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要过四重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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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要过四重门

法官要过四重门 法官的任务是化解各种矛盾纠纷。化解的好坏取决于法官必须具有卓越的才华、良好的道德、渊博的学识和高超的专业技巧。如今案件越来越多,也越来越难办。在我看来,法官要办好案件,必须要过学识、经验、良知、智慧的四重门。   学识之门。法官不是一种大众化职业,而是一种专业性很强的职业。司法活动是专业化极强的专门活动,是法官依据证据来查明事实,根据法律来做出裁判的创造性活动,司法活动的规律和特点决定了法官必须掌握专门的法律知识和技能。没有知法懂法的学识本领,我们可以说这个人是一个好人,但绝不可能是一个好法官,法官的名声与尊贵是来自于他的真才实学,来自于他知法懂法,来自于他办案的能力和水平。   法官是吃“法律饭”的,天天与法律打交道,必须精通法律,熟悉各种规则,只有具有专业的知识和技能,才能解决纠纷,才能出色地完成任务。如果不精通法律,如果没有深厚的法律功底作支撑,怎能面对纷繁复杂的关系,怎能让民众信服,对法律知识一知半解,没有自己专业定位和专业特长,当“万金油”是永远注定成不了名法官的。   良医能妙手回春,庸医则能变相杀人,好工匠能铸造出锋利无比的宝剑,一般工匠只能打造出铁器而已。法官就像医生一样,就像铸剑的工匠一样,同一个案件,有的法官能把它断好,有的法官却把它办砸,这就是学识问题、能力问题。一个好的法官,就应该是个好的名医,是个好的工匠,是个有着高超技艺的法律专家。法官之所以地位崇高,备受世人称赞,就是因为对法官的遴选很强调其专业背景和法律水平。没有才华难以担当社会的重任,素质不高就难以担当“社会正义的守护者”的精英角色。   从价值选择上讲,一名优秀的法官应当是个伦理学家、政治学家;由于法律还会涉及到一些技术问题,如概念的理解、原则的贯通、条款的应用、判决书中对法律和事实的阐释等,此时法官还必须是个逻辑学家、语言学家;此外,审判活动还不是简单的找法、造法过程,不是一个简单的制作、下达裁判文书的过程,同时它还是向当事人和社会公众传达审判信息、与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乃至公众进行公开的对话、宣传法律和法制的活动,在这种情况下,法官又必须是个心理学家和循循善诱、因势利导的法律宣传家。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对法官的决疑能力、整合水平、平衡技巧都提出了很高的要求。此时,法官的才华与学识,不仅体现在他知法懂法,学识渊博,逻辑缜密,而且必须兼顾相关的社会知识,必须深刻领会立法的意图、精心探求法律的目的,对于人性、社会和法律背后的深层次问题给予应有的关注和考量。   经验之门。 司法裁判是操作性、实用性很强的裁判活动。法官有文凭、有学识很重要,但法官重要的是能够解决问题,是有解决纠纷的办法、经验和技巧。这就是英国大法官柯克所说的,司法是一个人需要用二十年以上的时间才可能完全掌握的艺术。司法源于生活、高于生活、复制生活、回归生活,法律不可能做到面面俱到、没有遗漏以便法官照单请客、对号入座、随用随取,案件不是“1+1=2”的机械适用过程,一个好的医生是不会从教科书上抄药方来给病人医病,同理,一名只会纸上谈兵的法官是不能很好地解决纠纷的。   如果一旦让技巧和工艺占了主导地位,就会导致机械主义和文牍主义。如果没有丰富的经验,心智被杂多的形式所蒙蔽,创造性被机械的工作所埋没,就只能是被动的适用纸上的法律条文而非主动地发现法的价值和真谛。法官在处理案件时所炼就的技艺和积累的经验,包括驾驭庭审、参与调查、展开询问、主持调解、撰写判决等,这些经验决定着案件的走向。   法官要善于把经验和知识进行有机结合,一方面,法官要具有现代的司法理念,居中裁判、严格依法办案、遵循程序正义;同时,为了更好地消除社会矛盾、逐步建立社会大众对法律的信仰,真正做到案结事了,法官还必须熟悉中国的国情,了解中国的社会,把握基本的社情民意,在实践中摸索和提高自己的经验。法官的裁判虽然符合了法律的规定,但司法没有让社会大众承认和接受,司法没有与社会达成共识,司法的社会性和务实性就成了问题。法官在查明案件事实后,应该学会多从经验的、常识的角度分析问题、认识案情,尽量弥合双方当事人的情绪对立、利益对立、意见对立。老百姓对“司法公正”以及对法律的认识和感受决不是来源于理论家闭门造车的论证,而是来源于丰富的生活和实践。如果我们只从理论上说得过去,但忽视了在司法实践中进行必要的说理与沟通,我们以冷冰冰的面孔机械办案,即便是铁面无私执法如山,当事人对这种“看不懂的方式”实现的正义又怎能服判息诉?法官的经验不是简单的就案办案,在法律上说通说透了,更多的是要总结和提炼一些能真正解决纠纷的方法、技巧和水平,最大限度地追求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只有经验,法官才能熟练地解决纠纷,法律才有说服人的力量和值得尊重的基础。   品格之门。当事人为争议的权利、利益冲突起诉到法院后,总是寄希望法官公正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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