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大量收购独家精品文档,联系QQ:2885784924

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法律监管制度完善.docVIP

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法律监管制度完善.doc

  1. 1、本文档共7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5. 5、该文档为VIP文档,如果想要下载,成为VIP会员后,下载免费。
  6. 6、成为VIP后,下载本文档将扣除1次下载权益。下载后,不支持退款、换文档。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7. 7、成为VIP后,您将拥有八大权益,权益包括:VIP文档下载权益、阅读免打扰、文档格式转换、高级专利检索、专属身份标志、高级客服、多端互通、版权登记。
  8. 8、VIP文档为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每下载1次, 网站将根据用户上传文档的质量评分、类型等,对文档贡献者给予高额补贴、流量扶持。如果你也想贡献VIP文档。上传文档
查看更多
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法律监管制度完善

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法律监管制度完善   【摘 要】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作为准公共产品,其良好运行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在人口老龄化、通货膨胀等因素影响下,建议采用相对集中的分权管理模式和多元化的投资手段,实行严格限量的集中监管模式,并在《社会保险法》的基础上制定专门法规,具体规范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监管相关内容。   【关键词】社会养老保险;保险基金;监督   一、监督模式的选择   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根据监管严厉程度的不同可以分为审慎性监管和严格限量监管,其最终目的都是为了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但在操作手段上有一定的差异性。审慎性监管强调对基金运营者从观念上进行规范,要求其具有一个审慎的人处置自己的财产的态度,主要适用于资本市场发达,基金运营经验丰富,法律环境较好,专业人才充足的国家;严格限量监管则相反,这种监管手段较为硬性,其对投资工??投资领域等都有较具体化的规定。养老基金监管模式的选择受很多因素的影响,鉴于我国经济发展速度较快但总体水平不高,资本市场发展迅猛但不够成熟,有关监管制度仍处于不完善的状态,法制建设正在不断加强但法律环境还有待进一步改善,社会公共养老的理念有所普及但浓厚的家庭保障观念和有限的处理金融问题的能力,我国目前适宜采取严格限量监管模式,除达到审慎性监管要求外,还要对基金的结构、运作、绩效等方面做出具体监管规定。但严格限量监管并非一成不变,它会随着资本市场和养老体制的发展而有所改变。同时需要说明的是,虽然有这两种模式,但它们并非水火不容,各国多是两种模式相结合,只是有所偏重而已。如果把审慎监管的谨慎原则认为是监管的第一个层面的话,严格的数量控制原则可以被认为是鉴于第一层面力度不够而叠加上去的第二个监管层面,而这两个层面需要哪一个发挥更大的作用则取决于各国的实际情况。[1]我国当然不能忽视严格限量监管这一模式的弊端,如对基金投资工具和投资期限的限制使得资产难以多样化,加大了市场的系统风险;再如不能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灵活性不足等。所以随着未来制度环境的健全,我国应顺应金融创新的潮流,遵循市场规律,寻找审慎性监管和严格限量监管的最佳结合点,使监管适度有效而富有弹性。   二、行政监管的完善   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根据监管集中程度的不同可以分为集中监管和分散监管。集中监管是指建议一个统一的养老保险基金监管机构,集中对基金的收缴、储存、运营和支付实行监管,方便对基金的统筹安排。分散监管是指将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管职能赋予两个相互独立的主体,发挥各自的监管优势,这种监管模式多见于金融市场发达的国家,若不具备相应的实施条件,这种监管模式的劣势就是更加彰显下,如监管主体之间协调成本高,相互扯皮效率低下,极易形成监管真空。我国目前正处于社会转轨时期,资本市场还不成熟,相关立法司法不够完善,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监管缺乏经验,政府管理养老基金的经验和技术都相对不足,而且我国的行政机关长期以来实行首长负责制,部门间的合作会增加信息共享的难度,降低行使职能的效率。因此我国适合集中监管体制,当前国务院在劳动和保障部设立了基金监督司,各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也设置了相应的基金监督机构,但从制度安排的角度来看,劳动保障部门集行政管理权、投资运营决定权以及监督权于一身的局面难以彻底改变,“自己监督自己”难以对社保基金的管理运营起到真正的约束作用。[2]应整合各行政部门的监管职能,成立专门的监管机构,即建立一个独立且有实权的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监管委员会。在人员组成方面,其成员应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等部门的人员组成,并可以吸收企业和个人代表共同参与,负责对社保基金进行全面监管。[3]在职能方面,该监管委员会制定养老基金管理公司的准入和退出规则,全面监管基金的收支和运营管理,集中原各个行政部门的监管职能于一身,由此形成一个协调的监管机制,提高行政监管的效率。由于养老基金的监管涉及到法律、财政、金融、社会等诸多方面,为保持监管机构的专业性,该委员会应吸收具备这方面的专业知识和经验的人员,同时设置定期的报告会,吸收专家、雇主、雇员和基金运营机构的人员参加座谈。为保持监管机构的独立性,该专门的行政监管机构应直接对全国人大负责,最高领导的任免由全国人大决定,并且实行中央机构垂直管理模式,使各地的办事机构对中央机构负责,各地办事机构的领导由中央机构任命,不受地方政府的辖制,避免受到不必要的政治干预,保持自身的权威性。为保持监管机构的高效性,其应仅负责养老基金运行的整个过程的监管,而不能干涉其运营,避免一个机构既是执行者又是监管者的尴尬局面。   三、细节问题的法律设计   1.对现有法律法规以及各种办法意见进行清理   理清“社会保险基金”、“社会保障基金”、“社保基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关系,不

文档评论(0)

fangsheke66 + 关注
实名认证
文档贡献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