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职官】宋朝兵制初探.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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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职官】宋朝兵制初探.doc

第十一章 後勤和军费 第一节 兵器的生产和贮藏 一、兵器生产的管理体制:宋初由作坊使和副使职掌兵器生产。宋太祖命魏丕任作坊副使,升作坊使,“领代州刺史”的虚衔。他“凡典工作十馀年”。在宋太祖的历次军事行动中,“令修创器械,无不精办”。当时作坊使和副使尚未阶官化,开封的兵器工场即名“作坊”。 史称三司的盐铁部胄案掌管“给造军器之名物,及军器作坊、弓弩院、诸务诸季料籍”,主管兵器生产,其长官是“判胄案一员”。乾德前,“三司凡二十四案,盐铁主其六”,乾德五年(公元967年),改为“三司均主其八”。虽史无明文,但可能盐铁部已包括胄案,并管辖作坊。宋太宗时,三司机构几度改组,到宋真宗时方才定型。明确记载胄案隶属盐铁部,是在大中祥符七年(公元1014年)後。宋仁宗庆历时,因对西夏战争的刺激,“命枢密直学士杨偕,龙图阁直学士、权三司使姚仲孙,殿前副〔都〕指挥使李用和、马军副都指挥使曹琮并管勾制置军器司,盐铁副使林潍、盐铁判官方偕、入内副都知岑守素同管勾”。看来这是个临时性的机构,所掌可能包括兵器的生产、贮藏等。宋神宗熙宁六年(公元1073年),“置军器监,总内外军器之政”,“始案唐令,置监而废胄案焉”。军器监的长官是判军器监,副职为同判军器监。由于元丰改制後,“诸寺监不治外事”,同一军器监,已不是领导全国兵器生产的机构,而只是负责开封的兵器生产。故苏辙说,“分胄案以为军器监”,“隶工部”。“昔胄案所掌,今内为军器监,而止隶工部,外为都作院,而止隶提刑司”。各州府的都作院已不归军器监管辖。元丰改制後,长官为军器监、少监各一员,“分案〔五〕,设吏十有三,总局五”。南宋建炎三年(公元1129年),“并归工部”。绍兴十一年(公元1141年)“复置长、贰各一员”。 宋神宗设军器监之前,已设军器所。元丰诏说:“军器监东、西作坊赏典太厚,造军器所日役数百人,而例得二年迁一官,颇侥倖。”则当时所谓军器所为一兵器作坊。宋徽宗时,兴置诸局所,一般都是由宦官负责。崇宁二年(公元1103年),在军器监之外,又设置都大提举制造军器所,简称都大军器所。南宋人追忆说:“昨在京已有御前军器所,就军器监置局,别差提举官,以内侍领之,更不属工部。”所谓御前军器所,应是更名。南宋时或称提点制造御前军器所、提举制造御前军器所、提辖制造御前军器所等,简称御前军器所、军器所等。但隶属工部,却仍有宦官负责。南宋人称“御前军器所与”“军器监不无重复而已”,其实是重床叠屋的机构。御前军器所的上属关系时有变更,或隶属殿前司,或隶属侍卫步军司。由于“戎所、作坊已备官于下,宥府、起部并提纲于上,(军器)监居其间,事务稀简,特为储才之所焉”,宋理宗淳祐时,“以御前军器所隶于军器监”。景定时,又“改隶殿前司”。此外,绍兴时还一度另设军器局,其实是重复的机构。 二、兵器生产概况:史称宋太祖时,“中都二〔坊〕,制造兵器,旬一进视,谓之旬课。列置武(一作‘五’)库,故械器精劲,盈牣充积”,此并非言过其实。他每旬都要亲自检查兵器质量,“谓之旬课”。在平定李重进叛乱时,留在“扬州郡治之东庑,扃锁屋数间”,“乃弓弩各千”,“其力比之後来过倍,而制作精妙,不可跂及”,历“一百四十七年,而胶漆不脱”。北宋末,开封城中仍贮藏平南唐时的“火箭二万只”等兵器,反而献给金军。曾巩追述说,宋初“国工署有南、北作坊,岁造甲铠、具装、枪、剑、刀、锯、器械、箭箶簏、皮笠、弩橦、床子弩,凡三万二千。又有弓弩院,岁造弓、弩、箭、弦、镞等,凡千六百五十馀万。诸州岁造弓、弩、箭、剑、甲、兜鍪、甲叶、箭镞等,凡六百二十馀万。又别造诸兵幕、甲袋、钲、鼓、炮、炒锅、?、行槽、锹、钁、镰、斧等,谓之什器。凡诸兵械,置五库以贮之。戎具精劲,近古未有焉”。 辽宋澶渊之盟後,景德四年(公元1007年)十月,“以岁造之器可支三十年,〔遣〕秦翰阅武库所聚,权罢缮治”。天圣四年(公元1026年),“以武库山积,诏减诸州岁造兵器之半”。 宋太祖开宝末,开封“分作坊为南、北,别置弓弩院”。南、北作坊在熙宁三年(公元1070年),改名东、西作坊。宋真宗时,又设置弓弩造箭院。此後又设广备攻城作、军器所、斩马刀局、万全指挥等。官营兵器工场的规模颇大。如弓弩院兵匠达一千零四十二人,弓弩造箭院工匠达一千零七十一人。北宋後期,御前军器所的编额有“万全兵匠三千七百人,东、西作坊工匠五千人”。《东京梦华录》卷1《外诸司》称“万全”为“造军器所”,但又另有“军器所”,看来“万全”也是当时设置的诸局所之一,同样由宦官负责。南宋初,临安御前军器所“和顾才一千八百馀人,人各占一能,不可以相易”。南宋中期,御前军器所“万全指挥及东、西作坊见役五千七百馀人,岁支钱二十九万缗,约米四万馀斛”。南宋晚期,“惟工匠七百馀人,殿司又自以所隶作匠附益之”,所辖有“万全三指挥,东、西两作坊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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