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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气象组织公约.doc
【颁布日期】1947-10-11【实施日期】1950-03-23【有效性】有效【全文】
世界气象组织公约
(1947年10月11日订于华盛顿 本公约于1950年3月23日生效。中国于1947年10月11日签署本公约。1972年2月25日世界气象组织驱逐台湾当局代表,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合法席位。1973年1月19日我国批准该公约,同日姬鹏飞外长致函世界气象组织秘书长,声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决定承认1947年10月11日由当时中国政府代表签署的《世界气象组织公约》,但对该公约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作如下保留,由于对公约的解释或应用而产生的任何问题和争端,如未经中国政府同意即提交仲裁,中国政府将不受该项仲裁裁决的约束。同时声明,台湾当局于1951年3月2日盗用中国名义对该公约的所谓批准是非法的、无效的。)
目录
第一章 设立 第一条第二章 宗旨 第二条第三章 会员资格 第三条 会员第四章 机构 第四条 第五条第五章 本组织官员及执行委员会委员 第六条第六章 世界气象大会 第七条 组成 第八条 职能 第九条 大会决定的执行 第十条 届会 第十一条 表决 第十二条 法定人数第七章 执行委员会 第十三条 组成 第十四条 职能 第十五条 届会 第十六条 表决 第十七条 法定人数第八章 区域协会 第十八条第九章 技术委员会 第十九条第十章 秘书处 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二条第十一章 财务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四条第十二章 与联合国的关系 第二十五条第十三章 与其他组织的关系 第二十六条第十四章 法律地位、特权和豁免权 第二十七条第十五章 修正 第二十八条第十六章 解释和争端 第二十九条第十七章 退出 第三十条第十八章 中止会员资格 第三十一条第十九章 批准及加入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四条第二十章 生效 第三十五条
签字国
为了协调、统一和改进世界气象活动及有关活动,鼓励各国间有效地交流气象和有关的情报,用以协助人类各种活动,缔约国同意本公约下列条款:
第一章 设立
第一条 兹设立世界气象组织(以下称“本组织”)。
第二章 宗旨
第二条 本组织宗旨是: 1.促进设置站网方面的国际合作,以进行气象、水文以及与气象有关的地球物理观测,促进设置和维持各种中心以提供气象和与气象有关的服务; 2.促进建立和维持气象及有关情报快速交换系统; 3.促进气象及有关观测的标准化,确保以统一的规格出版观测和统计资料; 4.推进气象学应用于航空、航海、水利、农业和人类其他活动; 5.促进水文学业务工作活动,增进气象部门与水文部门间密切合作; 6.鼓励气象及有关领域内的研究和培训,帮助协调研究和培训中的国际性问题。
第三章 会员资格
第三条 会员 凡符合本公约下列规定者,可成为本组织会员: 1.凡本公约附件一所列的出席1947年9月22日在华盛顿召开的国际气象组织局长大会,在本公约上签字并按第三十二条规定批准本公约的国家,或按第三十三条规定加入本公约的国家; 2.凡设有气象机构并按第三十三条规定加入本公约的联合国成员; 3.完全负责本国国际关系并设有气象机构的国家,但非本公约附件一所列的国家,又不是联合国成员,向本组织秘书处申请入会并经本条1、2、3款规定的三分之二会员同意,按第三十三条规定加入本公约者; 4.凡设有气象机构并列入本公约附件二的领地或领地群,按第三十四条1款规定,由负责其国际关系的一国或数国代为援用本公约者,但这些国家须是附件一所列的出席1947年9月22日在华盛顿召开的国际气象组织局长大会的国家; 5.凡设有气象机构而未列入附件二,也不负责其国际关系的领地或领地群,按第三十四条2款规定,由负责其国际关系的国家代为援用本公约,并经本条1、2、3款规定之三分之二会员同意者; 6.设有气象机构并受联合国管理的托管地或托管地群,由联合国按本公约第三十四条规定援用本公约。 入会申请均须说明根据本条何款申请会员资格。
第四章 机构
第四条 1.本组织组成为: (1)世界气象大会(以下称“大会”); (2)执行委员会; (3)区域气象协会(以下称“区协”); (4)技术委员会; (5)秘书处。 2.本组织设主席一名、副主席三名,分别兼任大会和执行委员会主席和副主席。 第五条 本组织活动及事务指导均由本组织会员决定。 1.通常由大会的届会作出决定。 2.但是,在大会休会期间,除本公约规定那些留待大会处理的事项外,如需采取紧急行动时,可由会员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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