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创意产业集聚区年评价登记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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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创意产业集聚区年评价登记表

附件1  编号 上海市创意产业集聚区 年度评估登记表 ( 年度) 所属区县: 集聚区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 联 系 人: 填 报 说 明 一、本年度检查登记表适用于经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认定的创意产业集聚区。 二、填报单位除填报本年度检查登记表外,还需准备以下附件: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上年度财务报表、当年度1-12月财务报表 (三)有关证书 (四)其他相关文件 三、年度评估报告要求: (一)主要内容:总结本年度集聚区建设和管理情况、产业发展情况、集聚区的管理成效和特点,集聚区开展公益性服务活动情况等,以及下年度工作计划,字数不少于1500字。 (二)字体与格式:小四号仿宋体,单倍行距。 四、登记报告期为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12年31日。 五、集聚区基本信息内容根据各集聚区自身情况填写,集聚指标填报须仔细参考附录1:《上海市创意产业集聚区年度评估登记指标解释》并按其具体的指标解释和填报要求进行填报。 六、本登记表及附件的纸质版应一式三份报送所属区县主管部门,各区县主管部门出具评估意见后报送市经济信息化委。 七、本登记表可在格式不变的基础上根据需要自行调整。 附录1 上海市创意产业集聚区年度评估登记表--指标解释 1.集聚区主导产业与核心主导产业:指报告期内创意产业集聚区的主导产业定位和核心主导产业。填报人须根据所给上海“十二五”规划中所给的创意产业10个选项进行适当选择,其中集聚区主导产业为多选;核心主导产业为单选,其选项必须从集聚区主导产业中选择。 2.集聚区营业收入:指报告期内创意产业集聚区运营管理企业获得的房屋租金收入、非房屋租金收入。 3.集聚区上缴税收:指报告期内创意产业集聚区运营管理企业及集聚区上缴的税收金额。 4.入驻企业营业总收入:指在报告期内创意产业集聚区内入驻企业从事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及转让资产使用权等日常活动中所形成的总收入。 5.入驻企业上缴税收合计:指在报告期内创意产业集聚区入驻企业按税法规定上缴的税收金额。 6.已出租面积:指在报告期内创意产业集聚区所出租给入驻企业的面积总和。 7.最高租金:指在报告期内创意产业集聚区租赁房屋的最高租金。 8.最低租金:指在报告期内创意产业集聚区租赁房屋的最低租金。 9.平均租金:指在报告期内创意产业集聚区的平均房屋租金。计算方法如下:报告期内所得租金总数,除以报告期内租赁面积之和,再除以租赁天数之和求得。 10.年度新增投资额:指在报告期内对创意产业集聚区自身新增加的投资总额。 11.总用电量:指在报告期内创意产业集聚区运营所发生的电力消耗量。 12.配套服务企业数:指报告期内在创意集聚区内为入驻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提供配套服务的企业数量。 13.配套服务面积:指报告期内在创意集聚区内为入驻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提供配套服务的企业所租赁的面积。 14.配套服务内容:指报告期内在入驻创意集聚区内的配套服务所从事的配套生产经营或提供配套服务的具体内容。 15.入驻企业数:指报告期内入驻创意产业集聚区的所有企业数量。 16.主导产业企业数:指报告期内入驻创意产业集聚区内从事创意类主导产业的企业数量。 17.规模以上企业数:指报告期内入驻创意产业集聚区且当年营业收入在500万元以上企业数量。 18.从业人员数:指报告期内创意产业集聚区运营管理公司以及集聚区入驻企业当前拥有的从业人员数。 19.绿化覆盖率:指报告期内集聚区所在区域内所有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和特殊用地中的绿化种植面积覆盖集聚区总占地面积的百分比。计算公式:集聚区内所有符合要求的绿化面积÷集聚区总占地面积×100%。 20.举办活动次数:指报告期内创意产业集聚区举办各类活动次数。 21.接待活动人次:指在报告期内创意产业集聚区接待参观和来访的团体人员的人次数。 22.公共服务平台数:指集聚区为促进产业和入驻企业发展,为推进集聚区服务体系建设,自行建设或通过与服务平台企业进行合作引入的为入驻企业提供服务的综合性、功能性平台个数。 23.公共服务平台名称及内容,所要说明的是集聚区所设立的公共服务平台名称和为入驻企业所提供的具体服务内容。如:为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提供的公共基础服务(综合物业服务、网站介绍等);为企业发展提供商业、文化、金融等商业环境公共服务(商业展示、文化交流、政策行政服务、人力资源服务、财务服务、法律服务、孵化平台等);为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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