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立暨南国际大学中国语文学系硕士班修业规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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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立暨南国际大学中国语文学系硕士班修业规则

國立暨南國際大學中國語文學系碩士班修業規則 八十六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五次系務決議 八十六學年度第二學期第六次系務決議修正第六、十二、十九條 八十六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九次系務決議修正第八條、刪除第十條、修正第十一條、刪除附帶決議後交八十六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三次教務會議核備 八十六學年度第二學期第十次系務決議修正第六條 八十七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二次系務會議決議修正第七條、第十七條、刪除第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條 八十八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一次系務會議決議修正刪除第十一條,增訂第十二條 八十九學年度第二學期第四次系務會議修正第十一條 九十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一次系務會議修正第五條、第十二條 九十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二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第五條 九十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三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第五、七條 九十一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二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第七條 九十一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一次系課程委員會議修正通過第五條 九十二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二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第五條 九十二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二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九十二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二次系務會議增訂第五條第四款 九十三學年度第一學期第八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第七條 九十三學度第二學期第五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第七條 本規則係依據國立暨南國際大學學則及本校研究生學位考試辦法訂定之。 本系碩士班研究生之修業相關事項,均須依照本規則辦理。 本系為推展碩士班各項事務,特別成立碩士班課程暨試務委員會,其成員由本系助理教授以上之專任教師擔任。 第四條 碩士班研究生修業年限,以一至四年為限。 本系研究生修習學分須滿足以下條件: 一、至少須修滿本系開設課程三十三學分以及學位論文六學分。 二、所修學分須包括必修科目:研究方法(六學分)、獨立研究(0學分);選修科目:中國文學批評史、中國學術思想史、中國語文學史三門中至少須選修二門。 三、每學期修習學分不得超過十二學分。 四、如修習本校其他研究所或外校研究所課程,須經系主任同意,並至多採計九學分。 第六條 碩士班各項學科成績,均以一百分為滿分,七十分為及格。 一、碩士班研究生資格考試,論文審查部分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修業期間內於本系認可之研究生層級以上正式學術會議(不含研究生層級),或學術期刊發表論文者,不必再行送審。 (二)申請論文審查方式者,送審論文包括代表著作及參考著作各一篇,代表著作須於正式學術會議或期刊公開發表。 二、前項不論何種方式,研究生均須至少參加校內外舉辦之學術演講或研討會十二次(經主辦單位認證,其中校外學術會議至少須三次,此三次學術會議不包括研究生層級之研討會),並撰寫心得報告。 三、申請論文審查方式者,每學期開學後三十天內提出申請,並繳交論文及心得報告,由本系聘請審查委員審核。 碩士班研究生在本系碩士班課程暨試務委員會指導下,至遲須於修業之第二學年第二學期五月底前,聘定學位論文指導教授。 碩士學位論文指導教授人選,原則上由本系助理教授以上專任教師擔任。如有特殊需要,經本系碩士班課程暨試務委員會同意後,得商請校外助理教授以上教師擔任。 碩士班研究生修滿規定學分,資格考試成績及格,方可申請參加碩士學位論文考試。 申請參加碩士學位論文考試之研究生,至遲須於考試學期開學後三十天內提交論文考試申請書與指導教授同意書,並且至遲須於考試前三十天提交打印裝訂完成之論文初稿。 學位考試口試委員由三至五人組成,其中校外委員至少須達三分之一。口試委員原則上由論文指導教授推薦,並經碩士班課程暨試務委員會同意後,經系主任簽請校長聘任。 第十三條 碩士學位論文考試應採公開口試方式舉行。考試成績不及格者,得申請重考,但重考以一次為限。 第十四條 碩士學位論文考試成績及格者,授予碩士學位。 第十五條 本規則經系務會議、院務會議通過,提請教務會議備查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附則:第七條有關資格考試申請時間之修正,自九十三學年度第二學期實施。同條有關資格考試論文審查部分之修正,自九十四學年度第一學期實施。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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