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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性化学物质运作奖励办法
【法规名称】?毒性化学物质运作奖励办法
【颁布部门】?
【颁布时间】?1999-12-01
【效力属性】?已修正
【正 文】
毒性化学物质运作奖励办法
第 1 条? 本办法依毒性化学物质管理法 (以下简称本法) 第四十二条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毒性化学物质运作人或负责人,符合本法第四十二条各款规定之一者,中央主管机关得择绩优运作人或负责人予以奖励。 第 3 条? 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所称连续十年未违反本法规定者,系指毒性化学物质运作人或负责人于毒性化学物质公告后至参加选拔时连续运作该毒性化学物质期间满十年者。 第 4 条? 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所称致力毒性化学物质之预防及设备改善绩效卓著者系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研发低污染、低毒性之毒性化学物质替代品,绩效优良者。 二订定周详危害预防及应变计划,定期演练,绩效优良者。 三降低释放量,绩效优良者。 四协助其他运作人采取紧急防治措施、灾害应变、善后,绩效优良者。 第 5 条? 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三款所称发明或改良降低毒性化学物质制造、运送、贮存、使用时所产生危险或污染之方法,足资推广者系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研发或改良运送方法,有防止危险之成效者。 二研发或改良制造、使用及贮存方法,致有降低排放或泄漏风险之成效者。 第 6 条? 毒性化学物质运作人或负责人得自行向中央主管机关报名参加运作绩优评选或经由地方主管机关、目的事业主管机关或所属公会推荐参加。 前项参加评选之运作人或负责人应检具申请书一份并附申请资料十五份,参加中央主管机关评选。 前项所定申请书格式如附件,申请资料以一百页为限。 第 7 条? 运作人或负责人参加前条评选之资格限制如下: 一报名当年之前一年未曾发生可归责之公害纠纷与重大陈情案件者。 二报名当年之前一年未曾发生毒性化学物质事故者。 第 8 条? 中央主管机关办理毒性化学物质运作绩优评选之时程如下: 一报名时间为每年一至二月。 二推荐时间为每年三月底前。 三初评时间为每年四月。 四复评时间为每年五至七月。 第 9 条? 中央主管机关应依下列规定办理评选工作: 一初评:以书面资料审查及初评会议决定之,初评入选复评者以二十名以下为原则。入选复评者,于通知十五日内汇送十五份简报至中央主 管机关。 二复评:以现勘综合评鉴及复评会议决选之;进行现勘综合评鉴时,毒性化学物质运作人或负责人应准备三十分钟以内之现勘简报;经评定 为运作绩优之受奖数额,以参与复评之一半为原则。 前项评选,中央主管机关得组成评选委员会办理之;评选委员会之委员人数七至十一人,参与现勘之委员人数不得少于五位。 评选委员参与复评现勘场次未超过总现勘场次三分之一以上者,原则上不参与复评会议。 第 10 条? 毒性化学物质运作绩优评选之评分项目及配分如下: 一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或第三款规定之项目者:六十%。 二毒性化学物质运作管理情形,包含标示、专责人员、运送、制造、使用、贮存场所管理、责任照顾及其他等:二十%。 三毒性化学物质灾害预防措施,包含侦测警报设备设置、危害预防及应变执行状况、制程改善情形等:二十%。 四报名当年之前一年因违反空气污染防制法、水污染防治法、噪音污染管制法及废弃物清理法等规定而受有处分者,处分一次扣二分。 第 11 条? 毒性化学物质运作绩优之评选采“区间计分方式”。毒性化学物质运作人或负责人经评选委员评定分数为八十分以上者,列为A级,七十至七十九分者,列为B级,六十至六十九分者,列为C级;名次以评列A级数多者优先排序,A级数相同者,以B级数多者优先排序。 第 12 条? 中央主管机关依本办法办理奖励,得颁给运作绩优之运作人或负责人奖状或奖牌并利用大众传播工具公开表扬之。但连续三年获此奖励之绩优运作人或负责人,于中央主管机关另行颁发毒性化学物质运作绩优荣誉奖座乙座后,不得再参加本办法之奖励。 第 13 条? 运作人或负责人依本办法规定申请选拔时,若明知不实之事项而提出申请或于业务上作成之文书为虚伪记载者,应予废止奖励。 第 14 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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