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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司法公信力生成逻辑
试析司法公信力的生成逻辑
论文摘要 司法公信力已成为当前司法改革最重要的价值理念和目标指向之一。如何才能提升人民法院的司法公信力?就司法公信力生成的基本逻辑和路径而言,需要我们从理念、制度、法官素养、现实载体和民主参与等各个方面综合加以考量。
论文关键词 司法 公信力 生成
在十八大报告中,“司法公信力”、“司法公信”与“公正司法”、“司法体制改革”、“司法公开”、“司法基本保障”并称为六大“司法”关键词,这标志着十八大从国家大政方针的高度,为未来的司法改革确立了基本方向。其中,司法公信力已成为当前司法改革最重要的价值理念和目标指向之一。如何才能提升人民法院的司法公信力?法院司法公信力的提升无疑是一个系统的工程。就司法公信力生成的基本逻辑和路径而言,需要我们从理念、制度、法官素养、现实载体和民主参与等各个方面综合加以考量。
一、司法公信力生成的理念基础
司法要获得社会公众的信赖,更为重要的是在司法运行过程中实现司法公正。司法公正构成了司法公信力生成的基本前提和理念基础,只有实现了司法公正,才能从根本上提升人民法院的司法公信力。
公正作为现代司法的核心价值和理念基础,这是不言而喻的。公正与现代司法有着内在的联系。“司法活动之所以启动,就在于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发生了争议,这一争议表明法律的公正原则发生了扭曲。这就要求通过司法手段矫正并消除这种法律关系的争议,使争议的法律关系恢复到争议前的状态,即恢复公正。很显然,司法的功能意义在本质上要求司法本身具有公正性。如果司法是不公正的,那么它就不能发挥这一矫正功能。”在现代社会,司法应当以公正作为价值取向,不与公正联系的司法就丧失了现代司法的应有之义。
因此,就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司法而言,一方面,公正司法是其首要价值追求和行业规范,在公正面前,司法效率等其他价值处于从属位阶,最终都要以公正价值作为衡量标准。对司法效率的追求是以服从司法公正为前提的,离开了这个前提谈司法效率,只能是一种本末倒置的理解。另一方面,司法公正也是社会公正的实现途径和基本保障。党的十六大提出,社会主义司法必须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这就对社会主义司法提出了更高的标准和要求。司法公正要求法官应该具有法律之内的思考视角和法律责任感,社会公平与正义则需要法官同时兼备法律之外的社会视角和社会责任感。豏通过矫正社会不公的功能,司法是实现社会公正的最后的、最有效的手段,司法公正推动和保障社会公正的实现。豐由此可见,只有实现公正司法,才能够在制度上保障和实现社会公正,才能够获得人民对社会主义司法的尊重、认可、拥护和支持。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司法公正是司法结果公正和司法过程公正的有机统一。社会主义司法公正的目标是保障人民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实现社会正义,因此,最大限度地追求司法裁判结果意义上的公正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的题中之义。然而,在追求裁判结果的实体公正的同时,不能够忽视司法程序上的公正。司法审判程序本身具有内在的公正价值,司法程序公正也是人们对司法的基本价值追求。公正的司法程序能够排除恣意因素,保证司法结果的客观公正,并能较好地尊重当事人的诉讼主体地位,维护所有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结果公正和过程公正的有机结合,体现了社会主义司法的独特魅力,也确保了人民法院司法公信力的提升。
二、司法公信力生成的制度保证
要提升司法公信力,最重要的方面就是要在制度建构上做足功夫。在西方,司法权行使的制度基石是三权分立制度,所谓三权分立制度,就是一个国家的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分别由立法、行政和司法机构行使,并且互相制衡的制度。我国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司法不可能实行三权分立制度。但是,我国同样在宪法层面上确立了司法裁判权的独立行使。我国宪法第一百二十六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因此,从制度上确保司法权的独立行使是司法公信力的制度保障和制度基石。
从制度上来说,要做到司法权的独立行使,必须做到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司法权行使的外部独立。所谓司法权行使的外部独立,就是从整体上来说,法院的司法裁判活动要独立于立法权、行政权,不受立法权和行政权的非法干涉。司法权的外部独立,不是说法院不受外部监督和制约。就立法权与司法权的关系而言,司法机关由立法机关产生并对其负责,但这只是一种权力分工,并不意味着立法权对司法权的干预。就行政权来说,司法权更要在制度上与其实现分割和隔离,法院作为行使裁判权的审判机构必须在人事、财务上独立于地方政府,只有这样,社会公众才有理由信任法院能够公平公正地断案。
第二,司法权行使的内部独立。就中国现行的司法制度来说,要实现司法权行使的内部独立,在制度上必须强调两个方面。首先,在制度上确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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