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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部分教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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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部分教课件

第三编:专利法 第三编:专利权 第九章:专利权概述 第十章:可获专利的主题 九周 10.26 第十一章:可专利性 10.28 第十二章:专利权的取得 第十周 第十三章:专利权的期限、终止和无效 第十四章:专利权的内容与限制 第十一、 第十五章:专利许可贸易 十二周 第十六章:专利权的保护 九、专利权概述 十、可获专利的主题 方法专利与产品专利案例 1993年12月15日,迟海强和原告深圳天明美术印刷有限公司签订了“用于宣纸的胶印制版印刷方法及其制品”的许可合同,合同约定:从该专利申请技术被授予专利权以后,天明美术公司有权阻止任何何第三方对该专利权的侵权行为,并可与迟海强一起通过诉求侵权方予以赔偿。 1994年11月29日,被告中国印刷公司向中国专利局提交了名为“复制宣纸国画的胶版印刷方法”的专利申请,并于1995年8月30日公开。 1995年12月30日,原告迟海强被授予了“宣纸印品及其胶印制版、印刷方法”专利。该专利有两项独立权利要求,一是一种宣纸印品,二是一种印制如权利要求1所述宣纸印品的胶印制版、印刷方法。1996年迟海强购得中国印刷公司印制的宣纸胶印《小鸭图》等产品,认为该产品及其制作方法落入了迟海强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迟海强遂与天明美术公司一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中国印刷公司承担侵害专利权的法律责任。被告中国印刷公司则主张,早在20世纪50年代,被告已经将宣纸印刷技术应用于生产。1962年该公司印刷的作品中就有宣纸胶印制成的部分,并由此主张自己对迟海强的专利享有先用权。 十、可获专利的主题 实用新型 1.是产品发明 2.立体形状;构造产品 3.具有实用性 4.新方案 实用新型案例 原告郑林是名称为“一种组合拼板”、专利号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该专利权利要求1是:“一种组合拼板,由底板和拼块组成,其特征在于底板是由不少于两块子板拼成的,子板上具有单向排列的棱柱或凹槽,拼块可插在棱柱或凹槽内。” 实用新型案例 2002年9月28日,郑林在新中国儿童商店购买了“小神童插板”一件,新中国儿童商店出具《北京市商业企业专用发票》一张,“小神童插板”外包装盒侧面粘贴有两个白色召标贴,其中一个标贴上有“合肥市顺普工贸有限公司合格证”及该公司相关信息。2003年2月25日,郑林以新中国儿童商店等侵犯其专利权为由,向北京市知识产权局提出调处请求。北京市知识产权局于2003年7月29日作出处理决定:新中国儿童商店停止侵权产品;合肥顺普公司停止制造及许诺销售侵权产品。郑林依据上述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处理决定认定的事实,以专利权受到侵犯为由将被告北京新中国儿童用品商店诉至法院。 实用新型案例法院判决 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新中国儿童商店销售的的“小神童插板”产品所包含的技术特征落入了“一种组合拼板”实用新型专利保护范围,构成对该专利权的侵犯。新中国儿童商店举证证明其所销售的侵权产品来源于合肥顺普公司,现有证据证明该公司为侵权产品的制造者,因此,应视为新中国儿童商店提供了侵权产品的合法来源,且郑林未能举证证明新中国儿童商店明知其销售的“小神童插板”是未经郑林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产品,该商店依法不承担赔偿责任。一审判决驳回原告郑林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评论 本案涉及到的专利权,其保护对象就是实用新型,属于对“组合拼板”这种产品的形状、结构等作出的新设计,具有确定的形状和固定的构造。由于被告销售的“小神童插板”与“一种组合拼板”实用新型专利权利要求1记载的技术特征完全相同,因而可以认定“小神童插板”落入了“一种组合拼板”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范围。被告销售的是一种侵害原告专利权的产品,根据“小神童插板”包装盒上粘贴的印有“合肥市顺普公司合格证”字样的标贴,可以认定合肥顺普公司是该产品的制造者。虽然被告销售侵犯“一种组合拼板”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构成了对该专利权的侵犯,但没有证据证明被告在销售“小神童插板”时知道该产品为侵权产品,因此被告仍不应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 十、可获专利的主题 外观设计 1.产品的独立性 2.工业上 3.美感 外观设计 1.产品的独立性 2.工业上 3.美感 十一章:可专利性 新颖性 创造性 发明 实用新型 实用性 新颖性 美观性 外观设计 合法性 新方案 突出的实质的进步 工业上利用 第十二章:专利权的取得 第十二章:专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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