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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社会管理创新野下的警民冲突
试析社会管理创新视野下的警民冲突
论文摘要 近年来,警察在日常执勤及执法过程中频频遭遇暴力袭击,不仅严重威胁着人民警察的人身安危,更对警察执法乃至法律的权威性提出了极大的挑战。因此,主张将暴力袭警单立为一种独立之罪的声音不时见诸报端。而本文以为,目前的暴力袭警绝大多数仍应归属警民冲突的范畴。这就要求我们的政法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对待暴力袭警案时,不能简单地从预防和打击犯罪的角度对此类案件加以处置,而应从社会管理创新的高度认识和探究化解袭警案件的有效之途,即从严治警,依法用警。
论文关键词 暴力袭警 警民冲突 社会管理创新 法治
近些年来,暴力袭警案件频频发生,已引发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2012年全国两会期间,更有多位人大及政协代表提交议案,建议在《刑法》中增设袭警罪。袭警案件侵害的不仅是人民警察的人身安全,更挑战着警察的执法权威乃至法律的权威。因此,如何从社会管理创新的角度寻求杜绝暴力袭警的良方,将具有深远的社会意义。
一、暴力袭警案件多属于警民冲突范畴
近年来,呼吁设立袭警罪对涉嫌暴力袭警者予以定罪处罚的声音不绝于耳,但笔者以为,如果袭警行为危害严重,现行刑法所列相关罪名足以用来对袭警犯罪进行定罪处罚;而袭警行为倘若并不严重,对其做非罪化处理方才符合刑法的谦抑性原则。暴力袭警虽然危害大,时间长,范围广,但综合分析袭警者与被袭警察双方的情况可以得出,目前的暴力袭警绝大多数仍应归属警民冲突的范畴。
(一)从被袭击的警察一方来看,袭警案表现出以下特点
一是案件大多发生在与群众接触较多的基层公安执法执勤单位;二是受袭击的主要是负责处理交通违法、查处治安案件、处置突发事件和执行抓捕任务等正在执行公务的警察,如社区民警、交警、巡警等,刑警反而较少被袭;三是与涉嫌袭警者相比,被袭的执勤民警往往在人数上处于劣势,很多时候是一人对多人。下图是陕西省公安厅的调查情况,显示遭受袭击的治案警察占绝大多数。
(二)从袭警案发生的直接诱因分析,大体有以下三类
第一类,犯罪嫌疑人为抗拒抓捕而袭警。比较典型的是2011年1月山东泰安袭警案,四名警察死亡。该案中,人民警察在执行抓捕涉嫌杀人的犯罪嫌疑人的过程中,由于对案件的危险性缺乏清醒的认识,没有配备防护措施导致被袭。但此类案件在袭警案中所占的比例并不大。
第二类是民警在查处一般违法案件过程中,案件当事人因不服处理而袭警。比如,2011年5月16日《检察日报》报道的一起袭警案件:交警史英才在处理交通事故过程中,遭到当事人韩方奕及其父亲韩家敏等人的殴打,后经抢救无效死亡。此类案件的起因多微不足道,但其影响及后果往往出乎意料。再如2008年6月18日凌晨,特种兵出身的民警詹某在处理一起因私家车堵门而影响居民出行的治安案件时,被群殴致晕。特种兵出身的警察被打晕,反映了警察的高度克制。更有甚者,山东历下公安分局针对其辖区接连发生的暴力阻碍民警执法事件,拟对受侵害的警察设立“委屈奖”,以安慰那些在执法过程中遭受攻击的警察(《齐鲁晚报》2012年3月12日)。显然,不论是我们的警察。还是政法机关,并没有把袭警者当成应当予以果断打击的犯罪人或者犯罪嫌疑人,而只是将此类事件划归警民冲突之范畴。
第三类是发生群体性事件时,负责维护秩序的警察被当成政府部门的代表而遭袭。最为典型的是贵州瓮安群体性事件。瓮安事件之后,贵州省委书记石宗源三次向百姓鞠躬道歉,并公开表明此次事件背后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当地政府在处置社会矛盾纠纷和群众上访过程中,作风粗暴、工作方法简单,随意动用警力,不但导致干群关系紧张,更损害了警民关系,置警察于矛盾的端口。
从袭警者的职业来看,据陕西省2005年的调查,其职业构成如下:农民331人,占总数的42.3%;无业者181人,占23.1%;个体经营者98人,占12.5%;工人74人,占9.5%;学生36人,占4.6%;其他职业者63人,占8.0%。
警察被袭击,早已有之。但从上面的分析不难看出:当前遭袭击的多是治安警察和交警而非刑警;袭警者以群体性事件的参与者、治案案件的当事人或者其家属为主,而真正涉嫌违法犯罪的嫌疑人袭警的反倒不多。就袭警人员的身份而言,既有社会闲散人员,也包括有一定社会地位的人士;既可能是利益相关者,也可能是围观者。甚至有的袭警者本身并没有直接利益诉求,与被袭警察也没有私仇,而是自认为曾遭受过不公平对待,借机宣泄不满情绪而已。由此我们可以得出一个判断,即当前袭警案的性质大多仍可归于警民冲突,是转型时期社会管理不能适应社会矛盾冲突而导致警民关系恶化的一种表现。
二、袭警案背后的深层原因
将袭警案件放置于转型社会的大背景下进行观察和分析,袭警案频发的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宏观方面
1.社会转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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