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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执行难”问题分析
论“执行难”问题分析
【摘 要】法院执行难已经不是一个新鲜的话题,执行难已成为阻碍法院工作又好又快发展的障碍,越来越引起社会各界的重视。因此研究和解决法院执行难的问题,切实保障实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就显得十分迫切和必要。本文结合法院执行难问题的成因,总结法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成功经验,破解影响制约法院执行难问题的方式方法,为法院执行难问题的解决提供有益的借鉴。
【关键词】执行难;原因;解决措施
一、造成“执行难”的原因
造成执行难的原因有很多,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成因。
(一)立法上的缺陷
对民事主体特别是自然人的资产及负债状况缺乏法律调整,这是造成“执行难”的根本原因,因为这种法律上的缺陷使得《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执行措施可能无法操作。《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有关条款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银行、信用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有权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民事诉讼法》还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隐匿财产的,人民法院有权发出搜查令,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从法律的规定来看,人民法院的执行措施很多,权限也很大。但是执行这些法律条款前提首先是,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有十分清楚的了解。而这又有赖于国家对民事主体特别是自然人的资产及负债状况的法律调整。
(二)执行工作的内部制约和社会监督机制的不完善也是造成执行难的主要原因
“执行难”也暴露出执行权运行过程中的腐败现象,为此,应建立执行工作的内部制约和外部监督机制。我国目前的监督制度还不够完善,在监督力度、标准、程序等方面规定都不具体、明确。如执行监督指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依法监督,发现错误应及时纠正。但是立法上并没有对错误的种类、性质、怎样纠正已发生的错误等有关问题,做出具有针对性的规定。
(三)法院自身建设不够完善
法院自身建设不够完善导致法院在执行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时,无论在横向建设还是在纵向建设上都不够完善。要解决执行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必须加强法院的自身建设。才能进一步解决执行难的问题。
(四)地方、部门保护主义的干扰,现行社会管理体制对执行工作的制约
地方、部门保护主义,也是导致执行难问题产生的重要原因。有些地方、部门往往从维护本地方、本部门的经济利益出发,对执行工作设置种种障碍,干扰执行工作正常有序地进行。个别党政领导以行政思维方式对待法院执行工作,直接告知暂缓执行某起案件或暂缓进入执行程序,客观上也影响了法院的执行工作。执行工作是一项系统性的工作,需要金融、工商、劳动、民政等行政管理部门及中介机构等各方的配合,但现有社会管理体制的弊端也严重影响了执行工作。就目前情况来看,联动机制确实起到了一些效果和作用,但各联动部门本身管理制度的缺陷,以及相互紧密配合还未真正形成,还有待于在今后的工作中进一步加强与改进。例如有的银行在同一系统间具有联网查询的功能,但银行不愿提供联网查询功能,致使法院执行人员只能一家家地跑。工商、劳动等部门管理制度完善与否,中介机构工作效率的高低也必然影响到执行工作的效率。
二、“执行难”的解决措施
(一)制定统一的强制执行法
制约执行工作的因素,无论是法院内的因素,还是法院外的因素,在法律规范层次上都有反映。要解决“执行难”的问题,应从立法的理念上去考虑。强制执行立法的滞后已经引起了理论界、司法实际部门与国家立法机关的重视。强制执行法的改革完善应当以解决实践中的“执行难”为其出发点。我国应制定一部统一的强制执行法,规定审执分立,对执行机构和人员的法律地位、执行机构体制的建立、执行原则、执行范围、执行管理、执行程序、执行措施、执行费用的负担、协助执行义务以及妨碍执行的法律后果等问题做出具体明确的规定,使执行工作有法可依,保障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
1.建立科学、合理、明确、操作性强的执行措施体系。可增加一些新的执行措施,如对被执行人集中进行法制教育,限制其高消费,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可规定让其服劳役,从收入中扣除自己的消费费用,将剩余劳动报酬用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将拒不履行生效裁判的个人的罚款金额大幅提高;对抗执行行为要及时“曝光”,对逃避、阻碍、抗拒和不协助执行者采取罚款、司法拘留等民事强制措施,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坚决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可按照行政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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