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法培课件精选.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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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法培课件精选

新安全生产法培训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第十三号令 培训目的 培训内容 一、新安全生产法实施的背景 二、新法与旧法的对比 三、新安全生产的深度解析 2002年6月29日,《安全生产法》经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审议通过,同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 旧法更加强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而对企业主体安全生产责任强调不够。 2014年8月31日,由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安全生产法决定》,修订后,自2014年12月1日实施 一、新安全生产法的实施背景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新法与旧法的对比 三、新安全生产法深度解析 《新安全生产法》要点是 “八个增加”和“七个完善” 八个增加 七个完善 1.八个增加 (1)增加了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规定通过达标,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提升企业的安全生产水平,提高企业的安全保障能力,有效防范和减少安全事故。 (2)增加安全生产规划的规定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 通过安全生产规划,明确安全生产长远目标、工作任务、重点工程和保障措施,推进政府和企业加大安全生产投入,提升安全生产基础保障能力。 目标 保障 (3)增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规定 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制定。 把安全责任险引入企业,主要是解决中小企业发生事故后,抢险救灾费用和从业人员以外的第三者赔偿由地方政府“买单”的问题,减轻地方政府负担。 (4)增加了注册安全工程师的规定 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注册安全工程师按专业分类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有助于提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专业化水平,并引导安全管理人员队伍朝着职业化方向发展。 (5)增加了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职责规定 (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事故 应急预案,提出进行应急演练的建议; (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记录安全生产教育 和培训情况; (三)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 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日常管理; (五)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六)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及做好事故调查分析; (五)其他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6)增加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在案,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这一规定,把多年来坚持实行并不断完善的隐患排查治理上升为法律制度。 (7)增加强制措施的规定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的决定,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有发生事故的现实危险的,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方式,依法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 这一规定,主要是针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企业拒不停产停业停工,继续违法违规生产的问题,以防范可能发生的重大事故。 (8)增加了严重违法行为公示的规定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记录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向社会公示,并可以通报投资、土地、证券管理部门以及有关金融机构。 发挥公众和媒体的监督作用,形成有关部门的联动机制,目的仍然是:促进整改,防范事故。 (1)完善安全工作方针和机制 关于安全生产工作方针: 将现行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修改为如下:安全生产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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