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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法、家庭伦理和女权主义——《安提戈涅》重新解读及其方法论意义【精选资料】.doc
自然法、家庭伦理和女权主义——《安提戈涅》重新解读及其方法论意义
“我的悲剧是在知识面前失去了自我”。 —王朔
底比斯王俄狄浦斯得知自己拭父娶母,罪孽深重,因此去位,并客死他乡,留下二子二女。二子为争夺王位,刀兵相见。一子波吕涅刻斯率岳父城邦的军队攻打底比斯,另一子厄特俄科勒斯率底比斯军抵抗,两人都战死沙场。克瑞翁,俄狄浦斯王之母/妻的弟弟,继任底比斯城邦的王位。为惩罚叛徒,克瑞翁下令(一个实在法)不许安葬波吕涅刻斯,违者处死。俄狄浦斯之女安提戈涅挑战克瑞翁的政令,认为哥哥即使是叛徒,也应当得到安葬,因为人死了入土为安是天神制定的永恒不变的不成文法。克瑞翁判安提戈涅死刑—将安氏关进墓室,让其自然死亡。安提戈涅的未婚夫、克瑞翁之子海蒙为了爱情而自杀,并导致其母即克瑞翁的妻子自杀。克瑞翁陷于极度的痛苦。2
一、三种解读
这就是古希腊伟大剧作家索福克勒斯的著名悲剧《安提戈涅》的故事梗概。西方学者对这部文学经典有很多法理学的或有法理学意义的解释,在当代中国比较有影响的大致有三种。
第一种是一种自然法或高级法的解释。即认为安提戈涅挑战克瑞翁的法令,代表了永恒不变的、普遍的自然法或高级法((higher law,准确翻译应为“更高的法律”)对实在法的挑战。这种观点的今日流行主要是随着改革开放后一批西方法学著作的中译,其中影响比较大的是1987年博登海默《法理学》的解释,3此后在中国法学界一直占了主导地位。在这一传统中,通过某种程度的解释,《安提戈涅》被视为是反映了自然法思想的最早历史标志之一。4
尽管同样作自然法解释,但一般说来,外国学者更多强调此剧展现了自然法(或高级法)与实在 法的冲突与张力—一个描述性命题,即使最后的结论不同,但他们都做出了比较细致的理解和分析。而中国学者在介绍、引用或概括此剧时,则总是倾向于结论认为自然法高于或应当高于实在法—一个规范性命题。并因此,中国学者一般倾向认为,安提戈涅是道德上、道义上高于克瑞翁的英雄。5即使有些中文论文对该剧作了比较细致的制度文化背景分析,但也还是可以看出受制于这一命题和概念的痕迹。6
第二种法理学解释反映在黑格尔的《美学》等著作之中。7黑格尔认为古希腊悲剧常常反映了 “城邦政权所体现的带有精神方面普遍意义的伦理生活和家庭所体现的自然伦理生活”这“两种最纯粹的力量”之间的矛盾,而《安提戈涅》是反映这一主题的“最优秀最圆满的艺术作品”。在黑格尔看来,克瑞翁和安提戈涅的主张都有正当的理由,并且都是“绝对本质性的”主张。作为国王,克瑞翁有义务维护城邦的安全、维护政治权力的权威和尊严,必须惩罚叛徒,保证法令的统一执行;而安提戈涅感到自己有义务履行当时同样神圣的且有自然血缘关系为支撑的家庭伦理责任。在《法哲学原理》中,黑格尔明确声称这种对立和矛盾“是最高的伦理性的对立,从而也是最高的、悲剧性的对立”。8
黑格尔的解释体现了他一贯的哲学思想,强调对立统一,强调否定之否定等等,着重思辨。由于他的分析主要围绕一系列美学问题特别是悲剧的定义展开,因此,这种解说在中国文学戏剧界影响较大;9在中国法学界,至少到目前为止,几乎没有什么回声。10
第三种思路是女权主义法理学解释。这一思路其实—至少—也可以追溯到黑格尔,并且在我看来,后代对该剧的女权主义解说就总体而言没有超过黑格尔。11但这种解说进入中国是经由美国的女权主义法学和法律与文学这两个运动(其中也往往伴随着对自然法思想的讨论)。首先是90年代中期以来波斯纳著作的中文翻译,此后有个别中国学者再次介绍了这一分析思路,但影响同样不大。这一思路强调安提戈涅与克瑞翁的冲突既是一种男权与女权之间的冲突,也体现了女权主义法理学与男性实证主义法理学之间的冲突。基本理由是,从法律思维方式上看,女性更关心家庭亲人,强调对具体的人的关切,而男性则更注意抽象的规则,往往陷于法条主义。
从思维类型的角度来看,第三种思路与前两种思路没有根本性的冲突。12女权主义思路的特点在于它的一个基本前提:法律判断或思维的差别不是来自思维方式的差别或知识的差别,而是来自思维主体的差别;由于与男性相比其他种种生理心理的差异,女性天生更关注家庭(黑格尔的家庭伦理思路),或者总是更注意以天理人情来挑战或制约或平衡实在法(自然法思路)。
这三种法理学理解都是可以接受的,也都有一定的文本根据。由于人们的前见和当下关切不同,由于人们的阅读方式和阅读情境不同,自然会对《安提戈涅》概括不同。在这个意义上,任何解读都注定是地方性的,甚至是高度个人性的;只有人们更愿意接受的理解,而没有一个唯一真确的理解。
但是,在中国语境中,直接接受或诉诸西方学者的这类概括或解读是有问题的。因为对作品主题的抽象概括总会带来简单化,因此会忽略了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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