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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法:地下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法律制度问题探析
我国地下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法律制度问题探析
2010级经济法专业梅婷
[摘要]:我们知道地下水是人类赖以生存的资源,然而现实生活中地下水资源的污染和破坏日益严重,本文主要是从我国地下水资源的现状及其开采利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出发, 着重分析了我国现行地下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法律制度中存在的缺陷与不足, 以及加强和完善我国地下水可持续利用相关法律制度的必要性.
[关键词]:地下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法律制度
20 世纪80年代以来,全球地下水开采量的急剧增加导致了一系列严重的生态环境问题,引起了世界各国的高度重视。2003年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在黎巴嫩首都贝鲁特和肯尼亚首都内罗毕同时向全世界公布《地下水及其对环境退化的敏感性:全球地下水评估及其管理抉择》报告,揭示了全球地下水危机现状,号召各国积极行动起来,立即采取对策, 避免污染和过度使用地下水。而在我国,地下水不仅是重要的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要素, 而且其在保障城乡居民生活、支持经济社会发展、维持生态平衡等方面也具有重要作用,尤其是在地表水资源相对贫乏的北方干旱、半干旱地区, 地下水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一、我国地下水开发利用现状
据统计, 我国可更新地下淡水资源总量达8700亿, 约占我国水资源总量的32%, 其中地下淡水开采资源为2900亿m3。1999 年我国总供水量为5613亿m3, 其中地下水源供水量1075亿m3, 占总供水量的19.1%, 到2001 年地下水源供水量上升到总供水量的19.7%。目前,我国城市地下水的日平均开采量约为6005.67万m3,其总开采量约占城市总供水量的三分之一左右。在省级行政区中, 地下水源供水超过50%的有河北、北京、山西等,其中河北省高达80.9%。可见,地下水资源已在我国国民经济与生活中占据了无可替代的位置。
二、我国地下水开采利用中存在的问题
由于长期以来我国只侧重于经济发展, 客观上忽视了对环境和自然资源的保护, 我国地下水资源遭到了一定程度的破坏。目前在我国地下水开采利用过程中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 损耗问题。主要是由于地下水超采引起的。地下水超采是指一定区域内多年平均地下水实际开采量超过了多年平均地下水可开采量。损耗问题最主要的表现就是地下水位的持续下降, 这也是目前世界各国面临的最普遍的地下水问题。地下水位的下降又进一步带来了地面沉降、地面塌陷、荒漠化及沙化、海水倒灌入侵等各种问题。我国地下水损耗问题十分严重。近20年来,我国北方地区特别是黄、淮、海三片,地下水用水比例不断上升,成为这些地区的重要水源。天津、西安、太原、洛阳、呼和浩特等市, 连年过量开采地下水,地下水位大幅度下降,形成了区域地下水降落漏斗,且不断扩大。
(二) 水涝和盐渍化。主要是由于排水不当、粗放灌溉等活动引起的。我国西北地区土地盐渍化形势十分严峻。据统计,自上世纪80 年代以来,甘肃酒泉有近6.67km2 耕地因盐渍化十分严重而弃耕,近1.33km2 耕地处于低产。
(三) 地下水污染。主要是由于工业、生活污水的不合理排放,农业化肥、农药的施用等引起的, 目前地下水污染也成为世界各国面临的又一主要问题。我国地下水污染严重的地区主要分布在城镇周围、排污河道两侧、地表污染水体分布区及引污农灌区等。地下水环境污染呈现出由点向面、由城市向农村扩展的趋势。全国约有一半城市市区地下水污染比较严重, 由污染造成的缺水城市和地区也日益增多。
三、加强和完善保护我国地下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法律制度的必要性
目前, 我国有关地下水资源保护的相关法律制度主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中有着不同程度的规定。相对于地下水资源保护的现状而言, 我国现有的相关法律制度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 缺乏对地下水资源的开采利用,尤其是对超量开采地下水行为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水法》对地下水资源保护作了一定程度的规定。但对于超量开采地下水的行为,仅在第三十一条中有所规定:“从事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防治水害等水事活动, 应当遵守经批准的规划; 因违反规划造成江河和湖泊水域使用功能降低、地下水超采、地面沉降、水体污染的, 应当承担治理责任。”其中适用该条款的前提是开采行为违反规划,并且对如何承担相应的治理责任也未做出明确规定。
(二) 缺乏针对农村地下水资源保护的法律法规。
农村用水尤其是农业生产用水在我国总用水量中占了极大的比重。据统计, 2001年农业用水占了全国总用水量的69.2%,在一些地表水缺乏或农业水利设施不完善的地区,地下水更成为农业用水的主要来源。而农业生产中化肥和农药的使用, 污水灌溉等行为也会对地下水资源造成不同程度的污染和破坏。而我国目前极少有专门针对农村地下水保护的相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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