难谋到经理职位,在这两个市场的共同作用下,对经理人产生了很强的约束力。
“一元制”的内部治理模式没有监事会,董事会同时负责决策与监督两种职能,但是这就产生两个问题:一是监督董事会的决策是否公正,这无疑是自己监督自己,而自我监督是无效率的。二是董事会监督经理的经营活动和财务状况是否合法,而经理人员是由董事会从非董事或董事中聘任的,被监督者和监督者之间存在非常紧密的联系,从而监督仍然无效。为了克服“一元制”的这些缺陷,独立董事制度被引入到公司的治理结构中,成为与公司股东、内部董事和经理相分离的独立人士。内部董事主要负责公司的决策,外部独立董事则负责公司的监督。这一改良是公司治理上的一大进步,它完善了英美法系的董事制度,增强了董事会的监督功能。
2 关于监事会制度与独立董事制度间关系的文献综述 理论上关于监事会与独立董事之间的关系,由于对两者职能冲突的深层次原因与现实表现上的认知差异,目前尚未达成共识,存在着“互补说”和“冲突说”的争论。何孝星(2001)针对中国监事会治理的现状,认为独立董事与监事会制度可以实现功能上的互补,为此,应当充分考虑两种制度监控功能的不同特点,从制度安排上保证二者功能的有效性与协调性。王和刘(Wang Liu,2006)通过分析监事会制度有关的法律法规,认为从法律法规赋予两者的职权来看,独立董事与监事会虽然在诸如独立聘请外部机构和咨询机构等部分职权方面相同,但这只是为了保证各自有效行权的需要,两者在职权行使上更多体现的是互补关系。
还有学者从公司法的国际化角度出发,结合英美法系国家和大陆法系国家的规定,对独立董事与监事会制度进行了比较分析,指出引进独立董事与现存的监事会制度之间可能产生冲突,为此应该正确界定独立董事与监事会的功能,分清两者的不同性质。曹宗平(2004)指出在中国现有的制度框架内,独立董事制度非但没有取得应有的绩效,反而与监事会在诸多方面发生冲突,使得公司监督机关的关系严重紊乱,不仅阻碍了公司经营效率的提高,而且使仅存的监督绩效进一步下降。因此,有必要在独立董事与监事会之间构建一种既相互配合、相互协助又相互制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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