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认识系统中的主——客体相关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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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认识系统中的主——客体相关律

试论认识系统中的主——客体相关律 夏 甄 陶 中国人民大学哲学系 一 认识是一个系统。它包括认识的主体、认识的客体和介于两者之间的中介三个单元系统或基本因素。它们之间的关系构成认识系统的基本结构骨架,可称之为认识系统的“解剖结构”。但是这种“解剖结构”是在有目的的活动和功能表现的过程之中动态地存在的。一旦停止了活动和功能表现,这种“解剖结构”就会解体。因此,我们可以把认识看作是一个具有“解剖结构”、由有目的的活动和功能表现集合起来并产生一定(认识)结果的动态系统。 认识属于作为主体的社会的人。它植根于社会的人所共有的生存发展需要和本质力量,并表现于社会的人为满足生存发展需要和实现本质力量而展开的活动过程之中。人的生存和发展表现为既要保持自身内部世界的内稳状态,又在内部世界内经历着构成因素的涨落变化,并通过自组织活动使其内稳状态不断突破原有水平而达到新的水平。人的内部世界要保持其内稳状态;这种内稳状态所经历的变化,也是在内部世界的范围内进行的。从这一角度看,人的内部世界似乎是一个封闭系统。但是,人是在同外部世界的相互作用中生存和发展的。人的内部世界的内稳状态及其变化,总是在同外部世界之间不停顿地进行着物质的、能量的和信息的变换分不开的。而且,要保证对内部世界的内稳状态及其变化的准确有效的和有序的调节和控制,也同对外部世界的相关因素的准确有效的和有序的了解和掌握密切相关。因此,人的内部世界本质上是一个同外部世界相互作用的开放系统。贝塔朗菲在谈到生命有机体的本质时写道:“每一个生命有机体本质上是一个开放系统。它在连续不断流入与流出之中,在其组分的不断的构成与破坏中维持自己,只要它是有生命的,它就永远不会处于化学的和热力学的平衡状态,而是维持在与平衡状态不同的所谓稳态上。这是通常所说的新陈代谢这个基本生命现象的真正本质。”(《一般系统论 基础 发展和应用》,清华大学出版社1987版,第三步6页)人的内部世界本质上也是这样的开放系统。只有作为这样的开放系统,人自身的生存和发展,人的内部世界的内稳状态及其变化,才能得到有序有效的维持和保证。 从上述观点来看认识,可以断言,认识决不是单纯发生在人自身内部世界的内稳封闭过程,而是一个发生在展开于人与外部世界的扩展着的相互关系和相互作用的开放过程。因此,既然人的生存和发展是一个同外部世界进行物质的、能量和信息的变换过程,人的内部世界的内稳状态及其变化同外部世界的相关因素有着密切的联系,那么,对外部世界和外部相关因素的认识,就成了人的生存和发展的先决条件。人是一个系统,又是世界系统的一个部分;而人又必须把对外部世界的反映纳入自己的系统,把外部世界变为自己的一部分,以形成人的内部世界和外部世界相统一的人的世界。这是人与世界的关系的一个显著特点,认识就是这个特点的一个表现。认识虽然是内向地为了人自己的生存和发展,为了保持和保证人的内部世界的内稳状态及其有序的变化过程,但它必然是而且必须是外向地指向外部世界,特别是指向同人民自己的生存和发展密切相关的对象性因素(当然,这并不排斥对人自身或人的内部世界的内向的自我认识,在这种情况下,人自身或其内部世界被当作是观念地外化了的认识的对象)。只有这样,才能构成现实的认识环路系统。在这里,明显地表现出了认识的开放性。不过,就认识作为一个环路系统来说,它也具有封闭性和开放性的两重性。          人的认识既然外向的指向外部世界,毫无疑问是以外部世界的预先存在为客体性前提或对象性基础的。但是,认识既然属于人,是人在认识,当然又是以人自身内部世界的结构和平功能,以人自身的本质力量和认知定势为主体性基础的。在认识的观念目的领域内和认识的实践目的领域内,都可以说是人内部世界对外部世界的“同化”和“顺应”。外部世界是先在地、客客观地存在着的,但人对外部世界的同化和顺应的范围和程度,则决定于人自身内部世界的现实的结构和功能,决定于人自身的本质力量和认知定势的现实发展水平及其作用的现实发挥程度。 人是一种实践的有意识、能思维的社会存在物。他不仅有以结构高度复杂、功能高度完善和极其多样、极其灵活的脑为中心的神经系统,而且能制造和使用工具,能发明和运用语言符号,能社会地积累本质力量和对象性活动,能不断地重复其认知定势,因而其内部世界和外部行为的的可塑性结构、可塑性功能和可塑性方式,是没有生物学意义上的物种极限的。从类的角度来看,存在于人的内部世界的本质力量和认知定势具有一种不断超越其原有状态和原有水平的趋势。虽然在具体的历史条件下,人的内部世界的时空结构和功能,它所包容的本质力量和认知定势,是历史的受限制的,因而,“同化”和“顺应”外部世界的范围和程度也是历史地受限制的。历史地看,人只能“同化”和“顺应”同人自身的内部世界和现实本质力量与认知定势相适应的外部对象世界。在这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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