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国公司与东道国政府的关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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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国公司与东道国政府的关系 话题:教育学习 知识产权 管理经验 东道国 [摘要]从契约经济学的角度,跨国公司与东道国政府的关系是一个关系型契约,东道国政府与跨国公司的冲突与合作是一个动态博弈的过程。[关键词]跨国公司;东道国政府;契约;谈判能力[中图分类号]F276.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2-7408(2007)10-0121-03跨国公司在东道国的经营活动势必会对该国经济、政治产生深刻的影响,一方面在资金、技术、就业、管理和产业结构等诸多方面促进了东道国的经济发展,但另一方面,跨国公司的进入,会对东道国国内的市场、企业产生巨大的冲击,削弱国内的品牌,容易形成对东道国国内市场的垄断,从而对东道国的经济结构和政治利益产生负面作用。此外,跨国公司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最终目标,它的对外投资的地位、产业往往与东道国政治经济发展战略不完全一致。因而,东道国政府通常在吸引外资的前提下,对于跨国公司的直接投资进行一定的政策调控,力图将其负面影响降低至最小。东道国政府的政策,可以被看作是应对跨国公司行为的反应。而对于外国投资者来说,投资首先涉及到的是东道国的投资环境问题,跨国公司从事跨国经营活动,所面临的是与母国完全不同的环境,与东道国法律、政治、文化等方面存在着矛盾和冲突,东道国政府对于跨国公司来讲是极为重要的利益相关者,跨公司面『临的投资环境中的政策因素实际上大部分是与东道国政府及地方政府相关,在这里,制度环境对于企业的影响和企业对于环境影响的反应可以被不完全契约理论的分析框架简化成为跨国企业与东道国政府的相互契约关系问题。政策等制度因素不再是影响外国企业行为的外生变量,而是作为契约关系的政府一方对于契约对方行为采取的控制措施,而施加于跨国公司,因而是内生性的。从契约的角度来分析,东道国政府与跨国公司的契约关系是一种不完全契约。交易成本经济学认为填补契约不完全性的方式是事后的调适性治理结构的引入,在交易成本经济学看来,事后的调适性治理总是一种合作博弈,以科斯、诺斯等人为代表的新制度经济学派将制度定义为一种博弈规则,青木昌彦(Aoki,2001)认为博弈规则是参与者主观意识和行为策略一致时自发演化的结果,而哈特(Hart,1998)等人则认为契约不完全导致的交易成本主要在于事后的敲竹杠行为会扭曲事前的专用性投资激励,因而主张问题的重点在于事前的激励和控制权的配置。在不完全契约理论基础上,跨国公司与东道国政府的关系表现为。讨价还价——谈判资源与谈判能力东道国政府与跨国公司在形成投资协议时,协议的结果即契约的达成受到双方对于契约讨价还价能力的影响,谈判的直接结果体现了跨国公司在东道国的资本、技术参与程度。在寻求自我效益最大化的前提下,契约双方力求契约的条款符合自己的全部利益,但是由于双方的目标和利益多不尽相同,因此在签订契约对,就会出现契约与利益的冲突,如何决定契约的条款倾向于自己,这就需要发挥各自谈判能力来决定契约的签订。契约双方的谈判能力取决于其掌握资源的稀缺性以及双方对于资源的需求程度。契约双方讨价还价能力的来源来自于以下几个方面:技术、产品差异化与多样化、市场进入、资本、竞争程度。在技术方面,拥有先进技术的企业一般具有较强的讨价还价能力,某个行业的技术更新越快,发展中国家不依靠发达国家企业的帮助而进入这个行业的难度就越大,相反,一项技术越落后,发展中国家不需要外国投资者帮助就能获得和使用这项技术的机会就越大。根据Fagre和Wells(1982)的观点,技术水平和讨价还价结果应当是相关的。弗农(Vernon,R,1968)关于塑料行业和石油化工行业的数据分析实证了这一论点。资本对于企业的谈判能力是一个强有力的支持资源,大型跨国公司一般会得到东道国特别优惠政策,而规模较小的企业则很难获得额外的政府支持,因此说来,在资本规模方面,外国企业的谈判能力是与其带来的资本是正相关关系的。在产品方面,差异性的产品是跨国公司与东道国谈判的重要筹码,差异性产品本身蕴涵的技术、品牌认知度等知识产权因素构成了较高的进入性壁垒,东道国尤其是发展中国家在拥有这类产品的跨国公司面前,谈判能力可能比较弱。另外,跨国公司能够提供产品的数量也是其谈判的重要资源,即跨国企业在东道国拟设企业产晶的多样化情况,一般来说,产品种类越多,得到东道国政府政策优惠的可能性也就越大,这主要是由于多项产品比一项产品能够给东道国带来更多的资本和技术溢出。在市场的进入方面,通常契约双方都会将其当作己方的谈判资源,在跨国公司一方,如果具有较强的市场进入能力,即开拓新市场的能力,其谈判能力随之增强,这表现在对拟设立的企业提供国际市场进入权的帮助程度,如果拟设立的企业具有较高的出口水平,给东道国带来一定的外汇收入,势必会受到东道目的欢迎。而在东道国一方,东道国市场的进入权也是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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