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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大学生权益的法律保障及维护
浅谈大学生兼职权益的法律保障及维护
学院:金融学院金融学 姓名:徐丹妮 学号:2009250079
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及金融危机的影响,高校学生的就业压力日益增大,因此高校学生在大学期间就利用各种方法和途径来提高自己的综合素质,积累实践经验,如加入各种社团、参加各种社会实践活动等,而更多的同学选择的是兼职。但在兼职过程中他们的权益经常遭到侵害,为此高校兼职学生应学会在我维权,学校也应为学生给予指导和帮助,社会也应努力规范兼职市场,从法律角度对兼职学生进行保护,共同为学生创造一个良好的兼职环境。
一.学生在兼职中权益受侵害的主要原因
(一).社会方面
1.法制不健全
社会对大学生兼职难于认定为就业,因此得不到劳动法等法律的有效保护。根据1995年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号文明确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将在校学生在外打工不视为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因此,在校大学生也就不受劳动法调整和保护。2008年曝光的西安某五星级酒店大学生在兼职中不被认定为员工,且每天工作十个小时但不足社会最低工资案,即是证明。
2.中介市场混乱
据调查2008年,大学生通过中介机构寻找兼职的比率为25.7%.可见大多学生都是通过中介机构获得兼职服务的,但中介市场十分混乱,甚至有不少非法中介利用大学生的单纯进行诈骗,不良中介正一步步吞噬大学生的权益。
不良中介一般具有以下几种特征:
没有固定的中介人员;没有固定的办公地点;非中介机构 ,打着中介机构的幌子。这些不良中介通常都是采取先收费后中介的手段 ,要求大学生一次性交纳中介费用 ,然后再给大学生介绍工作。而且中介提供的这些服务往往都是一次性的,有时还会和聘方演“双簧戏 ”来诈骗高校学生。而聘方对大学生要求苛刻 , 当大学生对工作感到不满意再回头找中介时,他们就以种种借口拒绝再为大学生服务。
3.欺骗和变相收费
雇主往往利用大学生对高薪的渴望心理,以优厚的报酬作为诱饵吸引大学生,使其一步步靠近并坠入预设的陷阱。他们也会用变相收费的手段让兼职的大学生预先交纳押金或者一些其它费用,如体检费,建档费等等 ,然后会以大学生工作不负责或是损坏公司物品、影响公司声誉等借口辞退大学生,而押金也就成了他们的囊中之物。另外由于多数兼职大学生没有法律意识不与用人单位签任何协议 ,出现兼职期间报酬减少 ,时间加长等侵权现象后他们也往往自认倒霉,或者认为这是小事不必太计较。
(二)”互联网”的作用。大多高校都没有形成正规的兼职团队,即使有也没有运行好其“互联网”,学生之间不能有效传递信息,即使有人权益被侵害也无法与其他学生沟通。
(三).自身方面
1.价值观偏离
兼职学生认为做兼职拿钱是最重要的其它的都不重要,同时由于经济实力、社会地位、社会知识的影响,往往在权益受到较小的侵害时不想自找麻烦,认为“退一步海阔天空”。
2.不重视劳动协议
学生在签定协议书时很少关注协议书的有关事项,对工作的时间,工资能否拿到等情况,很少与用人单位进行沟通,不明确工作情况,为以后权益受侵害埋下隐患。
二、兼职大学生与用人方关系的法律定位
从事兼职活动的大学生与用人方之间成立的是一种怎样的关系?这是当今颇受社会和学界争议的问题,也是意图通过法律途径保障兼职大学生权益必须解答的首要问题。
要准确地把握兼职大学生与用人方之间关系的法律属性,就必须明确劳动关系和民事雇佣关系的联系和区别。从历史事实上看,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关系是从民事雇佣关系中逐步分离出来而形成的一种独立的社会关系。民事雇佣关系产生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劳动关系与民事雇佣关系存在本质区别是: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地位是不平等的,用人单位在经济地位上处于优势,劳动者则处于相对的劣势;在民事雇佣关系中,双方是自由、平等的,即双方在订立民事雇佣契约时可以平等的进行协商。也正是基于此,劳动关系才被独立于民事法律关系之外,纳入社会保障法律部门,成为劳动法的调整对象。从外在形式上看,劳动关系表现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等基于有偿劳动而发生的各种关系。民事雇佣关系则表现为一个人(即雇员)在一定的时间内在他人(即雇主)的指挥和控制下按照双方的约定为雇主提供劳务,并按一定的约定方式取得报酬的关系。
因此,对于兼职大学生与用人方之间关系的法律属性不能一概而论。就目前而言,不少兼职大学生与用人单位—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等建立了比较稳定和正式的关系,有较固定的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和工作报酬等,这些兼职大学生已经成为了事实上的“劳动者”,除了“在校大学生”这个身份之外和一般劳动者没有什么本质的区别。因而这部分基于有偿劳动而发生的相对固定的关系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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