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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文主义法学视野下的解决权利冲的原则

PAGE PAGE 10 人文主义法学视野下的解决权利冲突的原则 刘国利 本文发表在《法律科学》2007年第4期 目录 关于解决权利冲突原则的主要观点 权利位阶原则 权利平衡原则 最大利益原则 保护弱者原则 权利克制原则 内容提要:人文主义法学在解决权利冲突上的作用主要体现在如下方面:人的需要和利益的多元性决定了解决权利冲突的原则的多元性;人的需要的层次性决定了权利位阶在一定范围内存在;为抑制权利的消极作用,应当克制权利的过度膨胀;解决权利冲突的原则与自由裁量权之间存在约束与反约束的关系。可以尝试提出解决权利冲突的五个原则:权利位阶原则、权利平衡原则、最大利益原则、保护弱者原则、权利克制原则。每一个原则各有其适用范围。应考虑权利冲突的不同情况选择适用不同的原则。 关键词:权利冲突 权利位阶 以人为本 人文主义法学 权利冲突是指法定权利的冲突,即正当合法的权利之间由于未明确划定权利的界限而 发生的冲突。在一般情况下,违法行为对合法权利的侵犯不属于权利冲突的范畴。但是,在某些特殊情况(如侵犯他人著作权而申请商标权的情况)下,合法权利与侵权行为的界限难以划清。因此,权利冲突问题与侵权行为常常混杂在一起。权利冲突产生的原因在于人的求利本性和资源的稀缺性。权利就是法律保护的利益。权利冲突的实质是利益冲突。权利冲突案件实际上就是利益纠纷案件。权利冲突问题原本是法理学界和民法学界的一个热点问题。也可以将权利冲突的研究推广到其他法学学科领域,使之成为整个法学领域的一个普遍问题。 一、关于解决权利冲突的原则的主要观点 (一)权利位阶论 功利主义者认为:满足不同需要所带来的幸福总量是不同的。边沁认为,计算人的快乐(幸福)与痛苦的数值时应当考虑强度和广度(感受到某项快乐与痛苦的人的范围)等因素。[边沁:《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商务印书馆2000年版,第87页] 法律的目的就是追求快乐、避免痛苦。如果满足一种需要比满足其他需要将带来更多的快乐,那么,这种需要就应当得到优先满足。 有学者注意到了社会生活中存在的利益位阶关系。博登海默认为,某些相互冲突的利益之间存在着“位序安排”、“先后顺序”,他认为:“生命的利益是保护其他利益(尤其是所有的个人利益)的正当前提条件,因此它就应当被宣称为高于财产方面的利益。健康方面的利益似乎在位序上要比享乐或娱乐的利益高。” (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400页。 (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400页。 还有学者指出:“现代侵权法所保护的利益,其基本位阶次序是:人身权最先,财产权益次之,经济利益再次之。依据利益位阶的不同,对相应的民事行为作效力评价时亦应反映出多层次性。” 韩世远:《免责条款研究》[J],载于梁慧星《民商法论丛》第二卷,法律出版社1994年版,500页。 “利益位阶论”与本文的权利位阶论具有一致性,构成了对权利位阶论的支持。 韩世远:《免责条款研究》[J],载于梁慧星《民商法论丛》第二卷,法律出版社1994年版,500页。 有学者在马斯洛的需求层次说的启示下尝试提出了一个权利位阶的体系。不同的权利 由高位阶到低的位阶次序依次为:(1)生命健康权;(2)基本财产权、劳动权、休息权、最低生活保障权;(3)性权利、生育权;(4)生活安宁权、安全保障权;(5)自由权、平等权;(6)文化教育权、社会尊重权、政治自由权以外的政治权利;(7)非基本财产权;(8)非基本权利:如自我实现权、娱乐权、追求更高层次的精神享受的权利等。 付智勇,刘晋元:《公民的权利位阶初探》[J],青海师专学报2003年第3期,第71页。 付智勇,刘晋元:《公民的权利位阶初探》[J],青海师专学报2003年第3期,第71页。 有学者认识到了权利位阶的复杂性和相对性。有学者认为:“尽管权利体系中存在着一定的权利位阶,但是,权利的位阶并不具有整体的确定性,不可能形成像化学元素表那样先在的图谱。” 林来梵、张卓明:《论权利冲突中的权利位阶》[J],《浙江大学学报》2005年第6期,第9页。 该观点对我们的启示是,不可能用权利位阶论解决所有的权利冲突问题。笔者认为,绝对的权利位阶论是错误的,而主张权利位阶在一定范围内存在的相对的权利位阶论是可以探讨的。 林来梵、张卓明:《论权利冲突中的权利位阶》[J],《浙江大学学报》2005年第6期,第9页。 (二)权利的平等保护论 权利的平等保护论是在批驳权利位阶论的过程中形成的。有学者认为:“权利体系并没有位阶关系,权利体系内的各权利种类之间应是平等的。……我们不好笼统的说,哪种权利优于哪种权利。我们很难说基本权利优于普通法权利,言论自由就重于名誉权;我们也很难说实体权就重于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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