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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支出-云南中创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2009年亏损的调整:2009年当年亏损为650万元。由于土地增值税清算年度缴纳的600万元土地增值税已经全部分配到以前年度,因此当年扣除的土地增值税600万元应该进行纳税调增。重新调整后,该企业2009年亏损为50万元(650-600)。 2010年1~6月汇缴计算:2010年1~6月,申报汇算亏损50万元,上期未弥补亏损50万元,可以结转到清算所得弥补亏损的所得额为100万元。 清算所得计算:2010年7月开始,阳光房地产公司进入注销清算,经过重新计算后,企业上期亏损为100万元,所得为200万元。经过计算后应申报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应补税100×25%=25(万元)。 企业退税额的计算:企业合计退税=118.8+60-25=153.8(万元)。 THANK YOU 如果您有涉税方面的问题需要我们为您解决,请拨打我们的业务联系电话: 张晶13987150719 08710871我们将竭诚为您提供优质的服务! (1)建成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 (2)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 (3)建成后有偿转让的,应计算收入,并准予扣除成本、费用。 5.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购建筑材料时,自购建材费用不能重复计算扣除。 6.企业行政管理部门(总部)为组织和管理生产经营活动而发生的管理费用应记入期间费用,不能记入开发间接费用的。 7.分期开发项目或者同时开发多个项目的,其取得的一般性贷款的利息支出,应按照项目合理分摊。 8.利用闲置专项借款对外投资取得收益,其收益不得冲减利息支出。 9.质量保证金的扣除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第二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根据合同约定,扣留建筑安装施工企业一定比例的工程款,作为开发项目的质量保证金,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建筑安装施工企业就质量保证金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具发票的,按发票所载金额予以扣除;未开具发票的,扣留的质保金不得计算扣除。” 10.房地产开发费用的扣除问题 国税函[2010]220号第三条第(一)项、第(二项)款规定: (一)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在按照“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 (二)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 11.土地增值税清算中利息费用的扣除技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第三条规定: (一)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在按照‘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 (二)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全部使用自有资金,没有利息支出的,按照以上方法扣除。上述具体适用的比例按省级人民政府此前规定的比例执行。” 基于以上政策规定,应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文件中规定税前扣除的金融机构利息费用不能超过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这里的“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基准利率和浮动利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34号公告)的规定,企业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 “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中,应包括在签订该借款合同当时,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业提供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该金融企业应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可以从事贷款业务的企业,包括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是指在贷款期限、贷款金额、贷款担保以及企业信誉等条件基本相同下,金融企业提供贷款的利率。既可以是金融企业公布的同期同类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业对某些企业提供的实际贷款利率。 第二 ,国税函[2010]220号规定的扣除比例都是5%“以内”或者10%“以内”,上述具体适用的比例按省级人民政府此前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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