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与公民--梁慧星教授系列访谈录(梁慧星).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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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与公民 --梁慧星教授系列访谈录 梁慧星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研究员 上传时间:2003-6-22 采访者张伟杰 被采访者梁慧星 梁慧星: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杂志主编;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委员;全国政协委员。民法典草案的起草人之一。 (一)民法典走过艰难…… 编者:2002年12月23日,新中国的第一部民法典首次提请最高国家立法机关审议。李鹏委员长称,民法典是公民权利宣言书。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民法“生不逢时”。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分别在20世纪50年代、60年代、70年代末80年代初起草过民法,但是都没有成功。民法草案——这部新中国法制史上迄今为止条文最多、篇幅最长、涉及面最宽、调整范围最大、与群众生活最密切的法律案,现在终于“浮出水面”。 民法是调整市场经济的一个基础性法律,是调整社会民事生活的一个基本法律。有学者称,民法典意味着市民社会的法律即私法构筑就此打下关键性的基石。然而,“私法”这个概念,对于中国公民一直很陌生,也很疏离。无论传统社会还是改革开放以前的中国,都是一个以公法秩序为中心的社会。私法体系在中国基本是残缺的。它的逐渐形成,就是私法向公法要求保障的过程。 由于市场经济不发达,长期以来在民间就有“重刑法轻民法”的传统,给中国人打上了深深的烙印。普通老百姓常常以为杀人越货不得了,而对于什么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什么是诚实信用、等价有偿、意思自治、公共权力不得滥用等,则对其含义不甚明了。 我们特辟《民法典与公民》专栏,试图与读者一起解读民法典的相关知识。 记者:梁教授,您能否谈谈我国民法的发展历程? 梁慧星: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曾经三次制定民法典,前两次是在50年代初和60年代初,均因政治运动而未成功。主要是当时实行计划经济体制,整个社会经济生活靠行政手段和指令性计划来安排和运作,缺乏民法存在和发挥作用的经济条件。 70年代末,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决定改革开放、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当时叫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民法的地位和作用开始受到重视。1979年11月,立法机关成立民法起草小组,第三次制定民法典,至1982年5月产生了民法典草案一至四稿。 此后,考虑到经济体制改革刚刚开始,社会生活处在变动之中,一时难以制定一部完善的民法典,立法机关决定暂停民法典起草,改为先分别制定民事单行法,待将来条件具备时再制定民法典。于是形成了现在的以民法通则和合同法、担保法、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公司法、票据法、证券法、保险法、海商法、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民事单行法构成的民事立法体系。这一民事立法体系,对于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经济生活和家庭生活的法律秩序,保障公民和企业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发挥了重大的作用。 记者:为什么有了民法通则还要制定民法典?民法典和民法通则有什么不同? 梁慧星:《民法通则》既不是民法典,也不同于民法典的总则编。它仅有156个条文,不能起到民事基本法的作用。由于民法通则和各民事单行法是先后陆续制定的,相互之间缺乏协调和照应,社会生活中发生的许多案件,无论是在民法通则或者单行法上都找不到相对应的裁判规则,于是最高法院不得不制定许多批复和解释,甚至借解释的名义创设法律规则。通过法院创设规则裁判案件,不利于法律的统一。 我国进行经济体制改革是从发展市场交易开始的,当时的一个口号叫“搞活流通”,调整市场交易关系的法律较早受到重视,导致现行民法立法体系中,调整市场交易关系的法律法规(例如合同法、海商法、证券法、保险法),相对而言要完善一些,而调整财产归属关系的物权法,未受到应有的重视,明显薄弱和滞后。至今缺乏关于物权的基本规则、基本制度,例如区分动产和不动产的准则、不动产物权和动产物权发生、变更与消灭的基本规则、物权保护的原则和制度、关于土地使用权的基本规则、关于高层建筑区分所有权的基本规则,以及善意取得制度、取得时效制度等。 90年代以来中国经济学界一再讨论的所谓“企业产权界限不清”、“国有资产流失”等严重社会问题,均与未及时制定完善的民法典,致社会生活中缺乏规范财产归属关系的基本规则有关。 现行民事法律法规,多数是改革开放初期制定的,由于受旧的经济体制和旧的民法理论的影响,导致若干不适当的法律规则的存在。例如,现行法律法规及实务混淆物权变动与基础关系的生效,如房屋买卖未办产权过户手续,认定买卖合同无效,设定抵押权未办抵押登记,认定抵押合同无效,严重不利于保护交易秩序和当事人合法权益。 记者:请问民法典的制定原因是什么? 梁慧星: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建立全国统一的大市场,有必要对市场进行宏观调控和适当限度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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