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东辉职业技术学校聘用合同制实施细则.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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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东辉职业技术学校聘用合同制实施细则

上海市东辉职业技术学校聘用合同制实施细则 (上海市东辉职业技术学校第七届教工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2004年7月2日讨论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深化我校人事制度的改革,进一步完善我校聘用合同制法制化、规范化管理,根据《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合同制暂行办法〉的通知》(沪人〈1995〉165号)、《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完善事业单位岗位(项目)聘用制度加强聘用合同管理的若干意见》(沪人〈2001〉29号)、《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事业单位人员聘用登记办法〉的通知》、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关于印发〈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事业单位实施聘用合同制办法〉的通知》(浦社发〈2004〉3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学校和与学校建立聘用关系的人员(包括今后新接收的员工和新录用的大学毕业生)。 第三条 聘用合同是学校与受聘人员确立聘用关系,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的协议,聘用合同一经合法签订即具有法律的约束力。 第四条 学校聘用教职员工,贯彻科学定员、平等公开、竞争择优、合理流动的原则,凡签订聘用合同者,即为本校聘用合同制员工。 第五条 对实行聘用合同制的职工,建立《聘用手册》制度(《聘用手册》由上海市人事局统一印制,记载受聘人员的工作经历,作为受聘人员计算工龄、办理社会保险事项的依据)。 第二章 聘用合同的订立 第六条 聘用合同由学校法定代表人与受聘人员签订。签订聘用合同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合同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一)由上级主管部门任命的学校党政领导干部,自任命之日起,即视为学校聘用合同制职工,上级主管部门的任命书视为本校的聘用合同,任期即为聘期。 (二)由选举产生的党组织负责人、工会主席、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复视为本校的聘用合同,任期即为聘期。 (三)除上述人员外的其他员工与学校法人代表签订聘用合同。 (四)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人员,任职期满后不再担任原职务,继续在本校工作的,应重新签订聘用合同。 (五)原本校合同制职工与学校签订的聘用合同,凡未到合同期限的,应当继续履行。聘用合同当事人同意,可按本实施细则重新签订聘用合同。 (六)原本校合同制职工与学校签订的聘用合同期限已到,如与学校续签合同的,应按本实施细则重新签订聘用合同。 (七)2003年1月10日以后本校录用的人员,应按本实施细则签订聘用合同。 第七条 聘用合同以书面形式订立。合同一式三份,当事人双方各执一份,另一份存入受聘人员档案。 第八条 聘用合同的内容 (一)聘用合同的期限; (二)岗位及其职责要求; (三)岗位纪律; (四)岗位工作条件; (五)工资福利待遇 (六)聘用合同变更和终止条件; (七)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 (八)当事人双方认为应当约定的有关事项 第九条 聘用合同的期限 聘用合同期限分为短期、中长期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聘用合同期限由学校和受聘人员协商确定。 3年(含3年)以下的合同为短期合同,对流动性强、技术含量低的岗位一般签订短期合同;3年(不含3年)以上的合同为中期合同;至员工退休的合同为长期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合同为项目合同。 (一)在本校工作已满25年,或在本校连续工作已满10年且年龄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已不足10年的职工,凡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学校应当与其订立。 (二)军队转业干部、复员退伍军人等政策性安置人员可以签订中、长期合同,首次签订聘用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聘用合同的期限不得低于3年。 第十条 学校聘用新进职工,学校与职工双方可以在首次签订聘用合同时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聘用合同期限不满6个月的,不约定试用期;满6个月不到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满1年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个月;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受聘人员为大中专应届毕业生,按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为期1年的见习期制度,聘用合同中不再约定试用期。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聘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订立的聘用合同; (二)采取欺诈、威胁等不正当手段订立的聘用合同; (三)违反诚信原则或公平原则的; (四)权利义务显失公正,严重损害一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聘用合同; (五)未经本人书面委托,由他人代签的聘用合同,本人提出异议的。 无效合同由有管辖权的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确认。 第十二条 在实施聘用合同制中,本校原自行同意离职而保留人事关系的人员,若愿意回校继续工作,且能就工作岗位等事项与学校达成一致的,学校可与其签订聘用合同;若不愿意回校继续工作或工作岗位安排不能与学校达成一致的,学校给予三个月的择业期。择业期满后仍不能与学校签订聘用合同的,职工本人可以提出辞职或由学校按辞退办理。 第十三条 经规定的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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