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拟法庭之心得体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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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拟法庭之心得体会

模拟法庭之心得体会 法庭演习——模拟法庭 进入大学两年多来,我们专业陆陆续续学习了《法理学》﹑《民法学》﹑《经济法》﹑《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法律文书》。上两个星期,我们04级国经法全体同学在老师的指导之下进行了一次法学知识大演练:举办模拟法庭。这也算是我们进入大学两年多来,学习法律知识的一次大总结。 这不但是我第一次参与到庭审中来,还非常荣幸的当了一回审判员。这可以说是我人生的一次非常美妙的体验,心得体会自然是颇多,真有一种迫不及待的要与大家分享喜悦心情的冲动。 案情回眸 在与大家分享喜悦心情之前,让我们先回顾一下在模拟法庭中我们用到的案例。 案情是这样的:原告秦海生依据其与被告广州市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伟业公司)于2004年8月16日签订的《解除聘任关系及补偿协议》,诉伟业公司,请求被告伟业公司支付尚欠其在任职期间应该核销而未核销的费用7007元,并且应该给付因解除聘任关系而产生的综合补偿费13750元以及从2003年12月至2004年5月的工资16500元,以上合计37257元(三万七千二百五十七元整)。 来自法庭最前线的情报 该案诉至我们04级国经济法3班“人民法院”,本院依法由李娜娜,曾庆杰和我(戴金池)组成了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公开开庭时,原告秦海生以及他的代理律师李倩云和江艳芳,被告伟业公司法定代表人宋晓文以及辩护方的律师齐晓灵和黄淑芬全部到庭。04级国经济法3班和4班全体“人民”以及04级国经济法1班和2班部分“人民”到庭旁听。参加旁听的还有“人大代表”李巧艺老师和刘坤坤老师。 庭审开始之后,我们合议庭听取了原告秦海生的诉讼请求:请求被告伟业公司依法履行原告和被告于2004年8月16日签订的《解除聘任关系及补偿协议》,并根据该协议支付其在任职期间应该核销而未核销的费用7007元以及因解除聘任关系而产生的综合补偿费13750元以及从2003年12月至2004年5月的工资16500元,以上合计37257元(三万七千二百五十七元整)。 被告则辩称:原告和被告双方于2004年8月16日签订的《解除聘任关系及补偿协议》是无效合同,并且请求法庭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我们合议庭在听取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和被告的辩护词之后,总结出了两个诉讼争议的焦点。该两个诉讼争议的焦点是《解除聘任关系及补偿协议》是否为合法有效的合同以及随附在《解除聘任关系及补偿协议》之下的伟业公司的欠条是否有效。 而算得上是法律介的奇迹(“人大代表”李巧艺老师)的是原告和被告双方所持之证据是一样的,都是被告伟业公司与广东广投集团有限公司于2002年1月1日签订的《山水庭苑房地产项目监管协议书》,原告和被告双方于2004年8月16日签订的《解除聘任关系及补偿协议》(随附一欠条)以及广东广投集团有限公司向被告伟业公司开的介绍原告秦海生到该公司就职的介绍信。 原告和被告双方没有争议的证据是《山水庭苑房地产项目监管协议书》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经过原告和被告双方激烈的辩论之后,我们合议庭最后判决为: 一,裁定原告秦海生与被告广州市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04年8月16日签订的《解除聘任关系及补偿协议》无效,并且依法撤消给协议。 二,驳回原告秦海生的诉讼请求。 三,诉讼费用750元,由原告负担250元,被告负担500元。(判决生效之后7天内交纳)。 至此,审判结束了。 在担任了一次审判员之后,我可是想到了很多。 良多纷争为哪般? 诉讼源于纷争。那么,纷争又源于什么呢? 我认为,源于两点:一是过分要求,一是无知。 何所谓过分要求呢?因为一方想着欺诈或者欺负另外一方,于是抓住了一些看上去好象冠冕堂皇的而其实是不能成立的理由,向对方要求本来不应该是自己的东西。这是极不诚信的行为。总有那么一些人这样子想:反正纠纷已经形成,这可不是天天都有的。我有的是精力,水混了还不乘机摸上几尾鱼,机不可失,时不再来也!难得的机会,不用白不用,用了白用也就白用。反正败诉的成本不高,抓紧机会告上一状,胜诉了就是发横财(其实是把幸福建立在别人的痛苦之上),败诉了就当是逛了一回街,区别不过是这个商场或店铺是法庭罢了。 与此相对应的是那些死皮赖脸不肯承认错误的人,在产生纠纷的时候,明明知道自己存在过错,就是不肯低下自己高贵的头。他们应该是这样子想的:反正你又不能把我怎么样,你要是敢动我一根毫毛我就首先去法庭告你一状。你要是没有本事使用暴力,不敢动我的毫毛,我就赖着不承认,看你能把我怎么样。 当然了,这样子的人,在确定的法律事实面前,在公正的法律制度之下,除了灰溜溜地低下自己高贵的头之外,是没有其他任何事情可以做的。生动的奴性主义的阐述! 在这里我还想说一句题外话,就是当这样的人触犯我们的时候,我们大可不必与之理论,以至于纠缠不请,甚至纠缠着纠缠着我们本来有理的也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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