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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C2C模式下网络购物合同效力.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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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C2C模式下网络购物合同效力

论C2C模式下网络购物合同效力   【摘要】网络购物作为一种高速发展的新型商业模式与商品流通方式,日渐成为社会经济中一股不可忽视的现象。其中,C2C(Consumer To Consumer)模式,作为网络购物的三种模式之一,不仅数量巨大,次数频繁,亦与每个人的生活息息相关。从法律的视野来看,C2C模式下的网络购物中产生了一种特殊的买卖合同。面对这一新生事物,现有法律再一次受到挑战。其中,在合同的生效这一个基本问题之中,法律适用面临着新的情况。   【关键词】网络购物;合同生效   一、C2C模式的网络购物   C2C,是Consumer to Consumer 的英文缩写,即消费者与消费者之间所进行的网络购物模式。买方与卖方,均以自然人主体的形式,参加到网络购物市场之中,从事经营活动与消费活动。从卖方来说,并不需要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许可或登记,成为商法意义上的商主体(如个体工商户等),即可在市场上自由从事经营活动。   C2C模式以其低门槛的优势,迅速成为我国网络购物市场的主流。根据国家工商总局2012年发布的《中国网络购物市场总体评价报告》,C2C模式的网络购物市场交易额占据网络购物市场总体的77.7%。   网络的便利促进了网络市场的蓬勃发展,然而,由于其虚拟性、非面对面性等特点,又催生了网络购物市场的诸多乱象。依据中国电子商会消费电子产品售后服务专业委员会发布的官方数据,2010年一年,委员会就受理了有效投诉63245宗。这一现象表明,现有法律在解决这一新型纠纷的过程中显得力不从心。由于我国尚未出台专门调整网络购物法律关系的法律法规,因此在网络购物中所产生的纠纷,依然需要适用原有的法律。   二、网络购物合同的生效   一般认为,合同的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对于当事人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根据《民法通则》以及《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可以将合同生效的要件归纳为以下三点:(1)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能力;(2)双方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在网络购物合同中,下列问题对于合同的生效有着较大的影响,在实践中也有较大争议,其具体探讨如下:   (一)当事人的行为能力   1、买方的行为能力   由于在网络环境中,人们以虚拟的身份进行各项活动,因此更容易产生当事人行为能力欠缺的情况。如果限制行为能力人在网络上签订了一份与其行为能力不相符合的买卖合同,依照《合同法》的规定,此合同为效力待定合同,对于出卖人来说,如果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出了准备,在合同被撤销时就会受到一定的损失。由于在网络购物的条件下,出卖人判断对方的民事行为能力十分困难,无疑大大加重了出卖人一方的义务,使得原有平衡的权利义务关系被打破。   解决此问题的一个方法是网络实名制。但是由于网络实名制在隐私保护和言论自由上所可能产生的不良后果,其实现必定十分困难。现有的解决方法有二:其一为身份注册,其二为电子认证。身份注册具有较大的随意性,在实践中很难发挥其作用。对于电子认证,我国信息产业部于2005年颁布了《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但可操作性很低。在此条件下,民法应当对于网络购物下双方的权利义务作出重新的调整。例如,在一定条件下剥夺限制行为能力人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或者要求其对于出卖人的损失作出更为充分的补偿,以督促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履行自身的代理义务与监护义务。   2、卖方的行为能力   对于卖方行为能力的争议之根源在于我国的商主体制度。我国采取商主体种类法定制度。但是在C2C模式网络购物合同中,出卖人一方面未取得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资格,另一方面,其从事的活动正是典型的经营活动。   通常认为,商主体的行为能力,以其经营范围为限。C2C模式下的出卖人,既未进行登记或许可,则其经营范围为零。而其从事的经营活动,无疑超出了其行为能力。在此种情况下,出卖人作为经营活动而签订的买卖合同的效力问题值得研究。   《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此处的“超越权限”应做扩大解释。由此可见,法人在超出经营范围时所作出的法律行为,在一定情况下是有效的。   《合同法》虽未对于商个人超出经营范围时的行为能力做出规定,但是比照法人的相关规则,应当对于商个人超出经营范围所做法律行为的效力予以承认。进而,C2C模式下,未取得经营资格的个人与消费者签订的买卖合同,在其他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当属有效。   (二)欺诈   在网络购物的环境中,由于合同双方在地域上的相隔性,欺诈更容易产生。对此,民法除确认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无效或可撤销之外,不能对消费者提供更多的保护。   (三)格式条款的特别规定的适用   依照立法解释,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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