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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宰场疫情报告制度.doc
屠宰场疫情报告制度
篇一:定点屠宰场管理制度[1]
动物入场及动物产品出场登记制度
1、动物在进入定点屠宰场时,应持有有效的产地检疫合格证明并须经驻场检疫人员查证验物,证物相符的方准入场,同时做好记录。
2、证物不符或无有效产地检疫合格证明的或未经检疫的动物,关入隔离观察圈,隔离观察30天后进行重新检疫,合格动物方可屠宰,不合格动物进行无害化处理。
3、动物屠宰后经过驻场检疫人员宰后检疫、合格动物产品经检疫人员出具检疫合格证明、加盖验讫印章后方可出场。不合格动物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同时作好产品流向登记。
检疫申报制度
1、屠宰动物前业主或货主应当向驻场检疫员提前申报检疫(提前6小时)。
2、经检疫合格的动物方可屠宰,对伤残等须急宰的动物应经驻场检疫员检查同意后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3、不得屠宰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动物,不得屠宰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动物。
4、生猪宰后对头、蹄、内脏和旋毛虫进行检验,对检疫合格的生猪产品,加盖验讫印章后方可出场,对牛羊等动物屠宰后按国家相关规定实施宰后检疫。
5、未经宰后检疫或宰后检疫不合格的动物产品,不得出场销售。
6、对经宰后检疫不合格的动物产品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置。
疫 情 报 告 制 度
1、严格遵守《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 《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发现动物疫情,规定、程序上报。
2、定点屠宰场动物疫情报告实行法人负责制,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负责人为动物疫情报告第一责任人。
3、驻场动物检疫人员发现动物疫情,驻场检疫班组负责人要及时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人进行汇报。
4、发现疑似重大动物疫情,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及时与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沟通,按规定、程序上报。
5、不得瞒报、谎报、迟报、漏报动物疫情,不得阻碍他人报告动物疫情。
6、严格遵守动物疫情发布规定,未经允许,任何人不得擅自发布动物疫情。
7、违反本制度,造成动物疫情扩散蔓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消 毒 制 度
1、有专职卫生消毒工作人员,有必备消毒器械,并有15日以上的消毒药品库存。
2、场区出入口、生产区门口设符合要求的消毒池,定期清洗、更换消毒药,常年保持消毒液的有效浓度。
3、进场动物,在进入待宰栏之前要按规定进行消毒。运载动物车辆进行消毒后离场。
4、屠宰加工场地和屠宰工具做到宰前、宰后各消毒一次。
5、屠宰或检疫检验过程中,如所用工具触及带病菌的屠体或病变组织时应将工具彻底消毒后再继续使用。
6、选择符合国家规定的,对病原体敏感的消毒药,严格按比例配制,消毒药应现配现用,交替使用。
7、保持厂内清洁卫生,无污水、血渍、污物积聚。生活区每季度不少于一次大消毒。
8、发生动物疫情时的消毒,按国家疫情处理的规定执行。
9、定点屠宰场法人是本单位动物防疫消毒安全第一责任人,驻场动物检疫人员负责动物防疫消毒的技术指导,监督消毒工作。
无害化处理制度
1、检疫中发现的疫死畜禽及染疫畜禽产品,按照规定在检疫人员监督下进行无害化处理。
2、各市动物防疫监督管理机构对无害化处理制度的落实进行严格的监督管理和检查,对不执行制度及造成疫情传播者,按法规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3、必须建立无害化处理档案,对无害化处理的畜禽及畜禽产品必须作好记录,并列入档案管理。
4、无害化处理措施和方式必须按照动物防疫法有关规定和GB16548-2006进行处理。
5、无害化处理的场所建设必须科学合理,远离居民区、水源和交通要道等,并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篇二:定点屠宰场检疫工作管理制度
定点屠宰场检疫工作管理制度
一、县级以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辖区定点屠宰场检疫监督工作并派驻检疫人员具体实施检疫。
二、定点屠宰场检疫工作实行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法人负责制,驻场检疫期间由班组负责人负责检疫监督工作。
三、建立岗位责任制,实行责任目标管理,职责明确、责任到人、政务公开。
四、驻场检疫班组负责人负责填写定点屠宰场检疫工作日志,并负责监督对陕西省定点屠宰场检疫登记表的填写。
五、驻场检疫人员要接受班组负责人的领导。
六、在发生认为需要上报的情况时,驻场检疫班组负责人要及时向所属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人进行汇报。
七、严格依法办事。按照农业部《动物防疫法》、《畜禽屠宰卫生检疫规范》《生猪屠宰检疫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行使动物检疫监督职责。
八、严格执行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农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文件规定。
九、严格执行疫情报告制度,不谎报、瞒报、缓报疫情。
十、违反工作纪律,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给予严肃处理。
定点屠宰场检疫人员工作制度
一、严格执行《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廉洁奉公,不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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