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试题6标准答案及评分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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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试题6标准答案及评分标准

宝鸡文理学院试题参考答案与评分标准 课程名称  法理学     适 用 时 间 2006年6月20日 试卷类别  B   适用专业、年级、班 政法2005级公管3班       法理学B试题参考答案 名词解释题(每小题5分,5×8=40分) 1、法律要素是指构成法律这个系统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元素、部分、因素。法律就是由这些要素构成的集合体。法律要素是多样的多层次的,可以从不同角度分析、分类。一般认为,法律要素有法律概念、法律规范、法律原则、技术性规定等方面。 2、法律概念是对各种法律事实进行概括,抽象出它们的共同特征而形成的权威性范畴(术语)。法律概念具有明确性、规范性、统一性等特点。 3、法律正义是社会正义的一种,是指法律制度的合法性、合理性、正当性,所涉及的所要解决的问题是法律的公正性、合法性的根据。 4、法律意义上的权利是指法律规定,享有权利人具有这样或不这样行为,或要求他人这样或不这样行为的能力或资格。法律上的义务是指法律规定,承担义务人应这样或不这样行为的限制和约束。 5、法律的规范作用是指法律作为行为规范,对人们的意志、行为发生的直接影响,对人的行为所起到的保障和约束作用。它主要包括指引作用、评价作用、预测作用、教育作用和强制作用等。 法的渊源是指法定的国家机关制定的不同分类地位或效力的法的一种分类,是法的一种形式。例如,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等等。 6、大陆法系,又称民法法系、罗马法系、罗马德意志法系、日尔曼法系、法典法系、成文法法系等等,是指法国、德国等欧洲大陆国家在罗马法基础上,以1804年法国民法典和1896年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的法律,以及在其法律传统影响下仿照它们而形成、发展起来的西方各国法律体系的总称。 7、司法独立原则,即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独立于立法机关和行政部门,独立行使司法权,只崇尚法律,服从法律,不受个人、组织、机关的干预,不受社会舆论、个人情感和利益的左右。这要求司法队伍的专门化,司法职业的规范化,司法机关的独立化。这同时也需要独立的律师制度存在和保障,要求律师在身份、职业和提供法律服务等方面的独立。 8、立法,又称法的创制、法的制定、法的创立,从词面上理解,就是订立法律制度之义,是指一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制定、补充、修改或废止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一种专门性活动。 简答题(每小题6分,6×5=30分) 1、①、法是调控人的行为、社会关系的社会规范; ②法是出自国家的社会规范,具有国家性、国家意志性的特点; ③法是规定人们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④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社会规范。 2、(1)秩序是法律的基本价值:①追求秩序是基础性的法律价值,无论在任何法律制度中,秩序都是法律所追求的基本价值,没有秩序就没有法律,就不是法律。②在整个法律价值体系中,法律的秩序价值是其他价值的基础,没有秩序价值存在,其他价值是无法实现的。③追求秩序,对抗无序,对抗无政府状态,反对专制,反对集权,构成了法律的基本使命。④法律是人们对抗无序,反对专制,反对极权最主要的基础和方式。 (2) 法律是实现秩序的基本方式:①建立有序的社会秩序,防止、限制、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冲突是法律的基本功能。②法律具有建立和维护民主政治的运作秩序,使社会权力的运作得以正常进行的积极作用。③建立和维护社会生活秩序,保障人们的权利、自由,使人们的权利义务真正落实。④建立和维护经济秩序,促进社会经济机制,特别是市场经济机制的运作。⑤建立和维护国际社会政治经济新秩序,促进社会和平、发展和进步。 3、法律在社会中具有极为重要的功能、作用。但是,我们在充分认识法的作用的同时,也应该看到法律功能的有限性、局限性。这种局限性主要体现在:(1)法只是许多社会调整方式中的一种,而不是唯一的一种。动用法律处理有些问题,不见得比其它方法成本更为经济,效果更为明显。(2)法的作用不是无限的,不是万能的,并非在任何问题上都是适合的。(3)法律的稳定性和灵活性之间的矛盾一直是法律的难题,法律对千姿百态、不断变化的社会生活的涵盖性和适应性不可避免地存在一定的限度。(4)如果与法律相应的配套技术、措施、制度尚未建立、完善,或者即便建立了,但是尚未真正与法律融为一体的情况下,法律不可能充分发挥自己的独特功能。在认识法律的功能和局限性的时候,我们应该树立正确对待法律的 宝鸡文理学院试题参考答案与评分标准 课程名称  法理学     适 用 时 间 2006年6月20日 试卷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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