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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耶陵與19世紀的德國 東吳大學人權思想史 第七堂課 雷敦龢 歐洲十九世紀思想 歐洲反對人權思想 邊沁1748-1832 馬克斯1818-1883 伊耶陵1818-1892 中、日人權思想肇始 如何翻譯rights 清末民初的中國歷史背景 康德1724~1804 支持人權 自立為人尊嚴的基礎 尊敬人等於尊敬他們的自由與自立 人權是創造者給我們的最神聖禮物 倫理建立於理性、不建立於人性 總時當人類(或自己或他人) 為目的,別只當他為手段 19世紀人權進步 男人投票權 工人工作環境 兒童工作與教育 反對奴隸貿易與制度 婦女運動(婦女投票權) 革命:1830年、1848年等 歐洲反對人權思想 一 邊沁Bentham1748-1832 自然權利是胡說八道 自然權利是口才的亂說即在亂加亂 權利乃法律之子:實在的法律出生實在的權利 為我而言權利與法律的權利是同樣 自然權利是一個無父之小孩 彌爾J S Mill 1806-1873 彌爾是邊沁的學生,因此要保持「多數幸福的原則」 ,不過他不完全否定倫理方面的權利。 「權利指合理地要求社會保護他的權,或藉著法律或藉著教育與大家意見。假如此要求足夠合理,我們認為,他就有權利得到這件事情。 」 歐洲反對人權思想 二 馬克斯Karl Marx 1818-1883 人權是中階級的人的產品 人權屬於自私的個人,所謂「公民」 法國人權忽略人的社會成分 共產社會不需要人權 不過,馬克斯關心工人及勞工, 對後來的社會權有大的貢獻 歐洲反對人權思想 三 伊耶陵 von Jhering 1818-1892 1872年《權利競爭論》 1900年起由梁啟超翻成中文 加藤弘之Kato Hiroyuki《人權新說》 (日文版1882年;中文版1903年) 權利的目在和平,而達此目的之方法,則不離戰鬥。 《權利競爭論》 目錄 法律/權利的來源 法律生活是鬥爭 為自己權利鬥爭是一個權利受害的人對自己應施行的義務 肯定自己的權利是對社會的義務 國家生活中,法律鬥爭之重要性 今日羅馬法律與為法律鬥爭 法律/權利的來源 一 法律的目標是和平。 達到此目標的方法是戰爭。 因為法律必須天天準備抵抗邪惡的攻擊—且到末日不能不這樣作—它不可以放棄用戰爭。___________________ 權利的目在和平,而達此目的之方法,則不離戰鬥。有相侵者,則必相拒;侵者無已時,故拒者亦無盡期。質而言之,則權利之生涯競爭而已。 (梁啟超 譯) 法律/權利的來源 二 法律的生命是競爭—國家之間的競爭、國內主權的競爭、階級及個人的競爭。 全世界的法律是藉奮鬥所得的。 所有存在的法律原則必須先用力奪取; 任何法律上的權利—無論全國或個人的權利—要求我們準備來肯定和保護它。 法律/權利的來源 三 權利者,不斷之勤勞也。勤勞一弛,而權利即歸於滅亡。 (梁啟超 譯) 客觀與主觀法律/權利 客觀定義:法等於國家所實踐的法律原則。 主觀定義:抽象法則實踐於人的具體法律權利。 兩方面法律遇到障礙,因此必須奮鬥,在前者國家要確定法律,與國內非法狀況奮鬥。新法是否慢慢發展?否,新法必須與傳統奮鬥。 法律/權利的來源 …法律的一切偉大貢獻—如廢除奴隸制度、廢除農奴制度、確定土地財產自由、工業自由、信仰自由等—皆必須首先藉暴力競爭才能得到,而且這些競爭常需要幾百年才成功。 法律的誕生,如人之誕生,永遠有暴力的產痛陪伴。 第二章:法律/權利生活是鬥爭 討論「為具體法律的奮鬥」 人的法律權利受害時,他面對的問題,是要奮鬥或投降;前者捨平安取法律,後者捨法律取平安,因此問題是:哪個犧牲比較好? 伊耶陵認為大家有義務反對不義、抗爭惡。 第三章:為自己權利鬥爭是一個權利受害的人對自己應施行的義務 要為自己的權利奮鬥,不是因為自己要得到更多,更重要是為權利本身奮鬥,如英國人被旅館騙時,寧願多等幾天,甚至賠錢,不要損害其權利。奧地利人則寧願多付錢。 伊耶陵《法律/權利為達到目標的手段》1877~1883 Law is the sum of the conditions of social life in the widest sense of the term, as secured by the power of the State through the means of external compulsion. 法律是一切社會條件的總數,由國家的權力所獲得的經過外在壓力的措施。 梁啟超 論權利思想1902年 權利為人形而上的最重要的,且與禽獸不同。 「權利何自生?曰:生於強。」 「權利思想之強弱,實為其人品格之所關。」 日本與中國對西方的不同反應。 仁與義的對比:「仁者,人也。我利人,人亦利我,是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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