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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安石青苗法与免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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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安石青苗法与免役...doc

王安石青苗法与免役法 王安石 资料图 一、制度缺陷:青苗法的实施及其流弊 神宗熙宁二年(1069年)王安石任参知政事,次年拜相,积极推行新法。新法内容涉及到财经、武备、教学、科举等诸多方面,而以财经制度改革为主。从变法的制度沿革看,多为历史上已有所试行,如均输法,汉代桑弘羊,唐代刘晏已行之有效,王安石师其旧制而已;方田,宋代郭谘(zī)亦已试行;青苗法与免役法则颇见新意。因此,青苗法与免役法成了变法的矛盾焦点。 王安石于熙宁二年推出青苗法。据《宋史·神宗二》载:“三年春正月,……诏诸路散青苗钱,禁抑配。”其内容《宋史.王安石传》载:“青苗法者,以常平籴本作青苗钱,散与人户,令出息二分。春散秋敛。”关于青苗法的具体实施办法,北宋韩琦说:“给青苗钱,须十户以上为一保,三等以下人为甲头。每产支钱,第五等及客户毋得过千五百,第四等三千,第三等六千,第二等十千,第一等十五千。余钱委本县量度增给,三等已上户。更有余钱,坊郭户有物业抵当愿请钱者,五家为一保,依青苗例支借。”从青苗法的内容和具体实施来看,它以各路常平、广惠仓本贷放,因而,实际上是以青苗法取代传统的常平法与惠民仓。贷放对象以农户为主,兼及工商,受贷者须结保或抵当,并半年为限,取息二分。青苗法颁行后,朝野颇多议论,苏辙由大名府推官改任条例司检详文字,王安石以青苗法示之。苏辙曰:“以钱贷民,使出息二分,本非为利。然出纳之际,吏缘为奸,虽有法不能禁。钱人民手,虽良民不免非理费用。及其纳钱,虽富民不免违限。如此,则州县不胜烦矣。唐刘晏掌国计,未尝有所假贷,有尤之者。晏曰:‘使民侥幸得钱,非国之福。使州县依法督责,非民之便。吾虽未尝假贷,而四方丰凶贵贱,知之未尝逾时。有贱必籴,有贵必粜。此四方无甚贵贱之病,安用贷为!’晏所言,则常平法耳。此法见在,而患不修,公诚举而行之,则晏之功可立俟?(qí,sì)也。”认为青苗法贷放取息,难免吏缘为好,有法不能禁。民户借钱容易还钱难,届时官府追索,州县多事。不若常平法,官府有贱必籴,有贵必粜,平抑粮价,兴业安民。因而,若意在济贫救困,兴青苗不如修常平行之有效。 韩琦也先后两次上疏,陈述利弊。以为青苗法若以抑兼并济贫为务,就不应把兼并之家作为贷放对象,并取息三分.否则,难免有借抑兼并济贫困之名行贷钱取息之嫌。青苗放钱,上户富有而不愿贷,只能强制贷放。下户愿贷而无力归还,必有行刑督索,并累及同保。提举司为邀功弃常平行青苗,放钱取息,是不为民间疾苦着想。对韩琦之言,宋神宗一度有所感悟:“帝袖出琦奏于执政,曰:‘琦真忠臣,朕始谓可以利民,不意害民如此。且坊郭安得青苗?而使者亦强与之。’安石勃然进曰:‘苟从其所欲,虽坊郭何害?’因难琦奏曰:‘陛下修常平法(青苗法)以助民,至于收息,亦周公遣法也。如桑弘羊笼天下货财以奉入主私用,乃可谓兴利之臣。今抑兼并振贫弱,置官理财,非所以佐私欲,安可谓兴利之臣乎?”’对韩琦等人的责难,王安石颇以为不然。在《答曾公立书》中,王安石还就取息二分作了充分的辩解:“政事所以理财,理财乃所谓义也。一部《周礼》,理财居其半,周公岂为利哉!……然二分不及一分,一分不及不利而贷之,贷之不若与之。然不与之而必至于二分者,何也?为其来日之不可继也。不可继则是惠而不知为政,非惠而不费之道也,故必贷。然而有官吏之俸,辇niǎn运之费,水旱之逋bū,鼠雀之耗。而必欲广之以待其饥不足而直与之也,则无二分息可乎?则二分者亦常平之中正也,岂可易哉!公立更与深于道者论之,则某之所论,无一字不合于法。而世之哓xiāo哓者不足言也。”认为青苗法是政府的理财举措,合于义理。贷钱取息二分,是为了补偿在贷放过程中的损耗、费用及水旱之灾可能带来的损失。否则,青苗法无以为继,而且二分之息是十分公允合理的。 从王安石推行青苗法的动机看,抑兼并振贫弱确是其本意之一。魏泰认为王安石青苗法:“以谓百姓当五谷青黄未接之时,势多窘迫。贷钱于兼并之家,必有倍蓰xǐ(五倍)之息。官于是结甲请钱,每千有二分之息,是亦济贫民而抑兼并之道。”强调王安石推行青苗法有济贫民抑兼并之意,是比较客观的。王安石初知鄞县,曾试行过青苗法,并取得成效。史称“贷谷与民,出息以偿,俾bǐ新陈相易,邑yì人便之。”同时,通过青苗贷钱取息获利,也是王安石实行青苗法的初衷之一。王安石推行新法,其主要目的是要设法增加收入,缓解财政困难。王安石重视理财,主张理财乃政事之要,理财与道义不二。他在上万言书中曾提出“因天下之力以生天下之财;取天下之财以供天下之费”的思想,认为“自古治世,未尝以财不足为公患也,患在治财无其道尔。”至宋代,地主经济始占主导地位,兼并之家蜂起,兼并行为日炽。王安石以为政府如不理财,控制社会经济活动,则经济利益必归之兼并之家。如此,不但百姓深受其害,国家经济利益亦难免流失。在王安石看来,社会财富不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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