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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
人大法学考研综合课整理
1、诉讼标的
诉讼标的,是指当事人之间争议的请求法院审判的民事实体法律关系或民事实体权利。其具体含义是:
诉讼标的是指当事人之间存在的民事实体法律关系或原告所享有的民事实体权利;
诉讼标的是指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的民事实体法律关系或原告所享有的民事实体权利;
诉讼标的是指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的请求法院审判的民事实体法律关系或民事实体权利。
诉讼标的不同于诉讼请求,诉讼请求是指原告以诉讼标的为基础提出的具体的尸体请求。
2、诉的合并
诉的合并包括主观合并和客观合并。诉的主观合并,又称为主体合并,是指诉讼当事人的合并,其典型的形态是必要的共同诉讼和以其为基础的群体诉讼。诉的客观合并是指诉讼标的的合并,即在同一个诉讼程序中,同时存在两个以上的诉讼标的和诉。诉的合并可以在一个诉讼程序中同时解决多数人之间的纠纷或者多个纠纷或案件,能够满足诉讼效率的基本要求和增强诉讼制度解决纠纷的基本功能,同时也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减少矛盾判决。
诉的客观合并必须具备以下要件:
合并的数个诉讼标的或数个诉须由同一原告向同一被告在同一诉讼程序中提出;
合并的数个诉讼标的或数个诉须适用相同的诉讼程序;
受诉法院对合并的数个诉都有管辖权。
诉的客观合并包括单纯合并、预备合并和选择合并。单纯合并是指在同一诉讼程序中,同一原告对同一被告提出两个以上均需审判的诉讼标的或诉。预备合并通常是指在同一诉讼程序中原告提起主位之诉,同时提起或者追加提起备位之诉,原告请求若主位之诉败诉则对备位之诉做出判决,若主位之诉胜诉则备位之诉无需审判。选择合并是指在同一诉讼程序中,原告提出两个以上的诉讼标的或诉,其中任一诉讼标的或诉获得胜利判决即达到诉讼目的,不得再对其他诉讼标的或诉做出判决。
3、反诉
反诉是指在本诉的诉讼程序中,本诉的被告以本诉的原告为被告,提起的与本诉相关的诉。本诉被告称为反诉原告,本诉原告称为反诉被告。反诉以本诉为存在前提,无本诉则无反诉。反诉具备诉的构成要素,不同于本诉而是另一个诉,反诉也具有一定的独立性。
反诉必须具备以下要件:
通常情况下,反诉是本诉被告对本诉原告提起的;
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起反诉;
反诉与本诉必须适用相同的诉讼程序;
反诉与本诉在诉讼标的、诉讼请求或案件事实方面存在着法律上的牵连关系;
反诉的管辖应当合法。
4、诉讼抵消
债务抵消在民事诉讼中进行的叫做诉讼抵消。在诉讼中,当同时符合债务抵消要件和反诉要件时,被告可以请求诉讼抵消或提起反诉。诉讼抵消的特点是:
诉讼抵消并非一个相对独立的诉,并不改变本诉的原被告地位;
诉讼抵消无提起或申请方面的特殊要求;
诉讼抵消与原告之诉合并审理,对诉讼抵消不得作出单独的判决;
本案的判决对抵消的债权具有既判力,未抵消的债权不受既判力的约束。
5、诉权消灭
民事诉权的消灭主要有以下情形:
已被合法提起诉讼或处于审理过程中的民事纠纷;
法院已经做出确定判决的民事纠纷;
已经做出具有既判力的其他法律文书的民事纠纷;
法院依法裁定终结诉讼的;
撤诉后,法律规定不得再提起诉讼的民事纠纷;
被执行人对第三人拥有到期债权时,在强制执行中,法院依法裁定执行该债权的,对该债权,被执行人没有诉权;
对于涉外民事纠纷,外国法院作出的判决或外国仲裁机构做出的裁决,被我国法院承认的。
6、处分原则
处分原则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支配和处置自己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原则。处分原则包括:
⑴处分权的主体仅限于当事人;
⑵处分行为必须是基于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
⑶当事人处分的对象既包括民事权利,也包括民事诉讼权利;
⑷当事人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的主要表现:是否起诉、撤诉、调解、上诉、申请再审、申请强制执行;
⑸处分权不是绝对的:法院和检察院为了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可以干预当事人违反和规避法律的行为。
处分权与审判权的关系:
⑴处分权合理制约审判权;
⑵审判权应当指导、监督处分权的行使;
⑶审判权应当保障处分权的实现。
7、诚信原则
诚信原则即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法院、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和进行民事诉讼时必须公正、诚实和善意。尽管我国民事诉讼法没有确立诚实信用原则,但是无论从社会背景还是法律规范分析都体现了诚实信用原则所蕴含的精神。诚信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的确立,是个人本位主义的传统诉讼观向社会本位的现代诉讼观转变的需要,适应了现实诉讼关系多样化和复杂化的需要。诚信原则在民事诉讼法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针对当事人
⑴排除不正当诉讼状态,即一方当事人不得以不正当手段和方法骗取有利于自己的诉讼状态;
⑵禁反言:一方当事人有义务从事对方所预期的一定行为时,实际上实施的却是完全违背对方预期的行为;
⑶诉讼权利失效:当事人一方由于长期没有行使诉讼权利,致使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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