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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矿业一通三防
淮北矿业 “一通三防”技术管理规定
矿井通风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一条 矿井必须建立系统合理、设施完好、风量充足、风流稳定的通风系统,确保通风系统合理可靠。
第二条 矿井生产水平和采区,都必须布置单独的回风巷,实行分区通风。通风网络简单,采掘布局合理,尽量减少或避免角联通风。
第三条 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采区应布置四条上山,轨道上山进风,回风上山回风;运输上山、行人上山应处于进风流中,一般情况下只供本巷道用风。
采区进、回风巷(上山)必须贯穿整个采区,严禁一段进风一段回风。
采区上、下山巷道工程必须按设计要求施工到位,形成完整的通风系统,否则,不得验收投产。
第四条 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采区,低瓦斯矿井开采煤层群和分层开采采用联合布置的采区和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的采区,必须设置一条专用回风巷。
专用回风巷只能作为回风巷道,不得用于运料、安设电气设备及铺设非本安型电缆。在突出危险区,专用回风巷内不得行人,巷道进出两端内5米处设置栅栏揭示警标,每旬应检查一次巷道通风、支护等情况,进入专用回风巷前要提出申请经通风副总工程师批准,并有记录可查。
第五条 严禁“剃头”开采,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严禁下山开采。
第六条 采区设计要编制专门的“一通三防”设计(包括通风系统、瓦斯治理、防尘、防自然发火、安全监控等内容),要符合《煤矿安全规程》(以下简称《规程》)规定、通风安全有关规定和瓦斯治理的需要,做到“两同时、两超前”(同时设计,同时审批,超前施工,超前验收)。
第七条 矿井通风系统设计及改造应做到“大断面、强支护、少联通、降阻力、减设施”。
矿井的进、回风井、风硐和主要进、回风巷道的风速不得超过《煤矿安全规程》(以下简称《规程》)规定最高风速的80~90%。矿井总进、总回风巷设计风速一般不得超过7m/s,采区进、回风巷设计风速一般不得超过5m/s。
第八条 每个风井的负压一般不应超过2940pa(300mmH2O)。否则,应采取降阻措施。
第九条 矿总工程师每季度至少组织召开一次通风系统简化优化专题会议,研究通风系统简化优化工作。尽量减少通风设施,减少采区内部漏风,每个采区的风门总数一般不得超过15组。保持系统正规合理、稳定可靠。矿井通风阻力分布合理,矿井有效风量率要达到87%以上。
第十条 矿井改变通风系统时,要制定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改变采区或采区内部通风系统时,经矿总工程师批准。改变矿井、一翼或一个水平的通风系统时,必须编制通风设计及安全技术措施,并报集团公司(股份公司)审批。
第十一条 新建矿井进、回风井贯通后,要及时实现全负压机械通风;未实现全负压机械通风前,不得将局部通风机安设在井下。
第十二条 新矿井投产前,必须进行矿井通风阻力、主要通风机性能测定工作,以后每3年至少进行1次矿井通风阻力测定、每5年至少进行1次主要通风机性能测定。矿井转入新水平生产或改变一翼通风系统后,必须重新进行矿井通风阻力测定和通风系统优化工作。
更换矿井主要通风机前必须进行矿井通风阻力测定,根据通风阻力测定结果,通过通风网络解算确定更换风机方案。
第十三条 矿井必须加强井巷维修,确保通风断面满足要求。每年由矿总工程师组织进行一次通风巷道普查,每季度由通风副总工程师组织有关单位至少进行一次主要进、回风巷道检查,确保通风巷道失修率不超过7%,严重失修率不超过3%。通风巷道的失修、修护情况报表每月上报集团公司或股份公司。
第十四条 一般情况下,一个采区内布置回采工作面不得超过2个、同一煤层掘进工作面不得超过4个。
一个采区同一煤层的同一阶段或相邻阶段,在采动应力集中影响范围内,严禁两个回采工作面相向回采。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各采区的同一煤层只能有1个回采工作面进行生产,严禁超强度组织生产。
第十五条 新水平、新采区、新区段在未形成通风系统前,原则上只准两个掘进工作面相向贯通。不准在同一掘进巷道中另开掘其它巷道。
准备采区必须在采区构成通风系统后,方可开掘其它巷道,采煤工作面必须形成全负压通风后,方可回采。
第十六条 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采煤工作面不得随意施工机风联巷,确需施工机风联巷时,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报集团公司(股份公司)审批。
第十七条 加强采煤工作面两巷维护管理,加大巷道支护强度,机、风巷断面不得小于设计断面的70%,满足通风要求,且最小断面不得小于3.5m2(薄煤层保护层开采除外)。
第十八条 井下爆炸材料库、充电硐室、采区变电所、瓦斯抽放泵站等必须有独立的通风系统。回采工作面通风方式的选择,必须满足治理瓦斯的需要,严禁使用局部通风机通风,不得长期使用风帘、风障导风处理瓦斯。
第十九条 必须按规定绘制矿井通风系统图,标明风流方向、风量和通风设施以及其它主要参数。通风系统图每月更新一次,由通风区长、通风副总、总工程师审阅签字后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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