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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新政解读对策
附件3:2011年1月31日青岛新政全文: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 1、对已有1套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能够提供本市一年以上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对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无法提供一年以上本市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向其售房。 2、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的有关规定、房地产税收政策的有关规定、境外机构和个人购买住房管理的有关规定。 3、限购政策实施期间,购房人在签订房屋交易合同网上备案时,应如实填报《购房人及家庭成员情况申报表》。 4、房地产开发企业、经济机构与购房人串通、提供虚假信息的,由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法严肃查处,并暂停其网上签约。 5、房地产交易登记机构在受理房地产登记时,应查验《申报表》和购房人的户口簿、结婚证等证件,凡不符合本规定的,不予受理登记。 6、2011年全市住房建设用地供用总量要保持在1500公顷以上,其中,市区供用总量要达到500公顷以上。 7、落实保障性住房、拆迁安置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和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的中低价位、中小套型商品住房配置比例。 8、2011-2013年,市区新开工保障性住房不少于30000套、限价商品住房不少于30000套,解决不少于6万户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 9、加强房地产经纪机构管理。 10、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前,不得以认购、预定、认筹、排号、招募会员、发放VIP卡或要求意向购房人在指定银行存款等任何形式接受房屋预约、预订、变相预售。依法严肃查处未批先售、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行为。 11、加快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 12、健全完善住房工作责任制。 附件4:2011年1月21日济南新政全文: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房地产调控政策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发展的通知 一、进一步加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力度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继续加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力度,逐步完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多层次住房保障体系,切实落实国家、省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土地征用、资金投入、税费优惠等政策,确保2011年全市新开工保障性住房2.5万套(廉租住房2000套,公共租赁住房2.3万套)。同时,大力推进棚户区改造,年内基本完成市区集中连片棚户区改造任务。 二、严格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各商业银行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对贷款购买商品住房的家庭(包括购房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首付款比例调整到30%及以上;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严格执行首付款比例不低于50%、贷款利率不低于基准利率1.1倍的规定;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暂停发放贷款。要加强对消费性贷款的管理,禁止用于购买住房。对不能提供1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地居民暂停发放购房贷款。 严格落实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政策。家庭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购买自住普通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第二次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购买自住普通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50%,贷款利率按同期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利率的1.1倍执行;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停止发放贷款。 三、实行限定居民家庭购房套数政策 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至2011年12月31日,本市及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只能在本市市区范围内(包括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长清区和济南高新区)新购一套新建商品住房。交易时间以市房地产信息系统网签购房合同时间为准认定。对违反该规定的购房者,相关部门将不予受理房产登记申请。 四、进一步加强商品住房销售管理 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商品房预售许可管理规定,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一房一价对外销售。销售价格调整幅度超过10%的,必须重新申报预售方案。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在取得预售许可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严禁捂盘惜售、虚假销售、哄抬房价等违规行为。对销售价格异常的商品房项目,有关主管部门应及时约谈企业负责人,责令其限期整改,直至采取暂停网上签约、合同备案等行政措施,切实保障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上级有新政策出台,按新政策执行。 附件5:2011年2月15日成都新政全文: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进一步加快推进住房保障做好房地产调控工作要求的实施意见》 (一)努力实现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 根据国办发〔2011〕1号精神,我市将按照目前的房价水平和经济发展目标,以及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速度和居民住房支付能力,合理确定2011年度我市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为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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