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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教育中依法治教问题、原因与对策分析
研究生教育中依法治教问题、原因与对策分析
【摘要】 依法治教的教育理念在研究生教育领域的应用,对于我国研究生教育的法制化、规范化有着深远影响,但是现阶段的研究生教育对于依法治教的贯彻执行不彻底,不全面。本文从我国当前研究生教育领域的立法、执法、司法和监督角度浅谈现阶段研究生教育存在的一些问题和原因,并提出一些建设性意见。
【关键词】 依法治教 研究生教育 问题 对策
依法治教是指运用法律调整和规范教育事业,内容包括了教育立法、教育执法、教育司法和教育监督等方面。研究生教育既是我国教育事业的一个具体阶段,又是我国高层次人才的培养模式,依法治教的教育理念在其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对于我国的研究生教育事业有着重要的战略意义。与此同时,在具体的实践中我们仍然会遇到一些诸如研究生教育立法不完备、执法不规范等具体问题和挑战。为此,我们必须深刻认识到依法治教在我国研究生教育中的实际作用,充分吸收国外先进经验,积极推动我国研究生教育的进一步发展。
一、研究生教育中依法治教存在的问题
1、研究生教育立法的问题
(1)研究生教育立法体系不完备。目前我国涉及研究生教育的立法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等,但是没有一部专门的法律来规范研究生教育。《高等教育法》是一部系统调整本科生、专科生和研究生教育的立法,其条文和规定过于概括和笼统,没有凸显出研究生教育与本科、专科教育的不同之处。《教育法》的调整范围更为广泛,更加不可能对研究生的教育有细致的规定。研究生教育应该有专门细致而严谨的立法规范,过多地使用“暂行”、“试行”、“草案”等不利于教育的规范化建设,诸如《研究生教育法》、《研究生教育经费法》、《研究生院设置法》等具体化法律规范要确保出台。
(2)研究生教育立法规范轻程序,缺乏可操作性。“重实体、轻程序”是我国立法的普遍现象,研究生教育立法也不例外,法律条文用语空洞,强调原则性规定,缺乏配套的实施细则,可操作性不强。当学生合???权利受到侵害时,没有畅通的申辩、救济机制,最终只能上诉至法院解决,诸如“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等学生告学校的案子日渐增多。
(3)研究生教育立法滞后,缺乏严谨性。伴随着研究生教育事业的蓬勃发展,研究生教育立法的步伐明显跟不上,新的法律不能及时出台,旧的法律不能适时修改,研究生教育立法滞后,不能与时俱进。诸如《学位条例》、《高等教育法》等法律十几年来未曾有任何修改。研究生教育立法的很多规范性文件本身就是违反宪法、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相关精神的,下级规范与上级规范相抵触的现象严重,有时甚至严重违背,相关文件、条例的颁布缺乏严谨性,漏洞百出。
2、研究生教育执法的问题
(1)研究生教育执法主体不明确。我国高等教育行政执法主体的多元性,决定了研究生教育执法主体的多元化。政府、高等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高等学校等都可以作为研究生教育执法主体,立法的不足造成现存的法律并没有对其各自的权利义务作出明确规定,导致执法主体不明确,权责不明晰,经常出现“执法打架”现象。
(2)执法行为的不规范,不统一。“行政执法”的实质是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要有法律根据,受法律规范制约。但是在实际操作中,由于规范执法行为的法律欠缺,研究生教育执法人数不足且素质不高等因素的存在,导致了执法行为的不规范。教育行政部门在使用裁量权时存在着滥用、误用、越权使用等现象,采取的一些管理措施没有体现合法合理、公平正义的原则,侵害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3)研究生教育执法缺乏制度保障。研究生教育执法缺乏强有力的国家力量保护,官本位下政府的不当干涉导致研究生教育领域的执法不公、执法不严等现象大量存在,研究生教育执法的权威性难以树立。
3、研究生教育司法的问题
(1)我国缺乏法定化的、制度化的行政司法仲裁制度。当下高等教育领域,虽然教育行政部门具有处理高校领导、行政人员、教师、学生等人员的惩戒职能,但是缺乏法律条文化的明确规定。
(2)司法力量在研究生教育领域的影响力不足。关于教育的司法问题,法院、检察院等相关部门的干涉力度不够,全国各地司法机关对于教育的司法问题评判不一,法院内部对于教育的司法问题评判不一,有的划为民事案件处理,有的划为行政案件处理,导致判罚的标准不一,或者司法力量干脆不干涉,直接让权于高校内部自我解决,不利于当事人权利的法律保护,对于司法的权威性形象造成具大的挑战。
4、研究生教育执法监督问题
(1)法制监督体系不完备。我国有着中央集权的历史传统,在研究生教育领域强调的是行政监督,缺乏强有力的法制监督。我国的行政监督体制不完善,对于行政腐败的监管不力,研究生教育领域的行政腐败逐渐扩散,研究生教育缺乏强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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