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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是权利与权力博弈焦点
税是权利与权力博弈焦点
摘 要:私有财产权是纳税人的基本权利,这是宪政精神的法理表现。税收体现的是国家与公民之间的一种隐形契约,公民通过对税权的控制,实现对政府权力的约束。从宪政的角度,税是权利和权力博弈的焦点。
关键词:税收;权利;权力;宪政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3)15-0015-02
“经过同意才能征税”,这句话让我对“税”的认识打开了一个新的视角,亦或说让我从一个新的角度思考和认识我身边(即中国)的税。纳税人权利与政府权力正是围绕“税”这一焦点进行博弈,二者博弈的过程也是税收宪政精神的体现,最终达到“税权”制衡“事权”的目的。
经过同意才能征税是税收宪政精神得以确立的前提条件。1215年6月15日,在英国泰晤士河的兰尼米德草地上,约翰和本国贵族代表签收了一份民众可以依此限制王权的文件,《大???章》问世,这是英国贵族以及民众维护自己财产和权利与国王斗争的结果。其中最为经典的条款是:除国家法律规定的赋税外,国王不可征收任何兵役免除税或者捐助,除非得到本王国一致的同意。此条款即表明以国王为代表的国家统治者必须经被征者的同意才能征税,国王的课税权也因此受到了限制。《大宪章》通过限制国王的征税权,使国王的权力成功地受到了制度的制约。此后,《大宪章》成为英国宪政转型的起点,经过同意才能征税的普世价值逐渐形成。在1689年,英国国会制定了《权利法案》,其中第4条规定“凡未经议会同意,借口国王特权或供国王使用而任意征税,超出议会准许的时间或方式者皆为非法”,这就在国家法律上正式确立了近代意义上的税收宪政制度安排。此后的几百年间,英国商品经济不断发展,社会结构也不断变化,税收的宪政精神逐渐成熟。国王与议会围绕征收赋税的博弈,正是民众权利与国王权力的博弈,在这漫长的发展过程中,博弈的基础正是“经过同意方征税”这一包涵宪政精神的条款。
西方政治制度的成功,体现的正是税收宪政的成功。在宪政制度下,经过同意方征税这一条款以宪法的形式确定下来以后,纳税人通过代议制机构——议会(人民代表大会)代自己“监控”政府的行为,将政府放在“笼子”里。税是公民的私有财产,是神圣而不能随意侵占的,只有经过纳税人的同意才能征纳。议会代表纳税人的利益,反映纳税人的呼声,政府的征税行为要经过议会审查批准才能进行,而不是政府单方面决定要不要征、征多少税的问题。通过税收宪政,纳税人的权利就有效的制约了政府的权力,维护了自己的利益,规范了政府行为。
税在本质上是纳税人的私有财产,这也是税的第一层含义。现代法治国家是建立在私有财产权的基础上的,国家税收正是以这样的社会制度为基础建立起来的。在国家征税与公民纳税的过程中,纳税人首先要明确的一种意识或者说一个道理,即税天生是公民私有财产的一部分,只有经过纳税人的同意,国家才能征收。产权是一组权利,其中包括衍生出来的占有权、支配权、使用权、收益权等。产权是“授予特定的个人某种权威的方法”,它是规定对财产可以做什么和不可以做什么的权利。政府在产权确定的情况下,从属于公民私有财产中拿走一部分,并且事先取得公民的理解和同意,这才是“税收”。国家税收的前提即是财产的私人所有,又因为财产的私有性,所以只有得到财产主人的同意,国家才能征用私人财产,只有这样,政府权力才具有合法性。所以说,私有财产权是一种先于国家税收权力的财产权,纳税人正是依据此种财产权来决定愿不愿意出让自己的财产(税收)给国家,或者决定出让多少给国家,将这种权利以宪法的形式确定下来,即税收法定,就可以为纳税人借助私有财产权限制国家权力提供一种有力的法理依据。我认为这也是税收逻辑的一个方面。
审视权利对权力的制衡,就要重新认识税收的“固定性”、“无偿性”、“强制性”。税收三性产生于计划经济时期,那个时期的体制是大政府、小社会,财政是国民收入分配的核心。该时期的财政指导思想是“国家分配论”,公民的钱袋是听国家调拨的,所以说税收“三性”的提出是制度的需要,是特定时代的产物。现在,首先中国社会的体制、经济以及法制等各方面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其次公民个人合法的财产权利明确受到法律保护;再有就是纳税人权利的保护意识不断觉醒并逐渐加强,此时税的三性特征就显得有些不科学、不严谨,无法得到公民的认可。税是私有财产,国家征税前必须要同纳税人的代表(议会、人民代表大会)进行民主协商,征得同意后纳税人才能出让自己的这部分财产给国家,国家与纳税人是在一种平等协商的机制内完成税收的征纳,因此强制性就显得不太合理。国家机器能够良好运行,人民能安全幸福,能够得到国家的保障,这都源于人民和国家之间存在一种隐性的契约,我认为这种契约的表现形式就是征税与纳税。纳税人与政府之间是一种委托代理的关系,纳税人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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