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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严而不厉”审计监管政策模式.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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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严而不厉”审计监管政策模式

论“严而不厉”审计监管政策模式   【摘要】在厉而不严的审计监管政策模式下,虚假审计报告被查处是偶然的现象,而严厉处罚注册会计师却导致监管的不公平,也不能起到监督提高审计质量的作用。恶劣的审计执业环境和权责利一致原则决定了监管机关不能严厉处罚注册会计师。选择严而不厉的监管政策模式,建立严密的虚假审计报告查处机制,可以达到消灭虚假审计报告的监管效果,同时也能保护注册会计师的利益,给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营造宽松的环境氛围。   【关键词】注册会计师;虚假审计报告;审计监管;政策模式;严而不厉   注册会计师审计监管政策包括监管范围和监管力度两个方面。我们根据查处虚假审计报告的措施是否严密和处罚是否严厉两个方面,将监管政策模式分为四类:又严又厉(查处措施严密、处罚严厉)模式,严而不厉(查处措施严密、处罚不严厉)模式,厉而不严(处罚严厉、查处措施不严密)模式和不严不厉(查处措施不严密、处罚不严厉)模式。监管政策模式的选择,关系到审计监管效果,值得探讨。   一、厉而不严的审计监管政策模式之检讨   从近几年我国监管机关对注册会计师出具虚假审计报告行为的查处及处罚情况来看,一方面适用了吊销执业资格、暂停执业等严厉的处罚方式;另外一方面由于监管机关人力、财力有限,难以对审计业务进行全面质量检查、监督和指导,虚假审计报告被发现的概率低,因出具虚假审计获取的收益与被查处的风险相比存在巨大差异,部分注册会计师有侥幸冒险心理,以至于虚假的审计报告层出不穷,未被处罚的出具虚假审计报告行为在一定范围内大量存在。因此,现行的审计监管政策模式是厉而不严,虚假审计报告被查处是偶然的现象,而被查处的注册会计师却受到严厉的处罚。   采取厉而不严的审计监管政策模式,是因为我国会计信息失真情况比较严重,注册会计师故意出具虚假审计报告、危害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众从重处罚注册会计师出具虚假审计报告行为的呼声大,监管部门以“杀一儆百”的思维严厉处罚注册会计师。同时由于“有道德无市场、有市场无道德”和“劣币驱逐良币”等恶劣的执业环境,注册会计师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现象比较普遍,监管部门担心打击面太宽会损害注册会计师整体形象、损害审计的公信力,进而令社会公众对审计制度价值产生怀疑,故不能狠下决心采取严密的措施查处虚假审计报告。   在厉而不严的审计监管政策模式下,一方面“查处措施不严密”导致出具虚假审计报告行为被发现的概率很低。另一方面,“严厉的处罚方式”导致注册会计师行业内对被处罚的注册会计师持同情的态度,认为注册会计师被处罚是“运气差”,未被处罚的注册会计师不是没有出具过虚假审计报告,只是“运气好”、尚未被查处而已。实际情况是“运气好”的注册会计师出具了大量的虚假审计报告却没有被查处,“运气差”的注册会计师出具了个别的虚假审计报告就被查处并被处罚。厉而不严的审计监管政策模式,导致监管的不公平和无效,也因此无法起到监督提高审计质量的作用。   二、采用严而不厉的审计监管政策模式之合理性   对注册会计师出具虚假审计报告行为“查处不力”是厉而不严的审计监管政策模式令人诟病之处,因而不严不厉的审计监管政策模式更加不可取。选择又严又厉的审计监管政策模式还是选择严而不厉的审计监管政策模式之关键,是明确“是否应该严厉处罚注册会计师”。本文认为,基于以下两个方面的原因,审计监管中不应该严厉处罚注册会计师,对注册会计师出具虚假审计报告行为应该采用严而不厉的审计监管政策模式。   第一,恶劣的审计执业环境决定了不应严厉处罚注册会计师。严厉处罚注册会计师的思维方式,产生于监管部门将出具虚假审计报告归因于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的沦丧,忽略了其恶劣的审计执业环境。我国注册会计师审计是基于法律强制推行的,尚未产生真正的市场需求。无论是委托人还是审计报告使用者,不但不关心审计质量,而且希望注册会计师出具虚假审计报告以满足其特定的需要。审计市场中以降低审计收费、降低审计质量甚至迎合被审计单位的非法要求故意出具虚假审计报告为手段的恶性竞争比较激烈。同时企业会计核算混乱、股东舞弊普遍,政府监管机关基于招商引资、发展经济的政治任务,往往对企业偷税、漏税、虚假出资和抽逃出资违法犯罪行为采取容忍态度,甚至为了政绩和形象而要求企业包装财务信息。加上注册会计师是“平民百姓”,是受被审计单位“雇佣”、依靠被审计单位支付审计费用生存的“弱者”,而且没有独立向被审计单位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收集审计证据权力;明知被审计财务信息可能存在重大错报却无法进一步核实,或者已经发现了舞弊的迹象却无法查实和披露[1]。在恶劣的执业环境中,部分注册会计师依靠大胆的出具大量虚假审计报告走上了“发财致富”的道路;而坚守职业道德和审计准则的注册会计师因为敢于说“不”、拒绝迎合被审计单位非法要求而导致没有市场、危及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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