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环境权无过失责任之探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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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环境权无过失责任之探析

试论环境侵权无过失责任之探析   论文摘要 随着科学技术和社会生活的进步发展,环境污染问题日益凸显,由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所造成的环境侵权现象已成为我国乃至全球普遍关注的焦点。环境侵权作为一种新型的特殊的侵权行为,在其归责原则适用上也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无过失责任原则的确立和适用既弥补了环境领域的不足,也更有利的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护生态环境。   论文关键词 环境侵权 无过失责任原则 适用   一、环境侵权的综述   (一)环境侵权的释义   环境侵权是一种特殊的侵权,是指由于人为原因向自然环境中排放污染物从而使环境的物理属性、化学、生物特征发生改变导致环境受到污染,侵害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法律事实。   (二)环境侵权的特殊性   作为一种特殊的侵权行为,环境侵权的特殊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主体间不具备平等性与互换性,加害人与受害人双方力量差异巨大。当事人双方在主体地位上存在着明显的差异性,首先污染环境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的加害人往往是具有强大的经济实力、科技创新能力及法律地位的工厂或者企业,而受害人一般是不具优势的普通公众,往往没有抵抗和规避能力,在环境侵权面前处于一种无可奈何的境地。   2.环境侵权的对象、范围和程度复杂而广泛。在污染环境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中,不光表现为传统侵权行为中对象和范围特定的情形,而且在很多情况下表现为不特定的多数混合污染对不特定的对象权益的同时侵害。   3.环境侵权的损害发生具有间接性和潜伏性。污染环境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往往不直接产生侵权结果,即加害人的行为首先作用于自然环境这个媒介,然后通过环境而间接使人致害。有时损害结果与加害行为同时产生或随加害行为而产生,但更多的是要经过一定时间后才会爆发,因此,环境侵权的损害所引起的疾病多具有潜伏性。   4.环境侵权的侵害过程具有延时性和缓慢性。在污染环境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中,因为环境侵害具有复杂性和潜伏性的差异,不会因为其侵权行为的停止而马上消除影响,而是在自然环境中停留、潜伏许久,从而使得环境损害的延时性和缓慢性表现得更加明显。   二、无过失责任原则的合理化   (一)无过失责任原则的确立   随着科学技术和社会生活的进步发展,环境污染问题日益凸显,由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所造成的环境侵权行为已开始威胁人类的生存和发展。由于污染环境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具有的特殊性,仅仅用过失责任原则来解决环境侵权归责问题已无济于事。为了弥补过失责任原则在环境侵权领域的不足,无过失责任原则便应运而生。正如我国学者王泽鉴所指出的,其基本思想“乃是在于对不幸损害之合理分配”,使无过失责任原则的确立赋有了鲜明的时代意义。   无过失责任的涵义是由美国学者巴庭兰于1916年在《哈佛法律评论》一文中首次提出的。无过失责任是指加害人给他人造成人身、财产的损害后,不评论加害人主观上的罪过,都需要对已造成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环境侵权中的无过失责任是指所有的单位或个人,只要是自身的污染危害环境行为给他人造成了人身、财产损害的,即使自己主观上没有罪过,也要对其造成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大多数学者认为,最初的无过失责任出现在德国1838年颁布的《普鲁士铁路法》。该法典中提到:铁路部门在运输乘客和货物的过程中,因为中转对他人人身、财物造成损害的,应负赔偿责任。容易致人损害的企业,即使企业主不存在过失,也不能以无过失原则作为其免除赔偿责任的理由。随之而来,各国陆续将无过失责任原则作为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之一,适用于法律规范的特别规定中。   (二)无过失责任原则顺应时代的发展需求   无过失责任原则并非一诞生就适用于环境污染侵权,而是应用在工业事故领域。随着科学技术和社会生活的进步发展,工业发达国家的环境污染和破坏所造成的污染环境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日益突出,才使得无过失责任原则很快被引入环境损害赔偿领域之中并在环境侵权领域取得一席之地。一方面,由于这种新型的环境侵权与一般的侵权行为截然不同,也就使传统的过失责任原则对解决环境侵权归责原则问题显得很苍白无力。为了弥补过失归责原则的不足和适应现代社会的需要,适用无过失责任原则不仅可以避免过失责任原则的弊端,而且在污染环境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中也体现了无过失责任原则中的公平合理的民法思想。另一方面,实行无过失责任原则有利于增强加害人的高度责任感,促使他们严格要求自身与环境相关的生产活动,积极进行治理与保护,防止侵权行为的发生的同时也是对现代工业和科技发展产生的对人的巨大危险的一种法律和道德的回应。   三、无过失责任原则在环境领域的适用   根据环境侵权的特殊性和无过失责任原则确立的合理规划,使无过失责任原则的适用也趋于合理化。因为各国规定的无过失责任原则的差异性,所以其反映在污染环境致人损害的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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