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新修改的民诉法野下的民事检察息诉和解机制研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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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新修改的民诉法野下的民事检察息诉和解机制研究

试析新修改的民诉法视野下的民事检察息诉和解机制研究   论文摘要 新修改的民诉法第209条规定将检察机关受理申诉置于最后一道环节,当事人的申诉如得不到检察机关的支持,在没有其他后续救济途径的情况下,当事人最终的息诉工作将由检察机关承担,这将会导致检察机关息诉工作压力的增大,民事检察部门有可能会成为息诉服判的专门机构。本文应对新修改的民诉法,对息诉和解工作方式,从工作方法和机制构建等方面,进行了系统研究,旨在为检察机关构建一种科学合理的非裁判性纠纷解决制度,有效化解民事诉讼纠纷,以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论文关键词 前置条件 检察监督 息诉机制   新修改的民诉法第209条规定,只有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逾期未对再审申请做出裁定的或再审判决、裁定有错误的案件,检察机关才能够受理。民讼法修改前,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可选择向人民法院或检察机关申诉,人民法院和检察机关的息诉工作压力是相同的。新修改的民诉法第209条规定将检察机关受理申诉置于最后一道环节,在没有其他后续救济途径的情况下,当事人最终的息诉工作将由检察机关承担,这将会导致检察机关息诉工作压力的增大,民事检察部门有可能会成为息诉服判的专门机构。笔者认为,息诉和解这种工作方式可以应对息诉问题,加强维稳工作,更好地发挥构建和谐社会的作用。在实践中,检察机关对息诉和解这种工作方式缺乏分析、归纳和总结,导致认识与界定不一,没有最终形成制度体系。本文应对新修改的民诉法,对息诉和解工作方式,从工作方法和机制构建等方面,进行了系统研究,旨在为检察机关构建一种科学合理的非裁判性纠纷解决制度,有效化解民事诉讼纠纷,以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一、民事检察息诉和解方式   民事检察息诉和解可以在案件的受理、审查、再审等各办案环节,通过息诉和解、再审和解、执行和解等多种方式,有针对性的做好案件当事人的工作,最大限度地促使双方解决纷争。   1.息诉和解。经审查认为申诉案件不符合监督条件的,在送达不支持监督申请通知书的同时就案说理,释法到位。   2.执行和解。为了钝化当事人矛盾,减少讼累,取得办案实效,在充分尊重当事人双方意愿的基础上,积极探索以执行和解的方式,妥善解决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和矛盾,这样既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减少了缠讼缠诉现象。   3.案外和解。在办案过程中,始终以化解矛盾纠纷,切实解决人民群众的实际困难为己任,认真开展民事检察工作。对申诉人合理合法的诉求,注意在案外加强与相关职能单位、部门的协作配合,整合资源,形成合力,多角度、多渠道寻找解决问题的方案,保证办案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4.再审和解。注重案情分析,对于抗诉或再审检察建议后法院再审中适合调解并有和解可能的案件,尽可能配合法院做好当事人双方的调解工作,让当事人切实感受司法的人文关怀。   二、民事检察息诉和解的工作方法   从目前实践经验来看,息诉和解的方法技巧,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   1.案例引导法。为了增强教育说服的效果,检察机关在做息诉工作前,可以为当事人提供似案例,供其参考。由于案例具有示范作用,可以增强当事人对自身纠纷的处理原则和处理结果的预见性,进而提高调和成功率。   2.换位思考法。在检察和解工作中要换位思考,全面了解掌握双方当事人的心理,找准争议焦点作为切入点,适时把握和解时机,消除弱势群体容易产生的误解和对立情绪,避免矛盾升级,争取在互信互让的基础上达到和解目的。   3.集体调解法。主要适用于群体性申诉案件或同期同类的相似案件,这类案件往往申诉人数众多,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可以通过“结”一案达到“和”一片的效果。检察机关在处理此类案件过程中,可以先通知所有案件的当事人到场,通过对其中一案的调和,促使其他当事人合意的形成。   4.圆桌听证法。对于一些涉及面广、影响面大或双方当事人各执一词、争议较大的申诉案件,检察机关可以邀请当事人信赖的亲朋好友、人大代表、法律专家等,采取圆桌方式,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听证。在双方当事人充分陈述、出示证据、开展辩论、旁听人发表意见的基础上,共同辨明案件的是非曲直,分析法院裁判的正确与否,从而消除当事人的疑虑,减轻对立情绪。   5.检调对接法。即在息诉和解过程中,检察机关可以通过检调对接工作机制,联合相关的政府机关、司法部门、村委会、居委会等共同参与调解,多方协力促成申诉双方和解的方法。   6.亲情劝说法。对于一些法院裁判无误而申诉人难以接受的案件,检察机关需要耐心的解析法院据以裁判的法律依据,并利用亲情、友情、乡情等来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积怨,拉近双方的情感距离,促使合意形成。   7.面对面法。对于一些事实清楚、责任明确、冲突不大的申诉案件,检察机关可以促使双方当事人“面对面”的直接交流,认真倾听双方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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