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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学作业3
监督学作业3
运用监督学的基本原理和相关知识,结合实际撰写一篇小论文。(1500字左右)答案选一关于党内监督党内监督是指党内政治生活中,党员之间、组织之间,党员与组织之间按照党章党纪的有关规定,从思想、纪律等方面,对党组织和党员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规党纪情况的监督和督促。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是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搞好党内监督,才能保证党内民主,从而不断地巩固党的执政地位。
党内监督严格地说来是一种自觉的、主动的过程,是在党内组织内部范围内,依靠党自身的力量实行的自我约束和完善,强调的是通过党自身的力量解决自身的问题。党内监督就其政治含义而言,它是一种预防的机制,是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增强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的重要手段。
加强党内监督是反腐倡廉的关键环节。我们党是执政党,执政党的党内监督,关系到执政权力的正确行使,人民的根本和人心向背,党的阶段基础和群众基础的不断巩固。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很重要的是要通过加强党内监督,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增强党的凝集力和战斗力,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能力。
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近几年虽然党内监督的力度不断加大,也取得了实实在在的效果。但在党内监督上,还存在着一些问题。
一是一些领导缺乏党内平等的民主意识,自持位高权重,凌驾于党组织之上,只许自己监督别人,不许别人监督自己。而腐败现象又恰恰发生在这些领导干部的身上。
二是监督不了。一些领导干部往往是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集一身,“党的领导”变成“个人领导”,最后的结果必然是“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
三是无力监督。现行的纪检监察机关是实行双重领导体制,作为上级监督下级容易,而下级监督上级就很难。就出现人们常说的上级监督下级太远,下级监督上级太难,同级监督太软,法纪监督太晚,舆论监督太泛的现象。极易造成失监、失察、失真的现象,甚至出现所谓的监督“真空区域”
四是监督渠道不畅。如在一些部门办事公开透明度不高,权力运作、重大事项决策、干部选拔等工作公开性不强,公开范围不广泛,干部群众获取信息还存在不对称问题,致使在行使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方面受到限制。
针对上述所存在的问题,应采取积极的应对措施。
一是要加强宣传教育,增强党内监督意识,努力营造主动监督、乐于监督、支持保护监督的浓厚氛围。
二是突出监督重点,强化监督的综合效果。要突出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领导队伍负责人是党内监督的重点,要通过合理的分权,强化内部制约,变“集权”为民主决策,杜绝少数大包大揽,个人说了算现象。同时要强化对腐败多发部位、环节和重点领域的监督,积极探索、寻求规律,完善制度,防止因垄断等而引发权力滥用问题。要在领导干部权力运行的全过程中实施监督,把事前事中事后监督有机地结合起来。
三是要完善监督体制,提高监督的内在权威。首先积极报开展巡视工作,实现巡视监督与信访监督的相互结合,巡视情况与干部考察的相互勾通,巡视成果与廉政档案的综合利用,推进巡视工作的规范化。其次要积极探索建立以上级纪委监察机关领导为主,同级党委领导为辅的体制,保证纪检监察机关相对独立地实施监督检查权。同时要进一步扩大纪检监察机关的职权范围,改变纪委对科级以上领导干部的违纪只有初核权、没有立案权的现状,真正赋予纪检监察机关对违纪案件独立的立案权,检查权和处分权,不断增强纪检监察工作的权威性、独立性。监督的双向性与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
自侦案件、批逮的监督问题。人民检察院除监督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侦查外,还负责刑讯逼供、徇私舞弊、贪污贿赂和渎职犯罪等案件的自行侦查工作。检察机关的自侦案件缺乏监督,几乎不受外部力量的制约。虽然,审查逮捕部门和审查起诉部门间有一定的制约关系,但内部的制约监督流于形式,难于发挥实际效果,产生了检察机关监督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的侦查活动,但自己的侦查活动不受监督的怪现象。另外,批捕行为由自己实施监督,自己监督自己,出现了监督的双向性。
庭审过程中的监督问题。《刑事诉讼法》第169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开庭审理活动检察机关既是诉讼活动的参加者又是监督者。监督行为与出庭公诉行为合为一体,无论从理论上还是从实践上来说,都是不应允许的。
审查起诉、抗诉的监督问题。检察机关作为刑事诉讼活动的主体,又同样作为刑事诉讼活动的监督主体,处于一个系统之中,同一身份履行监督和起诉、抗诉职能,容易出现监督的双向性。减刑、假释等执行中监督的问题。执行行为也是法律监督中重要的一个环节,特别是司法实践中,有违法减刑、假释的现象,不断的减刑、假释实际上是将裁判权逐步的分化,现在的监督机制当中检察机关对执行中出现的问题缺乏监督力度,笔者认为,减刑和假释等执行行为应改由法律监督委员会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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