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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讲 刑事诉讼主体和流程
第一节 刑事诉讼的主体 一、刑事诉讼的主体 二、刑事诉讼主体的职能分工 控诉与审判职能的模糊性 《刑事诉讼法》第7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第三条 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 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私人侦探问题和私人抓犯罪分子问题 2. 辩护职能的弱势性 《刑事诉讼法》第11条: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一律公开进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 第33条: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第九十三条 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第二节 刑事诉讼的流程 刑事诉讼流程 立案——侦查——公诉——审判(两审终审) 一、受案、初查、立案 《刑事诉讼法》第83条:“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 从整个刑事诉讼过程看,立案是刑事诉讼程序的第一个阶段;从具体的步骤和内容看,立案包括收案、初查和立案三项内容。 二、侦查措施 侦查措施,是指侦查机关在侦查破案和预防犯罪的过程中,依照法律规定、针对特定的侦查对象采取的各种侦查手段和方法。 侦查措施的分类 (1)按侦查措施运用的方式分,分为公开性措施与秘密性措施; (2)按侦查措施的功能划分,分为取证类、控制类、查缉类、强制类 (3)按侦查措施运用的时机及功能分,分为常规措施、紧急措施和强制措施等。 三、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刑事诉讼法》第129条:“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第136条 凡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必须查明: (1)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 (2)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 (3)是否属于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 (4)有无附带民事诉讼; (5)侦查活动是否合法。 四、起诉至法院审判 第138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1)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犯罪嫌疑人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3)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本次课结束 资料:公、检、法分工负责 公安机关 国家安全机关 检察机关 军队保卫部门 监狱 1、公安机关简介及侦查管辖 公安机关简介: (1)我国公安机关组织体系,从纵向机构设置来看包括: 国家公安部 省公安厅 市公安局 县公安局(公安派出所) (2)我国公安机关组织体系,从横向职能划分来看包括: 犯罪侦查、治安管理、监所管理、边防管理、出入境管理、消防管理、交通管理、保卫警卫、装备财务、人事训练、警务督察等机构。 公安机关刑事侦查部门主要有: 【刑事侦查局】 在公安部设有刑事侦查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设有刑侦(警)总队;在地、市、州公安局设有刑侦支队;在各县、市、区、旗公安局设有刑侦大队。县、市、区、旗刑侦大队向辖区内派驻若干个责任区刑警队,责任区刑警队是公安机关最底层的实战单位。目前,全国刑警总数近15万人 。 【经济犯罪侦查局】 1998年10月,公安部成立经济犯罪偵查局领导全国的经济犯罪侦查工作,如今全國所有省份和直轄市都建立了专职的经侦队伍:省公安厅设经济犯罪侦查总队,下设科;地(市)公安局设经济犯罪侦查支队,下设大队;县(市、区)公安局设经济犯罪侦查大队。全国有经侦民警3万余人。 【证券犯罪侦查局】 2002年3月,根据证券犯罪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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