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从性别视看农村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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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从性别视看农村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

试析从性别视角看农村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   论文摘要 本文以澜沧拉祜族自治县农村女性为探究视角,分析当地农村妇女的土地承包权受损的原因,结合当地情况提出了相应的建议,旨在为当地政府提供一些较为可行有效的解决措施,希望通过国家和社会力量来保护农村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论文关键词 农村妇女 土地承包经营权 保护   澜沧县全县总人口约47.06万,77%左右的人口均为少数民族,包括拉祜、佤、傣、哈尼等民族。全县的农业人口有43.39万,可以明显看出农业人口所占的比重是极大的。自1980年实行家庭联产承包经营责任制以来,农村产业结构得到有效调整,农民耕作、种植的积极性显著提高。改革开放不仅发展了经济,也促进了法治的发展,我国《宪法》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各方面赋予了妇女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婚姻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妇女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文件中也都明确规定了妇女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且与男子平等地享有。然而由于习俗、继承以及婚迁等方面的因素,农村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并没有得到有效的保护。   一、澜沧县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到损害的因素   在对澜沧县的调查中发现,随着经济、文化、法律等的不断发展,很多农村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得到落实,在农村拥有可以自己进行承包经营的土地,而其中“出嫁不出村”的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到的保护程度最大,因为婚嫁并没有影响其在本村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因此总能从娘家或者婆家分到土地。目前,虽然多数女性的该项权利都受到了不同程度的保护,但是却仍旧有不少农村妇女的此项权利受到严重损害,对这部分妇女,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得不到有效保障的因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传统观念的影响   在相对落后的农村地区,尤其是在偏远、观念较为传统的少数民族地区,受民族习惯和封建思想的影响,在家庭生活和继承的过程中,女性和男性往往受到区别对待,尽管“男尊女卑”的观念已经逐渐淡出人们的生活,但是“重男轻女”的思想却仍旧存在。澜沧县的农村地区也不例外,在继承上的体现就是尤为明显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一项财产权,在进行继承分配时就因重男轻女的思想使一些已婚妇女和适龄未嫁女没有分配到该项权益。   (二)婚姻状况的变化   因为婚姻的变化,女性出嫁后,一部分妇女从娘家得到了土地,也有一部分妇女在婆家分到了土地,也存在着在娘家和婆家同时分到土地的情况。但是却有一部分妇女,结婚后娘家土地被收回,婆家又并未对其分与土地,导致自己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完全受损。另外,对于绝大多数离婚的妇女而言,其离婚后婆家对其不分或者少分土地;一部分女性虽然在娘家对土地进行经营,但是并非对土地获得承包经营权,只是娘家人让其对土地享受收益;丧偶的妇女,其中一部分的情况与离婚妇女相类似,而也有一部分妇女继续对原土地进行承包经营,婆家人未进行干涉,也未被发包方收回。另外,“非嫁农”的妇女,在嫁入村后,一般都是和丈夫共同对其丈夫的土地份额进行承包经营,发包方在新一轮的土地承包开始之前并未为其进行土地分配。   (三)政策制度的影响   三十年不变的法律制度,以及“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土地政策成为影响农村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重要因素之一。因为承包期的限制,导致很多妇女在其人生中最重要的几十年里处于无地状态,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做法则造成了农村土地分配的不均衡,再加上重男轻女和子女比例不协调的双重作用,使一些妇女无法切实享有该项权利,娘家或者婆家都采取了不分或者少分的做法,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名无实。   (四)妇女本身的因素   风俗习惯、婚姻状况、政策制度影响了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但是也无法排除妇女本身的因素。首先,妇女的法治观念淡薄。一方面,由于教育水平的限制和法律宣传的欠缺,一些妇女根本不知道这是法律赋予的和男子平等享有的权利;另一方面,一些妇女仍然还禁锢在传统的旧观念里,认为与生俱来就是男子享有这项权利(当然,这样的群体是极少数的)。其次,妇女的维权意识不够。一些妇女是因为不知自己享有该项权利,但是也有一些女性知道这是自己的合法权益,但是在受到侵害时却没有采取有效的救济措施,一般就是在家庭内部进行协商,或者是找村寨里有威望的“寨老”帮忙进行调解,而很少有妇女积极主动采取法律手段来解决这种问题。同时,一部分妇女觉得这种事情一旦动用法律就会伤害到家庭内部的关系,并且还会被别人“看笑话”,因此选择忍气吞声。   (五)土地收益较少,挫伤了妇女维权的积极性   一部分妇女知道自己有该项权利,也知道一旦自己的权利受损可以采取诸多救济措施,知道可以用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但是她们却选择放弃这项权利,原因就是因为觉得土地承包并没有使自己获得太大收益。一方面,无论是仲裁还是诉讼,手续都较为繁琐,还需要花费时间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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